[台股重案組]Case No.2, 友達的美國反壟斷官司

2024/03/07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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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的友達美國反壟斷官司各位看倌有印象吧。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公司,公司高層除了坐牢,還有賠償美國消費者外,肯定還會被公司股東告,要對公司負上賠償責任!為什麼?因為不負責任的決策造成了公司損害啊。但是在台灣,好像沒有股東想到這件事。
其實很簡單,你想想看,聯合行為在美國是非法行為,公司高層難道不知?難道沒有一點Sense要去尋求專業法律意見?結果搞下去被抓到,又採用錯誤訴訟策略,害得公司多賠了一大筆,經理人不該對公司負責嗎?

這期講講古,十幾年前的友達美國反壟斷官司各位看倌有印象吧。這件事黑哥聽到時還在科技業工作,故印象很深刻。以前黑哥手上也有友達的股票,不過後來賣掉了。 

除了講講美國反壟斷官司是怎樣,黑哥倒是想講一個很少人提的點。媒體輿論上大部分都抨擊三星不講道義,當抓扒子,執行長還要去美國坐牢很可憐。

道德上這樣講也是沒有什麼錯,但是如果這件事發生在美國公司,公司高層除了坐牢、賠償美國消費者外,肯定還會被公司股東告,要對公司負上賠償責任!為什麼?因為不負責任的決策造成了公司損害啊。但是在台灣,好像沒有股東想到這件事。 

美國的反壟斷法

美國的反壟斷法又被叫做反托拉斯法(Anti-Trust),是美國的聯邦立法。看倌們要小心別搞錯,他可不是有一部法律叫做反托拉斯法,是好幾個法律的總稱。其中最有名的就叫做「雪曼法」(Sherman Act)。 

這法律是幹嘛的呢。講白話說,就是要避免市場失靈,讓市場自由競爭啦!

法律的規範方式主要抓三種情形,第一是獨占廠商濫用市場地位,取得本來無法取得的利益;第二是抓聯合行為;第三種是抓不公平競爭。

第一種情形要注意啊,如果是一家企業做大做太好,自然就沒對手了,形成獨佔,沒有關係。但要是這家企業進而濫用它的獨佔地位去剝削消費者或是打壓其他競爭者,可就不行了,會違反反托拉斯法。企業被告這條時,常見的抗辯是證明自己的商業措施沒有限制競爭、經濟上有道理等等,都還有轉圜的餘地。 

第二種情況,聯合行為就是好幾家廠商聯合在一起用共同定價、分配市場或客戶的方式限制競爭。說白話一點,就像黑幫大老聚在一起喬一個公訂價或是畫地盤,銅鑼灣給洪興陳浩南、荃灣給東興烏鴉這樣啦。

聯合行為又分成水平聯合跟垂直聯合。後者是上下游、生產不同階段的廠商之間達成,前者則是同一個生產階段的廠商達成。

這行為本身就有限制競爭的效果,不是市場運作自然產物,尤其又以水平聯合行為特別惡劣!故被歸類屬於「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美國司法部或FTC會來做刑事調查。只要你的行為落入聯合行為中,司法部不用另外去證明什麼濫用市場地位!

 而且不像濫用市場地位還有的凹有的吵,要是被告聯合行為,你只有一個辦法脫罪,就是想辦法說其實大家沒有聯合啦、或是我沒參加聯合行為。但這都很困難。所以說,被告到聯合行為就很嚴重,不是簡單的事。一旦碰上可棘手得很。

不公平競爭比較無關緊要,以後有機會再講。

反壟斷要怎麼抓

問題是,法律歸法律,像聯合行為檯面下搞一搞,抓不到也沒法度。故美國法律設計有一個很強的工具,就是鼓勵參與者自首,出來作抓耙子你就沒事或是給你減輕罪責,甚至民事都可能免賠。有這規定,東窗事發時或不想繼續跟其他人玩下去,就會想跑出來跟司法部檢舉,靠這個辦法,美國抓了很多聯合行為的案件。 

但要是沒有抓耙子要怎麼辦?美國人也不是笨蛋,法院也會綜合各種客觀情形來看啦。要是同業的競爭者,都超有默契同一時間抬價或減價,連續好幾次,有這麼巧的嗎?

