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日治時期,曾一度實施過類似的「笞刑」,這是一種以竹片打罪犯臀部的刑罰。在過去曾在日本實施,但明治維新後便已廢止,但1904年,總督府開始實施「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此後又於1921年被總督田健治郎廢除。該刑前後於日治時期實行約17年。
而經濟學者李維倫曾經以此為題,在〈日治時期台灣笞刑之研究: 以竊盜罪為例〉一文中進行了實證研究,用以估計笞刑與其他徒刑的效果。利其用了日治時期州廳等級的犯罪統計,其迴歸分析發現了相當特殊的規律。
第一個是以關到牢裡的徒刑來說,與阻嚇效果與所得水準相當有關,在日治初期,徒刑的阻嚇效果並不大,根據該研究的統計,臺灣要等到農業所得上升到1930年代的水準,才方具備阻嚇效果,這主要是「爛命一條,不怕蹲牢」,人民要有一定的所得,其入獄的機會成本才會高。
其次,與徒刑不同,在低所得情況下,笞刑一樣有效。日治初期的竊盜罪破案率約兩成,又在笞刑制度廢止前,被抓到的竊盜犯中平均有只有一半會真的被判笞刑因此,如果把每位被判笞刑者的笞數增加 1 下,從整體預期值來看,一般竊盜犯實際「預期」會挨到的笞數只增加 0.104 下(因為不是每個犯人都會被抓且被判刑)。
於是,按照該研究的估計,依此類推,如果把每位被判笞刑者的笞數都增加 10 下,平均每年的竊盜案件數就會減少 3.4%,當然該估計是以臺灣日治時期的社經狀態為準,並不確定同樣的數字,放到工業社會,會變大還是變小。
作為當代臺灣的對照,更適合的或許新加坡的資料,而新加坡鞭刑來自於大英帝國的《海峽殖民地刑法》,海峽殖民地刑法抄自印度的殖民地刑法,印度殖民地刑法則又參考英國,其立法參考的是聯合王國的Birching(樺條鞭笞),在英國,該法於二戰後廢了,但到了1960年代仍部份實施。
至於在新加坡,不用樺條,改用藤條,由馬來西亞進口Cane(或Rotan),該刑於是Caning,保留至今。筆者尚未找到跟新加坡鞭刑有關的研究,並不曉得新加坡的鞭刑是否有相關的統計分析。
是為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