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主之缺陷- 阿羅不可能定理(一)

2020/06/01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本系列將分三部分,第一篇將試著為讀者介紹阿羅不可能定理。
「一人一票,票票等值。」此為最直觀的公平投票方式,也是我們對民主產出最熟悉的方式,然而,2020年的現在,我們看到了許多民主國家呈現了兩種特殊的風格,一是寡頭政治(財團、家族)的復辟(菲律賓、印度),另一則是民粹意識抬頭(美國)。為何本是強調公平的投票制度,可能造成了這樣的特色興起呢? 或許阿羅不可能定理(Arrow's Impossibility Theorem)可以提供我們一個思考的途徑。
首先介紹阿羅不可能定理:
1. 可供選擇(不等於候選項目)不少於3個。
2. 排除人際效用的可比性:我們不能把對各不同事件的情緒反應做比較。
3. 而且在一個相當廣的範圍內對任何個人偏好排序集合都有定義:投票人對被投票選項皆有不同但明白的喜歡次序。
結論:把個人偏好總合為社會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麼是強加的,要麼是獨裁的。將其白話:每一個選民對公投政策選項、候選人的偏好,無法藉由簡單多數決整合為社會/國家偏好。再更簡單解釋,這兩年有關注香港的台灣朋友(我指的是閱讀當地新聞(都是繁體)與社論的參與,而不是臉書轉發文章或影片並附上些無關痛癢文字的參與),應該對阿羅不可能定理感到熟悉,因為這正是建制與泛民的筆戰熱點,也是該定理的結論:選舉不一定能反映大多數人的意願
阿羅不可能定理證明方式有兩種,一種只用簡單的數學概念但稍複雜,另一種據說簡單明瞭,但需要對布林代數有一定的了解,那身為文組的我,肯定是用第一種來寫。
今共有甲、乙、丙三人可投票,可供選擇共A、B、C三項,三人分別對其喜好順序為:
甲:A>B>C
乙:C>A>B
丙:B>C>A
也就是變成了A>B>C>A這樣的循環,得證:選舉不一定能反映大多數人的意願
如果試著把候選項限縮為僅兩項對決(兩黨政治、政治左右光譜對決),A與B之間,甲將會投A、乙投A、丙投B,則A選項勝出。若改為B與C之間,則B獲勝。C與A之間,C勝選。三次選舉中,既無境外勢力也無舞弊干擾,純粹乾淨的神聖投票過程與誠實的選民,然依舊無法找出最理想選項,因三個可供選擇皆有中選可能,獲選與否取決於哪兩個成為候選項目。
在阿羅之後,更有學者證明,候選方案越多、投票者偏好越具差異,阿羅不可能定理發生的機會越大。即便候選方案縮減,如前述提到的兩黨對決,因現代社會發展與分工,人群間的分群已日趨常見且多元,各種非主流、次級團體、亞文化出現,藉著通訊普及增強了彼此的連結,不同的偏好順序只會越發複雜且強硬,將難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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