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租屋、買房,有好鄰居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重要阿!今天就來帶大家看遇到不斷發出噪音或是愛在家裡抽菸的鄰居,該怎麼做。
報警處理,並向管委會反應
首先倘若遇到,建議報警處理,噪音已經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的規定,經警方查證屬實,將會被處以6000元以下的罰鍰。倘若社區有管委會,亦記得向管委會反應,先留下相關證據。
若情節重大、屢勸不聽,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排除侵害並請求賠償
法律保障人民有「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果鄰居發出的「噪音」已超出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的程度,能請求法院除去侵害,也就是要求鄰居不得發出噪音,並且得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因此受有傷害的醫藥費以及精神慰撫金。
至於二手菸害部分,蓋二手煙對人的身體健康會造成相當的危害已有諸多醫學實證,雖然菸害防制法並未禁止在自家或公共開放空間吸菸,但是假如二手菸飄到他人住家,影響人民居住環境品質及健康之居住安寧人格利益情節重大,亦可以請求法院排除二手菸的侵害並且請求損害賠償例如為了改善空氣品質而購買的空氣清淨機以及精神慰撫金。
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客觀上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程度
因為噪音及菸味、臭氣為主觀性感受,每個人的承受程度因個人身心狀況而有異,為了平衡人民的「居住安寧」以及「從事一般合理居家社會活動之自由」/「人民住處抽菸之自由」,因此會以客觀上是否有受檢舉、裁罰,有無違反噪音管制管制法,噪音/抽菸的程度、頻率,來判斷是否已經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的標準,達到情節重大的情形,不能僅以當事人之主觀喜惡或感受為斷。
檢舉資料、報警紀錄、管委會公告、錄音對話紀錄以及空氣清淨機品質下降之紀錄均得做為證據
受噪音以及菸害侵害很難取得直接的證據證明,畢竟都是沒有實體的感官感受,那如果是個人私下錄下鄰居發出的噪音呢?目前實務上普遍認為,由錄音難以判斷出實際音量大小、亦無從認定是何人所發出的而。因此若單僅以錄音要證明確實是較為困難。
目前實務上,有以多次向警局報案、檢舉的資料、對方受裁罰的證據、管委會反應單、區權人會議、管委會的社區公告、菸盒、抽菸的照/影片,以及與對方的對話紀錄等證據去證明確實有噪音/菸害的發生,菸害的部分甚至有提出空氣清淨機品質下降的紀錄去證明的。
因此,建議就是盡量多蒐集各種證據以取信於法院!
--相關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民法第18條:「Ⅰ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Ⅱ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Ⅰ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3:「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Ⅰ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