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稅捐處公告,為配合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於今(113)年1月3日修正通過,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按全國歸戶採差別稅率課徵,並調高未作有效使用房屋之法定稅率,新北市參照財政部今年4月1日公告基準,擬具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草案,於6/26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即提送新北市議會審議。
新北稅捐處表示,本次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法,將採自住減稅、多屋重稅的方向修訂新北市之自治條例。
修正後,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1戶自住房屋者,稅率由1.2%降為1%,預估新北市約有62萬屋主受惠,每戶減稅約700元。
多屋族部分,已將房屋出租並有申報租賃所得達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者,及屬於繼承共有房屋者,因已配合政策作有效使用或有效使用困難,可適用較低之差別稅率:4戶以內1.5%、5-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其餘非自住一般持有者房屋,則課以較高之差別稅率:2戶以內為3.2%、3-4戶每戶3.8%、5-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
新北稅捐處說明,新北市建商待銷售房屋77%會於1年內銷售完畢,86%於2年內銷售完畢,截至目前,持有2年以上待銷售房屋僅約100餘戶,為鼓勵建商加速釋出房屋,將參照財政部公告基準,以該待銷售房屋之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徵:起課1年以內,每戶2%;超過1年,2年以內,每戶2.4%;超過2年,4年以內,每戶3.6%;超過4年,5年以內,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
該處預估,本次修正後,將有45.6%約63萬屋主稅負減少、9.4%約13萬屋主稅負增加,整體稅收增加約4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