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以下案件之當事人,我想澄清判決書事實,住所位於「新竹市」,該鄰居在抗告時辯稱我們家的「電子鎖」為監視器,其實該鄰居本人已知悉電子鎖之功能及電子貓眼之合法性,但是依舊已監視器來抗辯,並且電子鎖是在一體成形在鎖頭上,無法改變任何角度,僅在門前停留過久才會提醒屋主,屬於NCC合格規範之被動式保全裝置,無24小時主動監控之功能,本人再次再請貴單位協助更正引用內容,謝謝。
『2、另有新莊區黃姓住戶,因不滿鄰居在門口裝設監視器與感應燈,對著自家大門拍攝與照射,竟以貼紙封住對方電子貓眼長達三十八天,時間長達1個月以上共67次,法院認定其行為已構成滋擾住戶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裁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並指出即使有隱私爭議,也應循法律程序救濟,不得以報復手段自力救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