法院也會要這些競爭者都說清楚到底有什麼商業考量啦。你可能會說,有沒有可能跟法院講,這是為了避免大家削價惡性競爭,殺到見骨。嘿嘿,其實早就有人試過了,但法院是不支持。 

或是可以跟法院說,我們訂的價格是合理的,故未影響市場競爭嗎?

對不起,合不合理,不是你廠商說的算。只要聯合定價,美國法院一樣當你是違法啦。

1927年有個United States v. Trenton Potteries案件,法院就講很白了,

The aim and result of every price-fixing agreement, if effective, is the elimination of one form of competition. The power to fix prices, whether reasonably exercised or not, involves power to control the market and to fix arbitrary and unreasonable prices. The reasonable price fixed today may, through economic and business changes, become the unreasonable price of tomorrow. Once established, it may be maintained unchanged because of the absence of competition secured by the agreement for a price reasonable when fixed. Agreements which create such potential power may well be held to be, in themselves, unreasonable or unlawful restraints without the necessity of minute inquiry whether a particular price is reasonable or unreasonable as fixed and without placing on the government in enforcing the Sherman Law the burden of ascertaining from day to day whether it has become unreasonable through the mere variation of economic conditions.

就是說價格合不合理不是要件,聯合行為定價協議本身就有違法。後來還有很多案件表達相同看法,只有跟著作權集中授權的案件中有很少很少數使用「效率抗辯」成功的。

你可能還會想為什麼台灣廠商、韓國廠商,最後是受美國法律處罰?因為美國反壟斷法設計,你要是針對美國市場銷售,有聯合行為,就算是行為地有落在美國,美國會取得管轄權。 

友達幹嘛了

其實很多新聞都有報過,有些看倌可能略有耳聞。

依據美國司法部的訴狀,共有四家台灣面板廠(包括友達)、兩家韓國面板廠跟一些其他亞洲廠商在內,從2001年就開始固定每個月開會交換價格、生產相關資訊,以達到共同定價的目的。友達也至少參加到了2006年。這些會議後來被叫做水晶會議(Crystal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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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起訴狀封面


美國司法部2006年開始調查,三星跳出來當汙點證人,結果就是美國司法部手上多了一堆會議紀錄、通聯記錄啦、證人證詞啦,其他面板廠眼見水晶會議的內容已經一清二楚,就先後認罪。只有友達一家決定要打到底,上訴到底!

結果各位看倌應該都清楚吧,就是三星首先跳反,啥事都沒有,其他認罪各家獲得減刑或減少罰鍰罰金,友達打到最後敗訴,下場最慘。除了公司要賠五億美金的罰金,前副董事長跟前總經理還各判三年跟二十萬美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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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科技產業資訊室,"反托拉斯訴訟:液晶面板廠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4757

根據新聞報導,友達的想法是:

陳炫彬說,當時他與熊暉以及友達董事長李焜耀都認為,並沒有聯合壟斷價格的實質證據,美國檢察官宣稱的五年價格壟斷期間,各類面板平均價格都下跌了7-8成左右,且幾乎所有公司對客戶的成交價都低於會議記錄,這些現象並不符合所謂反托拉斯法的定義,只是沒想到,「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隱藏一些法官的解釋空間」,「只要有證據顯示廠商之間,有具體價格協議行為或意圖」,檢察官與陪審團就認定你「應該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卻依舊去行動」,就算犯罪。 
陳炫彬自白說,「我們天真地以為,這件事不足以構成犯罪法律要件」,經過董事會決議,友達是唯一選擇不認罪協商,2010年,美國舊金山聯邦法院與司法部正式起訴友達光電、美國分公司以及6名主管,包括陳炫彬、熊暉、陳來助等人,7月下旬,決定一致赴美向舊金山法院提出不認罪聲明,沒想到開啟了6年半的試煉。

雖然現在說這個話是看起來像後見之明,但回頭看,黑哥還記得當時就跟同事說,友達慘了。你要是有認識一點美國反托拉斯法,又看了友達的答辯方向,任何人都會感到不妙。 

實際訴訟友達還提出抗辯是說友達算是新進廠商,規模又小,怎麼能跟其他廠商平起平坐的談價格呢。所以雖然有去,只是要取得會議資訊,了解一下其他廠商的價格,不是要拿來聯合行為用。 

各位看倌覺得這個話說的可不可信呢?

