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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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時,如何避免估價結果不公正呢?都市更新應選任三家估價機構,無法共同指定時,則由建商指定一家,另二家用公開、隨機方式抽選,且還要一、在更新單元範圍所在鄰近地域之適當場所辦理。二、選任之日期及地點,應於選任十日前通知地主。三、應有公正第三人在場見證。四、依官方之建議名單選任二家,備取數家。
都市更新地主須負擔的都更費用,是由建商先行墊付,再用完工後的房屋抵充墊付費用,但房屋的價值如何認定涉及地主及建商分配是否公平合理,值得大家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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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程序繁雜,涉及法律、估價、營建等程序,相信並利用政府建構的審議制度及權利變換方式,是進行都更最好的實施方式,避免以合建方式導致地主彼此間或對建商的不信任。先出具同意書,讓都更程序開始進行,在發現公開展覽的事業計畫中,低於同意書所記載的分配比率,地主可在期滿前撤回同意,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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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箢權
不奇怪喔~建商一般就是分送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事業計畫審建築規畫圖,權利變換審估價,地主在事業計畫公展完成前都可以撤銷同意書,一旦公展完成,就表示地主殿建築規劃沒有意見,事業計畫的審議程序就會一直走下去,到核定發布實施時才能確定獎勵值有多少,確實的分配面積這時候才能計算出精準數據。既然是協議合建,只要合建契約載明分配比例就好,地主無需考慮同意書上的權利比例,考慮這麼多都更還做不做得成啊!最要考慮的是核定後計算出來的分配面積與事前估算差多少?地主若真想撤回同意書應該考慮的是還要與建商喬多久?破局後還有建商敢來協助都更嗎?新的建商重新整合還要再等多少年呢?地主要捍衛權利完全沒錯,但也要審時度勢呀~~盡早都更住的安全生活品質提升價值翻轉,少分個一兩坪也能讓建商不用太傷腦筋成本高漲利潤降低,房子也會蓋得更加用心,這不就值得了嗎?~~~~~淺見請笑納
都更減稅寫在〈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法條寫了,但你有看懂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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