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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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 晚美小姐之前因爲工作的關係,股票交易主要是以老公帳戶為主,後來因爲工作的轉換,晚美小姐已經可以自由開立證券帳戶,由於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故計劃透過夫妻贈與的方式將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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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康將不動產贈與兒子阿祥後,阿祥卻惡劣對待老康,本文探討民法第416條贈與撤銷權,說明老康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取回財產,並建議擬定附條件的贈與契約,保障贈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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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113年憲判字第11號解釋,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之擬制遺產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若導致實際受贈人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符,致使繼承人需為受贈人負擔稅負,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本文深入剖析判決要旨,並針對修法前之配套措施,提供清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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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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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晨安!嗯,這事我遇,原是母親瞞,房產早登記給他人!
年底是進行財務規劃的關鍵時刻,許多家長選擇利用每年244萬元的新臺幣贈與免稅額來轉移財富給下一代。 若不熟悉贈與稅的規則,可能面臨額外的稅務負擔。 本文介紹了三大免稅祕訣,幫助家長有效規劃資產傳承,同時減輕遺產稅的壓力,並建議在財務專家的協助下制定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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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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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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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地產固然可以有效節稅,但繼承後出售該房地產,可能要繳更多的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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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繼承人留下許多遺產,因此要繳納高額遺產稅,實務上有繼承人不願繳遺產稅,另位繼承人為了早日繳清遺產稅而墊繳。之所以有繼承人幫其他繼承人墊繳遺產稅等費用,往往是為了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書等文件,之後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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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了農地贈與的法律問題及稅務負擔,特別是針對夫妻離婚與農地移轉前的相關規定。文章詳細說明瞭贈與農地的免稅條件、信託設定對稅務影響,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的免稅情況。此外,針對回贈農地的贈與稅追繳問題也進行了分析。這對於面臨農地贈與的家庭特別重要,能提供法律與稅務上的清晰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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