其實,硬要從條文角度去凹好像是有一點點這種可能性,但是,這就好像你站在屍體旁邊,手上拿著刀,全身都是血,卻要跟人家說這人不是我殺的,我只是想把刀拔起來看一看。不是沒可能,但很難說服人啊! 

更慘的是,友達這邊在訴訟中沒能提出有力的證人證詞,反而美國司法部提了一大堆,還有其他認罪廠商的證人指證歷歷。而且美國司法部的起訴狀有寫到,友達高級主管常態指示其美國員工去跟其他面板廠討論銷售定價。而該等美國員工也常態性將其自其他面板廠所得的價格資訊,轉達給台灣高管。 

有這些行為,本身就很難逃脫聯合行為的罪責啦,黑哥是不是提過,你落入聯合行為,去講什麼價格合理、不影響市場競爭之類的都沒效啦,所以友達提出「面板平均價格都下跌了7-8成左右,且幾乎所有公司對客戶的成交價都低於會議記錄」當防禦方法,也是無效防禦,很顯然的事情。最後被判刑確定也不意外啦。 

順便一提,有些英文好的看倌看到文件上寫Grand Jury要問,Jury不是陪審團的意思嗎。

對啊,美國的刑事訴訟,起訴與否也是要經過23人的Grand Jury把關的,雖然聽說實務上Grand Jury跟檢方的橡皮圖章差不多了。 

最後這案子一審判有罪,上訴到二審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沒有成功。再想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到此案件就定讞了。 

公司負責人?何時要負責任?

法律上,公司的主人是股東,董監事跟經理是幫主人做事的代理人,所以要負擔忠實執行業務跟管理人責任。 如果沒有盡好責任造成公司損害,必須對公司負賠償的責任。

友達的兩個高管最後被判三年,還有刑事罰金各二十萬美金。加上訴訟期間就在美國煎熬,也是滿慘滿可憐的啦。但黑哥還是要說,整個事情從參加水晶會議開始,友達高層的決策很搞不清楚狀況,根本是把頭埋沙子裡的程度了,甚至可說更嚴重是有故意違法了。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負責人如果沒有盡好責任造成公司損害,必須對公司負賠償的責任。

在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有明文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叫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呢,就是一個一般合理之人,在代為處理別人事務的時候應有的注意義務。 

為什麼說是別人事務?因為法律上,公司的主人是股東,是股東,是股東!!董監事也好,總經理也好,什麼總監也好,他們是幫主人做事的代理人,所以要負擔忠實執行業務跟管理人責任。 

誰會來告公司董監事呢?記得黑哥前面說法律上股東才是公司的主人嗎,所以,法律也給股東去跟不好好做事的董監事討回賠償的空間,美國或台灣都有這種規定,不過賠是賠給公司,不是賠給起訴的股東。 

台灣公司法第214條規定: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就是這個道理。 

你說這樣講還是很抽象啊,到底怎樣算一般合理之人的注意義務?

其實不只你覺得頭痛,連法院也覺得頭痛。

你想想,公司負責人處裡都是公司商業專精的事,法官又不是開公司的,他有比公司負責人更懂?要是管東管西,豈不是讓公司負責人很難做事,變的綁手綁腳? 

