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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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推出【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題,我們將透過六篇文章,從詐騙手法、法律責任、政策等面向,進行深入的剖析,並提供大家實用的指南。在第一、二篇文章,我們將介紹詐騙集團的結構,以及成員在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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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 (一)因為五十多年前我國「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的歷史背景,對於公務員涉貪比起一般人的刑責,高到可以說是世界罕見。 (二)而所謂「公務員」的定義就很重要了,依照刑法第10條第二項可分為: 1.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a.k.a.公權力)。(這種
臺南市安平區一所私立幼兒園發生了女童受到不當對待的事件,家長在市議員的協助下取證並揭露真相。立法院修正刑法第286條,加重對未滿7歲兒童施加不當行為者的刑罰。事件引發社會對幼兒園管理和兒童保護的關注,家長需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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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前科、被判刑,比你想像中的還容易 🚨 ​ 抄襲行為,追究的本質是「商戰」。 只是,祭品是你的刑事前科。 ​ 在法律武器和道德準則夾擊之下,身為接案者的你毫無勝算。​ 我就問:為了接案,賠上你的前科,值得嗎? ​ ▋抄襲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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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民眾發生爭議時,其中一方放話:找兄弟處理你、給兄弟處理、請道上的人關照你、用道上的人脈解決、找江湖上的人來看看等。這時候民眾的疑問是:對方放話說找兄弟處理我,可以告他嗎?這牽涉「找兄弟處理」這類的話,牽涉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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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是什麼?誹謗罪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嗎?一起來看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什麼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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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國刑法在112年2月8日公布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讓有些偷拍行為原本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科刑之情形(竊錄性交行為),改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性隱私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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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不廢死都有意見。 不贊成死刑的一方,會考量到死刑最終的目的,還有人權問題。 支持死刑的人,認為對於這麼殘暴的人,還有什麼人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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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希望這議題可以公投,我不支持廢死,殺人償命理所當然,命沒有貴賤,既然如此,不管什麼原因殺人,殺人犯求何人權!😓💛🌈
這篇文章詳細解讀憲法法庭近日對死刑的判決,並以簡單易懂的文字翻譯大法官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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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用了通俗語句解讀判決普及法律常識,甚為欽佩。我想說的是:死刑合憲就是合憲,違憲就是違憲,中間沒有模糊地帶。憲法法庭講了許多要求,其實都是死刑案件在偵審中應該遵守的事項,倘若有所違背,這是法院所作「判決」違背法令構成上訴或非常上訴的事由,和「死刑」本身是否違憲要分別以觀,不可混為一談。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只允許「限制」的規定,在憲法上恐怕是站不住腳的。即使死刑「判決」符合在偵審中應該嚴格遵守的各該事項,其所判處的「死刑」本身仍然有違憲的疑慮。關於這一點,原案聲請人已有明確指摘(見判決理由段號5及王信福等1110701聲請書第26頁),判決理由段號63及65既然也認為死刑是「剝奪」被告生命的極刑,卻對於為什麼不認為違背憲法第23條(即超過了「限制」的程度)的理由,毫無隻字說明,究竟是未便擴張解釋難以說明?或者是閃避不答?致使違憲疑慮仍然存在,令人遺憾。
在生活中,偶爾會不經意收到假鈔,許多人擔心報案後會引發不必要的麻煩。若完全不知情收到假鈔,基本上不會負刑事責任,但知道卻仍使用會面臨法律懲罰。遇到假鈔時,應立即將其交給警方,並陳述情況。本文詳述了收到假鈔的法律責任及正確處理方式,幫助讀者瞭解法律規範與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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