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可參考另一篇文章:
【續集】怕領錢被告偽造文書?除了立遺囑,你還可以用這招!
阿蓮覺得很委屈,並抗辯:「在阿度生前,就有授權我可以去領錢!」

阿度死亡後,其郵局存款歸誰所有?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繼承開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分割遺產前,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在阿度死亡時,郵局的存款應由阿蓮、丙、小析三人公同共有。即使阿蓮為繼承人之一,仍不可以擅自動用阿度的遺產,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阿度生前的授權,死後是否仍有效力?
阿度與阿蓮婚後已共同生活40餘年,生前阿度皆有授權阿蓮可以持存摺印章至郵局代其取款,惟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在阿度死亡時人格權消滅,權利能力立即喪失,已經無法授權他人代理,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原本授予的代理權會隨之消滅。
阿蓮在阿度死後,仍然以阿度的名義填寫取款單(製作私文書),即為無製作權之偽造行為,且足以使社會一般人誤以為阿度仍生存在世,而有損害公共信用及遺產繼承人權益之虞,就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

使用卡片至提款機提款,就沒有問題嗎?
前面的案例中,阿蓮是以阿度的名義填寫提款單,所以有構成偽造文書罪的可能,如果阿蓮改用ATM提款機取款,雖然就不符合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但卻可能觸犯刑法第339-2條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當被繼承人死亡後,只要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提領死者帳戶的款項,就可能觸犯法律。
阿蓮在行為時並不知道這樣會觸犯法律,仍可能成罪嗎?
阿蓮與前妻的孩子並無交流,以為阿度的遺產繼承人只有自己以及兒子丙,不知道孫女小析有繼承權,故在取款的當下並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觸犯法律,是否就可以脫罪呢?
依照我國刑法第16條規定,除非有「不能避免」之情形外,不能因為不知道法律就免除刑事責任,阿蓮在甲回國奔喪時,有和其討論阿度遺產事宜,可見阿蓮知道辦理遺產登記須要其他繼承人配合,尚難謂阿蓮有何不能避免的情形導致不清楚法律的規定,但法官可以依照同條但書之規定,按照個案情形,減輕阿蓮的刑事責任。

阿蓮成立偽造文書罪,可以保有6000萬存款嗎?
沒收制度的中心概念為「任何人皆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並不是為了剝奪犯罪行為人的固有財產。阿度與阿蓮有長達40年的婚姻關係,阿度的財產中本即有一部分是屬於阿蓮的,且阿度死亡後的喪葬費用及稅金繳納都是由阿蓮代墊,如果將6000萬全額沒收顯有過苛。
法官最後將阿蓮取得的6000萬款項,扣除代墊款、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以及阿蓮本可分得之遺產,認定沒收約3000萬元。

結論
即使是最親近的家人,生前雖然有取得授權,可以代為提領款項處理事務,但當其死亡後,其授予的代理權也會隨之消滅,此時死者的所有財產皆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只要擅自提領、處分就可能觸犯法律,切莫以身試法。
想看看有沒有其他解套方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