所以啊,實務上就發展出一個「商業判斷法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一看名字就知道是美國來的對吧。這法則是說,只要公司負責人做的決策是沒有利害關係的,有得到充分資訊,而且不是什麼重大過失或是不法行為,法院就不會太過問這個事情啦。只要你不是把錢丟進水裡,講得出一點道理來,法官都給你過關。 

簡單說就是看經營者決策的過程,而不去苛責他決策的結果啦。但你各位注意三個前提啊,要用商業判斷法則,沒有利害關係、有得到充分資訊、不是重大過失或不法行為,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可是要怎樣才算沒有利害關係

美國人是用很簡單的方式處理,就是提到股東會或董事會,讓股東會沒有利害關係的股東表決通過,或是讓獨立董事通過,原則上算你過關。 

怎樣算有得到充分資訊

大難題了,要個案判斷。美國在2008金融危機後很多大銀行都虧的一屁股,有些股東就告花旗銀行,有無數警訊他們卻視而不見,根本沒把公司管理當一回事,讓公司曝險過高最後損失慘重。結果你猜怎麼樣? 法院覺得花旗內部有風控機制在運作,程序上看起來有做到點,所以還是用了商業判斷法則,最後駁回股東的訴訟。 

可是要注意喔,董監事跟公司負責人,要是把頭埋沙裡故意不看,出事就說我不知道、不是我、跟我無關就想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是沒有用。

要是沒有監督、取得充分資訊的系統,出了事公司負責人是推不掉責任!而且若涉及不法行為的監督,法院還會用更嚴格角度看待有沒有適當的措施去防範不法行為。花旗案件也其實也有講到,該案是因為並不涉不法行為所以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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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為止說的是美國法律、美國法院的看法。台灣法院怎麼看待此事?只能說,不太一樣,但多有借鏡。

目前台灣法院對商業判斷法則是只能用在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也可用,或有什麼條件之下可以用,其實都還有很多甲說乙說不同見解。但民事案件,大致上可以說參考美國不少。所以理論上,你要是有重大過失、有利害關係、還是根本沒設計有效取得資訊的方式,出事了想推卸責任,法院是不該允許。此時公司負責人就應該算有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造成公司損害,公司負責人要賠償公司。

而且還要特別強調一點,就是商業判斷法則並不保護公司董監事的不法行為。甚至還要求董監事要有效監督遏止公司員工的不法行為。

  

友達高管的責任?

 

好啦,繞了一大圈回來,還是講友達。 

黑哥前述部分就講了,公司負責人、包括董事、經理人等等,要是做決策沒有做到基本的準備,是失職,違背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若造成公司嚴重損失,應該要對公司負擔賠償責任! 

什麼叫基本準備?友達當初去參和水晶會議之前,公司負責人有沒有諮詢過法律專業?有沒有搞清楚一下美國反托拉斯怎抓的?如果沒有,擺明就是蒙著頭亂做決定。

但實情看來還更嚴重,美國起訴書講,參加水晶會議的廠商,為避免被抓反托拉斯,採取很多措施。不只會互相提醒不要洩漏會議內容,還把開會地點改在台北,每個月換餐廳或咖啡廳聚會、限制價格資訊的傳閱範圍、被FBI搜索後還開始刪除電郵等證據。所以參與者明擺著就是知道自己是違法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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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方上訴審書狀再次提到會議各廠商的往來電郵內容)

“[D]o not disclose this meeting to outsiders, not even to colleagues; keep a low profile.”
"delete the mail right after you retrieve the file."
"Currently, this Meeting has cut down its size and is run mainly by hands-on workers. By the nature of the Meeting, we will maintain security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as usual"
"NYer is suspecting suppliers are exchanging price information. This is illegal, especially in the states. We need to be watchful!" ...“NYer” was code for Apple"

友達事後還要辯,太困難了。公司很明確的違法行為,你公司負責人沒有好好監督,還積極參與,最後造成公司損失,絕對應該負責! 

再說訴訟策略,友達後來說,

「當時…認為,並沒有聯合壟斷價格的實質證據,美國檢察官宣稱的五年價格壟斷期間,各類面板平均價格都下跌了7-8成左右,且幾乎所有公司對客戶的成交價都低於會議記錄,這些現象並不符合所謂反托拉斯法的定義,只是沒想到,「美國的反托拉斯法隱藏一些法官的解釋空間」。

假設他說的都是真的,也太搞不清楚狀況了吧!

