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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一篇從廁所開始的靠北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因為想寫給朋友看的在私人臉書大概都寫過了,本來是懶得再發這麼一篇。直到我看到有 influencer把婚姻類比成「使用名為廁所的設施的權利(以解決排遺需求)」,這個我覺得不行。
簡單說,他提出這樣的情境:特定族群/性別獨佔「使用名為廁所的設施的權利」,其他族群/性別要解決排遺問題不能上廁所,雖可以設立類似的設施,但要叫更衣室還是什麼的,而原因就是基於歧視。雖然人家只是寫開心寫好玩的,我還是覺得該說一下,為什麼我覺得這個類比並不好。
因為結婚的權利涉及了一些「廁所權」無法類比的東西。基本上,在現代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下,伴侶雙方彼此同意,成為對方的「親屬」,而有了許多權利及義務,包括遺產的繼承權、在某些情況決定對方要不要開刀或是急救……等等。上面加粗體的就是「廁所權」無法類比的東西了。
而成為法律承認的「親屬」,也就是「成為分享權利的家庭一份子」這個要素,我認為是同婚議題爭議的重要原因。

婚姻權就是「成家權」

很多人覺得婚姻就是雙方意志的事,但真的沒這麼單純。它背後的問題是:家庭是怎麼組成的?家庭這個社會單位/制度有什麼意義?
在近代普世(西方?)的觀點中,婚姻與成家仍然是綁在一起的觀念,《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就是這麼寫的:
  •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所以「婚姻權」可以說就是「成家權」,這是婚姻自由和戀愛自由最大的不同。如果婚姻跟戀愛一樣只是雙方意志的問題,沒有讓人取得親屬身份、衍生出許多權利等等等的,那幹嘛要法律管你啊。
婚姻幾乎獨佔了「成家」這件事,這就是為何這個條文當初是把家庭跟婚姻寫在一起的(當然我們可以給予新的詮釋;人權本來就是很新的觀念)。有婚姻才有「家」,透過婚姻產生「核心家庭」,才可以延續家族;至於怎麼延續家族,主要就是繁衍(生殖行為)。所以結婚在許多老輩人看來不是你個人自決的事,是你的義務。

結婚成家是為了繁衍?這個觀念過時了嗎?

在美國於2015年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後,保守立場的首席大法官約翰・羅勃茲寫了很長的一篇靠北文(全文翻譯),他認為:
「將婚姻普遍的定義為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並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事實……人類必須繁衍才能生存。繁衍通過男性與女性之間的性行為發生。當性行為導致了孩子的誕生時,一般來說,父母健全的孩子的成長更好。因此,為了孩子以及社會的好處,導致繁衍的性行為只應該發生在忠誠於一段長期關係的男女之間。」
我並不同意他的看法。但他講到一個關鍵詞,繁衍。即使到了已經有人權的時代,繁衍仍然是一種動物競爭之後的特權,所以單身者會遭受歧視,魯蛇被叫做魯蛇(擁有更多交配權的雄性自然以此自豪並引人欣羨;相對的雄性要確保繁衍的結果沒問題,就得要求雌性守貞)。人類的文化行為介入後,才發明了婚姻。
婚姻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換言之,婚姻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婚姻。婚姻的意義在於成為父親母親祖父祖母阿太阿祖祖宗牌位,是人生幸福的重要指標。至少對很多老人還是這樣的。
繁衍之於婚姻,就如同解決排遺需求之於廁所,是這個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你也可以非婚生子,就像你也可以在廁所外的場所拉屎拉尿一樣……這也是我覺得廁所權這個類比不好的原因之一。
你開心的話手牽手去拉野屎也是可以的
雖然你也可以隨便生,但經過「婚姻」程序才會被認可是合乎道德法理的繁衍結果;過去非婚生子往往被歧視、沒有繼承財產等權利,單親歧視也是相似的原因。國家對婚姻的保障並不只是因為人權,也因為婚姻被視為是產生人力資源的基礎;而國家對婚姻的規範,則是因為婚姻可能導致的各種糾紛需要有仲裁的角色。
看似與繁衍無關的婚姻,基本上只有三種例外,一是生不出來(因為以前並沒有確定能不能生的技術;但這在過去也可能成為離異的原因),二是繁衍的義務已經完遂。三是為了財產等權利或家族結盟之類的原因而締結的婚姻,但即使這類婚姻也常有生養下一代的期待。現存沒有讓「婚姻」獨佔成家(家族延續)的,大概只有摩梭人的「走婚」吧。
總之婚姻是被認可的繁衍/延續家族的主要手段,我想這樣的觀念其實還非常普遍;收養等其他方式通常只有「備案」等級的地位。

為何觀念的改變這麼難?

