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台灣社會因多起幼童受虐致死案件而震驚,民意強烈要求加重刑責以遏止悲劇重演。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至2024年間,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因不當對待致死或重傷,2023年更創下62,314件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新高,顯示問題的嚴重性。立法院針對《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第286條(妨害幼童身心發展罪)及第77條(假釋規定)提出多項修法草案,試圖透過加重刑罰、增訂死刑選項及限制假釋來回應民意。然而,修法過程引發熱議,凸顯正義追求與法律比例原則間的緊張關係。
修法背景與民意壓力
台灣社會對虐童案件的憤慨源於案件的殞地悲劇性與幼童的無助。未滿七歲或十二歲的幼童,因缺乏自我保護能力,常成為施虐者的目標。提案中,民進黨籍委員郭昱晴等16人主張修訂《刑法》第271條,針對以凌虐、長期疏忽等方式致未滿十二歲者死亡的行為,增訂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將第286條加重刑責年齡從未滿七歲上修至未滿十二歲,以強化保護範圍。此提案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兒童」定義,試圖填補法律漏洞,並回應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確認死刑在特定重大犯罪中的正當性。
相對地,國民黨與民眾黨提案則聚焦更低齡的未滿七歲或六歲幼童,強調其無行為能力,主張對此類犯罪施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有提案建議限制假釋,如洪孟楷等18人提案增訂第271條之一,針對凌虐未滿十二歲者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國民黨團與邱鎮軍等19人更提出提高第286條罰金上限至500萬,並將致死刑期提升至15年以上,試圖以更嚴厲的懲罰回應民意。修法爭議:正義與比例原則的拉鋸
修法背後反映了社會對正義的渴求,但也引發法律適用的爭議。司法院在審查會中指出,部分提案在刑度設計上可能與《刑法》第33條有期徒刑上限15年的規定衝突,如邱鎮軍等人提案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提案中對「凌虐」定義的擴張,如增列「長期疏忽、暴力控制、飢餓、限制自由」等行為,雖更貼近實務需求,但法務部提醒,過於廣泛的定義可能導致法官適用時的模糊性,影響罪刑相當原則。
假釋限制的提案也引發討論。陳亭妃等17人提案修訂第77條,建議對犯第286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罪行者不得假釋,試圖確保重刑犯不輕易回歸社會。然而,司法院質疑是否應將所有相關罪行一概排除假釋,認為應更細緻考量比例原則。最終,審查會決定維持第77條現行條文,顯示對假釋限制的謹慎態度。
三讀結果與影響
經黨團協商,立法院於114年7月18日完成部分條文三讀。第286條修正案部分通過,增訂對未滿七歲者施虐致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示對低齡幼童保護的共識。但第271條相關提案因爭議較大,保留未決,反映各方對死刑適用範圍的意見分歧。法務部承諾將持續檢討虐童刑責,並強化偵查與執法,確保司法回應社會期待。
評論:尋求正義的平衡之道
虐童案件的刑責修法,無疑是對社會傷痛的回應,但如何在正義與法治間取得平衡,考驗立法智慧。加重刑罰與增訂死刑或許能短暫平息民怨,但司法的終極目標應是預防而非單純懲罰。提案中擴大保護年齡至12歲、細化凌虐定義的努力,顯示對兒童權益的重視,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然而,過高的刑度或假釋限制,若未搭配精準的司法適用與社會預防機制,可能導致法律執行偏離比例原則,甚至難以有效嚇阻犯罪。
未來,台灣應在修法之外,強化社福體系與教育宣導,從源頭減少虐童事件。司法機關也需透過嚴謹的證據蒐集與量刑判斷,讓每一案件都能彰顯正義,而非僅靠重刑堆砌民意滿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實現對弱勢兒童的保護,讓悲劇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