聯合行為本身就違法,叫做illegal per se。如果連這種認知都沒有就選擇不認罪,繼續訴訟,最後搞到比所有其他廠商都慘,也是董監事、負責人的嚴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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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出來後,媒體報導友達當時內部信件講:

寄件者:HB Chen陳炫彬
主旨:面對困境,讓我們更勇敢
各位同仁,鎮定了十幾個小時,因為睡不著,凌晨起來聽佛經CD,靜心,習慣性打開email,映入眼簾的是許多同仁慰問致意的信,此刻,終於忍不住,痛快的哭了一場。回想這一路走來的點滴,我仍不悔最初的決定,因為不僅是為公司,也是為個人的清譽,奮戰到底。……「Fight, Keep Fighting」(戰鬥,繼續戰鬥)的想法,占據腦袋,無法入睡。
回想白天,我還在安慰Kuma(友達董事熊暉),凌晨時分,反而讓眼淚安慰了自己,我這個六十一歲的男人,因為同仁們的真誠支持,流淚,讓我卸下我以為的堅強。
相較於其他未上戰場即認罪的公司,友達,一開始就選擇走一條不一樣的路,一條辛苦的路。但,這不就是我們的精神嗎?
未來,仍有硬仗要打……。我在美國,會更堅強的面對,我也需要各位同仁繼續留下來一起奮鬥,Stay tuned!(保持關注)

媒體報導:被判坐牢 友達副董落淚親筆信曝光

或是講到認罪的話本來很多人要判刑,他們打到底至少只有兩個人要判刑等等。

講的是不是很可憐,很辛酸,很悲壯?對被告個人來說是很可憐啦,黑哥也不想太苛責。他可能覺得自己也沒做什麼錯事為公司謀利益,居然落得要判刑。字裡行間看出他想打到底爭取翻盤機會,也很正常,人之常情。 

但是啊,黑哥分析的內容就很清楚啦,你一開始就故意違法或根本極端無知的情況下去弄明顯違法的事情,已經很難說對公司沒責任、又幾乎不可能逃脫美國主管機關制裁。其後又為了自身翻盤可能,採用不正確的訴訟策略,你等於是用公司未來去賭幫自己解套。 

黑哥有沒說過,誰才是公司的主人?是股東!董事、董事會、經理人,都是要幫股東做事的。既然這樣,你如何能把自己利益放在股東之前,最後讓公司落得更大損失? 

這事情要是發生在美國,公司故意去做違法的事情,或是幾乎對法律風險無知的跳進坑裡,最後造成公司的損失,股東不起來告死負責人叫他賠公司錢才怪。 

但是在台灣,當時除了撻伐韓國人不講道義、出賣其他人,還有偶爾批評友達公司決策有誤,就沒有討論負責人責任的聲音。 

除了沒想到以外,台灣跟美國的制度不同也有很大關係。 

你想想看,假設公司虧了1億,看起來很多吧?但是股東很分散,有1萬人,每人1萬股,對每個股東來說就是只虧1萬,要為了1萬就去打官司,你一定覺得不划算。

再看法條「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哇,贏了我拿不到錢是公司拿,如果輸了還有可能要賠公司喔。必然就沒什麼人會想去告啦。

但為何黑哥前面說在美國,這種情況早就被告死了?

因為美國有集體訴訟制度啊,律師還可從打贏的總額抽成,對律師來說就是從前面說一億元來賺錢了,就容易把分散的小股東力量聚集在一起。

這是美國公司治理很重要的力量,也容易讓亂搞的經理人跟董事都受到懲罰。壞處也不是沒有,就是太多人會跑來告了,有時候也讓公司難做事。

另一面就是要靠主管機關很嚴厲的監管啦,美國證管會、FTC都不是吃素的。雖然不能說完全消滅不負責任、中飽私囊或是欺騙投資人的公司,至少這些人沒法過太久逍遙日子,就會被股東或主管機關揪出來追殺。

