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漫談Musical (10/1)</p>

2018/03/2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這篇文章介紹"Musical"一詞可延伸的多元化論述面向。這篇導論式的介紹,將Musical分為 「音樂劇史」、「歌舞片史」、「西方的美國」、「非西方與美國」以及四個部分一一簡介,最後,再談及「文化創意產業」此一面向。
這篇文章為整個系列的導論,而這整個系列也可視為關於Musical論述的導論。
Photo by William White on Unsplash
Musical 在美國理應泛指「音樂劇場」(musical play/comedy) 以及「歌舞電影」。不過,由於好萊塢的類型電影中,所謂「歌舞片」失勢較久,因此,在中文語境中談到Musical 便傾向理解為「音樂劇劇場」。
Musical是一個非常富有論述潛能的主題。
在第一個層次,它是一種戲劇與展演藝術的風格,因此,相對應的我們能從劇場的與電影的「音樂劇史及名作品」去討論。由於西方文明相對而言更重視戲劇,它最早的美學著作談的是悲劇(亦即Poetics 詩學),它的文學若有「正典」,劇作家必佔有不少名額。此外,戲劇演出或電影都是綜合藝術,他有原創的一面也有執行的一面,其中,音樂劇或歌舞片則無疑是綜合藝術中最為複雜的。不僅需要創意與執行的合作,其創意面就牽涉音樂、舞蹈與戲劇三種傳統表演藝術形式。是以,音樂劇場史與歷代名作、歌舞片史與歷代名作,便是兩個重要的命題。
接著我們拓展到第二個層次:藝術的社會功能與分析。普遍認為的是,祭儀與狂歡這兩種人類社群行為是戲劇與其他表演藝術的雛形。
戲劇與表演藝術作品最極簡的定義是:表演者、媒介空間與觀眾
除戲劇與某些表演藝術是少數把「被觀賞、達成溝通」當作最本質條件的藝術創作類型。艾蜜莉、卡夫卡或高更都是抱以「為創作而創作,無意、甚至憎恨溝通」的文學家與畫家。但戲劇創作者無法這麼作,劇本必須能被演出、演出需要面對當時當地的觀眾,而這也形成各式各樣的「劇場常規」(theatre convention,或可稱之為「觀演默契、契約」)。在各個較具歷史的文明中都成為發展成熟的藝術形式,而每一文明(例如:西方、印度或中國文明)各自的特定藝術時期,都有該時該地的主流戲劇藝術風格。西方有希臘悲劇、莎劇或寫實話劇; 中國在宋的梨園戲、明代有崑曲與公案劇而清朝則是「地方戲」時代。即使語言沒有隔閡,上述任何一種表演風格幾乎無法被其他文化甚至同一文化不同時期的觀眾所瞭解,更遑論產生細緻的審美判斷。
於是,每個時代的主流戲劇風格與劇場常規想當然爾有其文化社會脈絡下的象徵意義。例如:在對漢民族施行高壓統治的元朝與清朝,對比思想開放的明末,兩者的「流行戲劇」全然不同。這些差異反映了時代與社會的特定脈絡。那麼,如此說來,音樂劇風格可能是過去一世紀最具代表性/影響力的戲劇藝術風格之一,在全球化的情境下,此一「主流戲劇風格」跨越的地理與文化版圖都非常廣大。
從第二個層次,我們可以討論的是Musical表達什麼樣的社會與文化意涵呢?我認為有兩個面向非常重要,其一,音樂劇是完全「美國」的藝術風格(電影是法國人發明的)音樂劇可以說明「美國」是什麼?作為西方文化首都的「紐約」有什麼意義?其二,我們既然是作為非西方的漢文化圈的一員,思考與衡量「美國藝術文化的全球化」它造成的文化霸權與促成的多元契機,兩者之間何以度量。
簡要的說,Musical是當代主流的戲劇表達風格。因此,它必然有藝術創意本身與社會文化兩種面向藝術創意可分為音樂劇演出 音樂劇電影 兩個角度立論以討論其歷史與名作; 從文化社會面向,Musical可作為分析「美國與西方文明」、「美國代表的西方文明與非西方世界」的著手點。
這四個分類看似條理分明,不過,我必須提醒的是,這個分類的前提是「戲劇藝術一向是同時具有藝術面向與當時社文背景」此一特質的。這個特質便於我們分出上述四個議題類型,但是,我認為任何照分類評論的寫作,恐怕都會流於「特定感想」。既然一開始我們就言明:戲劇藝術具有雙重面向。那麼,又如何能作到將兩者截然二分的討論呢?倘若討論音樂劇演出史,音樂劇與歌劇是否為繼承關係不正是「美國代表了西方的什麼精神」這樣的命題嗎?當我們討論美國音樂劇作為霸權,難道不會提及歌仔戲、京戲與音樂劇在藝術史上的可比之處嗎?因此我要聲明,既然我是以藝術形式的雙重性質賴以分類,那麼每一個類型的討論間也必須「關注」雙重影響。
Photo by Jordhan Madec on Unsplash
最後,我要提出第五類。文化工業問題。事實上我將音樂劇史分為電影與演出去討論,一方面是提前考慮到劇場方面與西方的關聯屬於「傳統的」,而電影與西方的關聯全然是現代的,如此可以兼顧三個類型的論述。更重要的是,百老匯音樂劇和好萊塢電影被認為是「文化工業」的典範,在這一點上,兩種產業不但有發展史、有深刻的美國資本主義與福特主義印記,更是美國文化全球化的象徵。上述特徵皆是Peter Gay將電影稱為娛樂性藝術切入點,而我認為事實上要從雙重性作為分類依據的話,Musical比「戲劇藝術的雙重性」更為鮮明的雙重性是在於它是藝術、娛樂與商業機制的混合體。其涉及的問題正好回應兩岸過去蔚為施政流行語的「文化創意產業」。
有鑑於Musical在「文化創意產業」的面向幾乎包含前面四類可能的議題,因此,我刻意避免從製作體制的面向加以分類與討論,反之,我希望從傳統、當代、西方、全球化一一說明Musical能延伸的議題,最後再對文化創意產業政策進行可能的討論。
畢竟,許多學養見識優於我的論述/執行者都在討論「文創」時失焦、難以對話、顧此失彼,那倒不如先說明Musical作為某個文創典範背後的千絲萬縷,說不定,可以藉此發現,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就在於它複雜到不足以成為單一的「題目」,自然所有答案都可能正確,所有錯誤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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