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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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許律師將從大連工業大學以「與外國人不正當交往」為由,擬開除女學生事件談起,檢視校方以「公告送達」名義,卻淪為社會公審的荒謬現象。解析「送達」的法律意義,指出正當程序如何保障當事人防禦權,同時揭露「有損國格」這種抽象道德規範如何與國家意識形態結合,演變成打壓個人自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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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上,如果雇主決定解雇勞工,通常會以書面方式發出解雇通知。但有些勞工可能認為,只要不收這封信,就能避免被解雇。這樣的想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來看看「拒收解雇通知」到底有沒有用。 📌 一、解雇通知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 依據《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像是解雇這類的通知,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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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簽訂茶飲品牌加盟契約,明定加盟者須向加盟總部與指定廠商叫貨,不得自行進貨,否則經加盟總部可以終止加盟契約。加盟者在多次被抓到自己私自到市場買芋頭與仙草,加盟總部遂於加盟契約所載加盟者地址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加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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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書狀時,需準備三份,分別為正本(給法院)、繕本(給對造)及留底(自行保存)。親自送件需至法院收發處蓋收文章戳;郵寄送件則建議使用掛號信以確認送達狀態。留底副本應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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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中,郵戳日期並不能作為上訴有效的證據,因為訴訟行為必須在法院內完成。近期的實務判決也再次強調,郵寄行為只是準備過程,只有書狀到達法院時,才能算正式提出。因此,當事人在上訴時應確保文件能及時到達法院,避免因誤解而失去訴訟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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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送達地址”及“送達代收人”能確保法院信件可靠地送達自己,避免因未能及時收到通知而影響訴訟進展。代收人只負責接收信件,無代理訴訟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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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訴訟中,郵寄日期不能保證上訴在期限內被法院受理。法院要求上訴書狀必須在期限內送達至法院,否則視為逾期。這與日常生活中的郵戳認定不同,必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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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在本質上是一封普通的信件,但其特殊之處在於經由第三方,也就是郵局,進行存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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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追訴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可能在法律授權下進行一定的強制措施,屬於干預人民基本權的行為,稱為「強制處分」;也由於涉及基本權之干預,必須符合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中,最具代表性也最為人所知的,應該就屬於對被告之「傳喚」與「拘提」。本次我們先講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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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在司法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當司法文書(請見前一話「文書」)作成後,必須要送交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才會發生一定訴訟結果,例如再議期間、上訴期間的起算、被告收受傳票而不到庭,將可能被拘提等,事關訴訟中當事人的權益甚鉅,不能完全略過,尤其是對於想要考取書記官的讀者們,送達一定是將來每天必須用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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