反觀台灣,主管機關監管就沒啥力道,不出大事都只看雞毛蒜皮的形式規定。要認真管都是出了大事才管。雖然台灣也有證券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以代表投資人去告不規矩的公司負責人,但是啊,這種單位成效都比較有限啦。黑哥是覺得,很有必要改一改才是。

結論

 黑哥也不是要說友達的人是壞人還怎樣,三星這樣搞也是很沒道義是沒錯啦。

但做公司的負責人,你就是要為公司的利益著想,重大決策的法律風險都沒搞清楚,還跳進去弄明顯違法的行為,其實是很糟糕。最最基本法律風險的評估都搞不好,出事情造成公司受損,就應該追究責任。 

董事會也是一樣,根本沒有盡到把關之責,反而還一錯再錯,使用完全錯誤的訴訟策略,把公司利益賠上了。這就是台灣公司治理的現況。 

還有人為這種行為開脫,講他們是是在商言商,為公司追求利益無可厚非之類。太多人就是抱持這種心態,連公司去弄明顯違法的行為都可開脫,怎不開公司去賣毒品算了?

短視近利,沒有是非,出是了就喊被人打壓、台灣人在國外被欺負。這種愚蠢的幫派心態最後就是使股東對負責人究責的機制不彰,讓台灣公司治理多半流於形式,弊案層出不窮。

最後誰吃虧,誰賠錢?絕對不是這些領高薪的經理人董監事,而是你各位小散戶投資人。

 案子過去這麼多年,以現在的制度,同樣的問題還是難解,同樣的事情依舊再三發生,投資人只能自求多福,睜大眼睛囉。

 下一回,讓黑哥來帶你各位看看什麼叫做離譜還有更離譜,友達過去多年,另一起台灣廠商在美國的反壟斷案,示範什麼叫做公司睜眼說瞎話也沒責任。

 

參考文件:

 

美國司法部新聞稿

https://www.justice.gov/opa/pr/taiwan-based-au-optronics-corporation-sentenced-pay-500-million-criminal-fine-role-lcd-price

 

友達案美國司法部訴狀文件

https://www.justice.gov/atr/case/us-v-au-optronics-corporation-et-al

 

友達案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https://pbwt2.gjassets.com/content/uploads/2016/09/12-104922.pdf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上訴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idUSKBN0OV1R0/

 

科技產業資訊室,"反托拉斯訴訟:液晶面板廠聯合壟斷LCD面板價格"

https://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4757

 

工商時報,反托拉斯判決 友達遭罰5億美元

https://tw.news.yahoo.com/%E5%8F%8D%E6%89%98%E6%8B%89%E6%96%AF%E5%88%A4%E6%B1%BA-%E5%8F%8B%E9%81%94%E9%81%AD%E7%BD%B05%E5%84%84%E7%BE%8E%E5%85%83-213000364--finance.html?guccounter=1&guce_referrer=aHR0cHM6Ly9kdWNrZHVja2dvLmNvbS8&guce_referrer_sig=AQAAADOK36vu0wSiEUN1J1TKnK7xsIOBtaGSvaKihMdee1552sr8VbwBgHHZP5AD3ewwSxRPyYcLNEj5Oi8j9XN_rQuDa7u8aKKGpvsp6uo69YXG1fB2I2nDgQNJoKgPM3XUygGZaGOAV6w1KzMhEqE_Eb1sQiXw2e_2yg5UPpMYMBcF

 

友達涉反托拉斯案 美重罰147億元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221628 

今周刊,三年牢獄之災 友達反壟斷案讓台灣學到什麼教訓?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7130015/

 

自由時報,反壟斷官司敗訴在美服刑 友達前執行長陳炫彬第一手告白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478933

 

商業判斷法則

https://www.angle.com.tw/accounting/practice/post.aspx?ipost=4215

 

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與商業判斷法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30206-3195-1

 

花旗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_re_Caremark_International_Inc._Derivative_Litigation

 

In re care mark案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n_re_Citigroup_Inc._Shareholder_Derivative_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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