雖然台灣社會已在很短時間內,從包辦婚姻轉變為以浪漫愛婚姻為主,我們也已經普遍覺得,有戀愛自由就應該有相應的婚姻自由,但這並沒有直接影響到「婚姻」所附加的「繁衍」意義。
生育雖然越來越像是個人選擇,但早生貴子之類的祝福還是普遍存在於婚禮的場合,我想在歧視、家庭組成外,可以判定繁衍問題也是同婚遭受阻力的原因之一。基本上無法生殖的同性(我知道有同性生殖的研究,先不討論)若有組成家庭的權利,也將象徵家庭與繁衍義務的關係是斷裂的,這也是羅勃茲大法官間接靠北的一點。這些保守立場的人恐懼的很大一部分,其實是「家庭意義」的改變。
羅勃茲在他的靠北文中說,浪漫愛婚姻「並沒有改變婚姻的核心結構:一男一女」,而我不贊同他的看法。我認為實際浪漫愛的婚姻,已經使婚姻的意義產生改變。這和個人自由逐漸獲得重視、被認為是重要價值的歷史是一同演進的,也不是一個偶然的歷史事實。
婚姻變成是(兩人)基於個人意志而定下的特殊契約,並因為這種關係的締結而(由於和政府間的契約)獲得某些法律權利的保障。但很重要的是,這種權利關係,以及這種權利關係的由來:也就是婚姻作為組成家庭的機制、構成親屬身份的認定,卻是浪漫愛的婚姻所沒有改變的部分。
我認為這才是真正沒有改變的「核心結構」。歷史上要找到同性愛的故事並不難,但是同性婚姻的例子相對就難得多(有些類似的制度也不會直接稱之為婚姻),我相信原因就在於婚姻和家庭組成及衍生權利義務的牽扯。這方面的問題,一直都不是同性婚姻主要的爭論戰場,但我卻覺得,大多數人恐怕都忽視了「改變婚姻的意義」可能是一件多麼浩大的工程。

講一下單配偶制和立專法

還有一點很多人會忽略,現代普遍採用、被認可的單配偶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和基督教有深的關係。一夫一妻制婚姻在過去和基督徒「神聖婚」(姑且稱之)很長時間幾乎是同一回事,這種制度就是在歐洲泛基督徒社群中長時間存續、建立起法規並推廣到現在世界各地的。
所以鴿派的反同婚基督徒會說可以立專法,鷹派徹底反對。因為在他們眼裡這還是同一回事,婚姻就是有宗教意義的。只要這些狂熱信徒們沒有政教分立的概念,他們百分之百會反對。
立專法可能在非同志族群來看也可以被接受,可是法操這篇文章簡單的說了為什麼不好。重點是專法規範的內容應該要有所不同,而不僅是規範對象不同;如果只是對象不同立專法根本沒意義。
邏輯上和法理上,專法未必就等同於歧視,而要看立法的脈絡和精神。要講為什麼同婚不該立專法,我覺得先簡單講前面提到的理由基本上就夠了。
  • 公投後補充:目前「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已經打破不能立專法的論點;法案名稱很有權宜之計的感覺,但我個人認為這個結果是很好的。
順便總結一下,為什麼我覺得「廁所權」的類比不好。「使用名為廁所的設施的權利(以解決排遺需求)」顯然無法比擬婚姻在家庭制度及衍生的法律權利等複雜糾葛,而將這個類比直接轉譯,就是「特定族群/性別能不能用利用『某個特定名稱』的制度」,專法在這個類比下也容易被視為一種「名實之辯」(而且在該 influencer粉專也確實出現這種反應)。以這種修辭方式,我認為在講爽的之外,對於認知、理解整個爭議乃至進一步的溝通或討論,真的沒什麼益處。雖然打嘴砲很爽啦我懂。

最後再講一次重點

因為是想靠北「廁所權」才急就章的寫這一篇,本文一定有些太過粗糙的地方,總之我想提出的觀點是:
婚姻制度的改變,實質上會是對家庭組成方式及其衍生權利的改變。
這並不僅僅是個人自由的範疇。若非如此,在台灣人數稀少的狂熱信徒不是靠有錢和某些金援就可以到處結盟、大張旗鼓的。
如果你覺得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是一步之遙,其實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家也僅是一步之遙,因為「組成新的核心家庭」的條件將是大大不同。所以,這一步之遙走起來可能非常艱辛且遙遠。
如果去看那些已經同婚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應該會有幾個條件相當成熟,例如:自由主義及個人主義等思想、政教分立等法律觀念及法治精神、弱勢的基督徒基本教義派……而不僅是看社會上對同性戀愛歧視的狀況而已。如美國可能基督教基本教義派很強,但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思想也很強,不一定是每個條件都要有,但要有一部分是足夠強勢的。
我希望熱切支持同婚的朋友再思考、觀察婚姻所牽扯的問題,以及台灣社會的條件走到了哪裡,是否已讓做法律提案及決策的人有足夠的支持?
我沒有很多同志朋友(我朋友本來就少所以怎樣也不算多吧?),作為一個很多事都處理不好的直男也不算很關切這件事,在此小小的祝福他們在不久的將來都享有婚姻自由、或是在自由意志同意下共同組成家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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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一些幹話的地方,很可能沒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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