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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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涉及房地產的贈與和繼承時,如果沒有先了解贈與條件、繼承注意事項、免稅額每年額度等等,容易在最後需要辦理手續時反而花了很大筆費用,因此了解房地產贈與、房地產繼承具體的條件、限制及注意事項是非常重要的。讓我們來看看更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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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的規定,以及已繳納贈與稅能否扣抵遺產稅的相關議題。同時,也分析了憲法法庭就相關條文違憲的判決,並提出因應的稅務規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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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的文章有提到因為荷蘭稅制越來越不友善,我們未來退休可能會回台灣住,也有可能換到其他國家住,這樣即使我們是荷蘭籍,我們贈與金錢給我們的小孩,小孩也不用繳贈與稅。 這裡再寫清楚一點好了。 以荷蘭國稅局目前的規定: -荷蘭籍且已離開荷蘭十年以上 -非荷蘭籍,曾居留荷蘭且已離開荷蘭一年以上
你以為把財產送到國外就能逃稅?國稅局可沒這麼好騙!😆 本文帶你了解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課稅範圍,透過老張送房子的案例,看看他是如何「誤踩地雷」,最後被罰到荷包大失血!💸 除此之外,我們還會聊聊常見的避稅迷思。結果你會發現,政府早就設好重重關卡,讓你無所遁形!想知道一些稅務知識?趕快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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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 晚美小姐之前因爲工作的關係,股票交易主要是以老公帳戶為主,後來因爲工作的轉換,晚美小姐已經可以自由開立證券帳戶,由於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 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免課徵贈與稅,故計劃透過夫妻贈與的方式將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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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康將不動產贈與兒子阿祥後,阿祥卻惡劣對待老康,本文探討民法第416條贈與撤銷權,說明老康如何透過法律途徑取回財產,並建議擬定附條件的贈與契約,保障贈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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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113年憲判字第11號解釋,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財產之擬制遺產規定,大法官認為,此規定若導致實際受贈人與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不符,致使繼承人需為受贈人負擔稅負,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本文深入剖析判決要旨,並針對修法前之配套措施,提供清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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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甲是大甲遺留在外的兒子,大甲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間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XXXX股贈與其原配乙。 贈與後的兩年內,大甲於106年12月3日死亡,其配偶乙得知拋棄繼承就可以不用繳稅,所以乙及其3名婚生子女(小乙1、2、3)均拋棄繼承,小甲變為唯一繼承人。 小甲不服一狀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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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漢清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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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是進行財務規劃的關鍵時刻,許多家長選擇利用每年244萬元的新臺幣贈與免稅額來轉移財富給下一代。 若不熟悉贈與稅的規則,可能面臨額外的稅務負擔。 本文介紹了三大免稅祕訣,幫助家長有效規劃資產傳承,同時減輕遺產稅的壓力,並建議在財務專家的協助下制定最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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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2.「公共設施保留地」「他益信託」的「贈與稅」問題 3.「農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4.「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益信託」的「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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