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今日】#8月27日

2018/11/14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1908年(光緖三十四年):清政府頒布《欽定憲法大綱》(主要參照日本《#明治憲法》)。下為原文:
  〈君上大權〉
  一、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
  三、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不能見諸施行。
  四、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解散之時,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其被解散之舊員, 即與齊民無異,倘有抗違,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
  五、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用人之權,操之君上,而大臣輔弼之,議院不得干預。
  六、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君上調遣全國軍隊,制定常備兵額,得以全權執行。凡一切軍事,皆非議院所得干預。
  七、宣戰、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國交之事,由君上親裁,不付議院議決。
  八、宣告戒嚴之權。當緊急時,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
  十、總攬司法權。委任審判衙門,遵欽定法律行之,不以詔令隨時更改。司法之權,操諸君上,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案件關係至重,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免涉分歧。
  十一、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不以命令更改廢止。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兩權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
  十二、在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代法律之詔令,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惟至次年會期,須交議院協議。
  十三、皇室經費,應由君上制定常額,自國庫提支,議院不得置議。
  十四、皇室大典,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附〈臣民權利義務〉(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二、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四、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五、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六、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八、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九、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此《憲法大綱》問世後不足三個月,#光緖帝#慈禧太后 先後駕崩(#11月14日#11月15日);#醇親王載澧 無力挽救滿清危亡之局,「#君主立憲」亦因「#皇族內閣」盡失民心而終成「畫餅」!
一百年後——2008年 #12月10日#劉曉波 在「中共」治下公布《#零八憲章》,向極權作「最後諍言」⋯⋯
附《#零八憲章前言》:
《零八憲章·前言》
今年是中國「#立憲百年」,《#世界人權宣言》公佈60週年,「#民主牆」誕生30週年,中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0週年。在經歷了長期的人權災難和艱難曲折的抗爭曆程之後,覺醒的中國公民日漸清楚地認識到,自由、平等、人權是人類共同的普世價值;民主、共和、憲政是現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構。抽離了這些普世價值和基本政制架構的「現代化」,是剝奪人的權利、腐蝕人性、摧毀人的尊嚴的災難過程。21世紀的中國將走向何方,是繼續這種威權統治下的「現代化」,還是認同普世價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體?這是一個不容迴避的抉擇。
19世紀中期的歷史巨變,暴露了中國傳統專制制度的腐朽,揭開了中華大地上「#數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序幕。洋務運動追求器物層面的進良,甲午戰敗再次暴露了體制的過時;#戊戌變法 觸及到制度層面的革新,終因頑固派的殘酷鎮壓而歸於失敗;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續2000多年的皇權制度,建立了亞洲第一個共和國。囿於當時內憂外患的特定曆史條件,共和政體隻是曇花一現,專制主義旋即捲土重來。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敗,推動國人深入到對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學與民主」為旗幟的「#五四」新文化運動,因內戰頻仍和外敵入侵,中國政治民主化曆程被迫中斷。抗日戰爭勝利後的中國再次開啟了憲政曆程,然而國共內戰的結果使中國陷入了現代極權主義的深淵。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名義上是「人民共和國」,實質上是「#黨天下」。執政黨壟斷了所有政治、經濟和社會資源,製造了 #反右#大躍進#文革#六四#打壓民間宗教活動與維權運動 等一系列 #人權災難,緻使數千萬人失去生命,國民和國家都付出了極為慘重的代價。
二十世紀後期的「#改革開放」,使中國擺脫了毛澤東時代的普遍貧困和絕對極權,民間財富和民眾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個人的經濟自由和社會權利得到部分恢復,公民社會開始生長,民間對人權和政治自由的呼聲日益高漲。執政者也在進行走向市場化和私有化的經濟改革的同時,開始了從拒絕人權到逐漸承認人權的轉變。中國政府於1997年、1998年分別簽署了兩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全國人大於2004年通過修憲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今年又承諾制訂和推行《#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但是,這些政治進步迄今為止大多停留在紙面上;有法律而無法治,有憲法而無憲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現實。執政集團繼續堅持維繫威權統治,排拒政治變革,由此導緻官場腐敗,法治難立,人權不彰,道德淪喪,社會兩極分化,經濟畸形發展,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遭到雙重破壞,公民的自由、財產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種社會矛盾不斷積累,不滿情緒持續高漲,特別是官民對立激化和群體事件激增,正在顯示著災難性的失控趨勢,現行體制的落伍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圖片來源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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