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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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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4/12/20發佈於 2024/12/20

《來自地獄的法官》最後一個案件審判有提到這個問題:25 年前連環殺人案過法律追訴期,應該怎麼審


早前台灣在講廢死的時候,我並不贊成 (現在也還是),不過對於可惡之人判不判死的觀點有很大的翻轉:稍微類比一下,稍早酒駕調高罰則的聲量我也身在其中,但這對於當事人二造雙方都不是公允的,這就像有天你開車撞到人家死了,但是她的表妹跳出來說你人品很差應該關 20 年


我自己是毛骨悚然,先不談法治不彰,這其實就算是民粹:一,我撞的人不是表妹,二,有問題的話可以考慮請死者顯靈來談


所以這個題目是這樣,就是說如果是親屬家人討公道的界線在哪,因為我目前是滿敢篤定大部分人對於死者要什麼,是一無所知的:死者很可憐沒錯、殺人犯很可惡也沒錯,錯的很多時候是不關我們的事,又或者,法律正因為視角不全需要講求證據,那就讓神明來判準裁罰應該是更好,讓死者自己去說


不過這並不影響我死刑存廢的看法:疑似摻雜私人考量並不符合公眾利益的的決策,我無法表示認同


做了這個決定之後承擔後果的多半不是這些少數人,而是可能死了卻無從講求證據審起的無辜人民,法確實有它的能力,但不應該是這種傲慢跟找邏輯漏洞的展現:法可以不關第三人的事,不代表可以製造更多僅限於雙方討論的法律事務


以尊重議題來看人民確實有點愚蠢,並不太尊重死者主觀意識;法也是,想干涉他人家務事就把該講的事情講清楚,傲慢也是一樣的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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