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名要趁早,犯罪要從小?

2020/06/20閱讀時間約 15 分鐘
這個標題有些戲謔,談最近的「12歲以下兒童刑法除罪」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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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犯罪了也不罰

在進入主題之前,我想先分享一個簡單的刑法條文: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刑法 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法律最初的想法,根本沒想將
未滿14歲的青少年,課以刑責。
這種法律,很容易讓幫會吸收青少年犯罪。

例如:在販毒與詐騙的犯罪系統,少年常常扮演
  • 販毒集團的「小蜜蜂」
  • 詐騙集團的「車手」和「收簿手」。
小蜜蜂是毒品販賣鏈的最下游,每天守著一隻「生意手機」,裡頭是買家的名單,等待買家來電後送貨交易。他們接到手機後就騎車面交,賣1公克K他命可以賺300到500元,生意好時,一天賺上萬元都不是問題 。
對上游的「養蜂人」來說,小蜜蜂是很好的工具人,一來年輕人涉世未深,少年一開始被警察抓到,會很直覺義氣地摔爆手機,避免名單外洩;
二來年輕人的交友圈更容易找到消費者,尤其近年K他命、搖頭丸、毒咖啡包等各式常在派對上使用的二、三級毒品,相當受到年輕族群歡迎,還可進一步利用少年將毒品滲入校園。

至於「車手」和「收簿手」,則是一種在讓台灣背上「詐騙之島」惡名的詐騙集團裡,快速賺錢的方式。
在詐騙體系裡,少年通常不會是在機房內編撰騙局或是操作電信技術的高階,而是必須在提款機前露臉的車手,或是四處張羅收購人頭帳戶的收簿手。
所以開始有「少年事件處理法」,希望可以約束一下「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青少年,讓他們仍然受到少年法院的訓誡、輔導、勞動服務、感化教育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這會造成一個問題:

如果一個青少年只是「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結識不良少年」,他沒有犯罪,但是「有可能犯罪」。
學校能不能直接將這名青少年送少年法院,防患未然甩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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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聲請大法官解釋

在2008年,有一個高雄少年法院的法官,他發現學校會將「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的青少年,只是因為家庭無力約束管教,學校想避免其他同學受影響,就將這名青少年送到法院。
重點是,這名青少年其實沒犯罪啊?將小孩教好,為什麼變成是法院的責任?
少年法院(庭)可受理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條第 2 款第 3 目定有明文。

然而,聲請者從少年司法實務運作經驗及相關統計數字中得知,此等事實上尚未觸犯任何刑罰法律之少年,在案件調查、審理過程中遭裁定進入少年觀護所收容而拘束人身自由,或最終被裁處安置輔導(半機構式處遇)、感化教育(機構式處遇)之比例,皆遠高於實際上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且,此類案件停留在少年司法體系之期間,更明顯較一般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長!

換言之,經常逃學或逃家少年進入司法體系後,其可能遭受人身自由拘束或被裁定機構式、半機構式保護處分之比率,以及停留在司法體系內之時間,均遠遠高於、長於其他實際已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

針對上述實務運作結果,聲請者合理確信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經常逃學或逃家之規定,與憲法所明定之受教權,以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相違,應屬牴觸憲法而無效!
(資料來源:釋字第664號釋憲聲請書節錄)
白話講,將一個沒犯罪的青少年送到法院「收容」,其實就是將他關起來限制自由了。

這對於青少年來講,並不公平。也不符合憲法的精神。
這裡打個岔,所謂「有可能會犯罪的青少年」,法律人想出了各種神奇的稱呼
  • 當時的法律叫「少年虞犯(不是魚販)
  • 現在改稱「非行少年(不是飛行)
  • 或「曝險少年(不是投資曝險部位)

    隔年,2009年,大法官作出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對「少年虞犯」的規定,可能不違反憲法,但是有檢討的空間。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
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

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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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有規定「未滿12歲」的犯罪?

有一篇法律文章介紹,針對「未滿12歲」的兒童犯罪怎麼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經歷過四次的修法階段:
  • 第一階段: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 第二階段:18歲以下全歸少事法
  • 第三階段:新增下限7歲
  • 第四階段:刪除少事法85-1條
文章整理得很認真,我們大概可以用一句話理解它:
3歲幼童偷鄰居的水果,要不要送法院?
如果不要,請問:

11歲的兒童拿刀殺了人,要不要送法院?
無論你心裡認為要或不要,大概都會想一下它背後的迷思:
  • 這個小孩連家長老師都教不好了,法院教得好他嗎?
  • 為什麼家長跟老師不好好教,將小孩丟給法院?
這個時候,你再回頭想我們一開始說的:
刑法明文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好像是有那麼一點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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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立法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改條文

立法院不是一個有效率的政府單位。
(延伸閱讀:
誰該為立法怠惰負責?看立法院裡的「老大哥」

十年磨一劍?

我們前面說,2009年,大法官說少年事件處理法「有檢討空間」。
等到立法院真正完成修法,已經十年過去了,在2019年才三讀通過。
這十年中間,發生了一些事。例如:
白話講,我們為了跟國際接軌,
將國際對「兒童權利」的保障,引入了我們國家的立法。

將少年的法律還給少年,兒童有自己的法律了

雖然「少年事件處理法」本來是針對「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青少年,但裡面有一條規定
(1980年的舊法第85-1條,現已刪除)

「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1997年的舊法第85-1條,現已刪除)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簡單講,本來「未滿12歲」的兒童犯罪,也要依照這部「少年事件處理法」送少年法庭處理掉這些兒童
在2019年的修法,因為已經有《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這些相關法律規定了。
所以,兒童犯罪就不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了」。
白話講,
少年事件處理法,本來就是針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青少年規定的。

它不是規定給「兒童」的。

現在兒童已經有針對兒童的法律了,為什麼還要適用少年的法律呢?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犯罪,行政先行

但是,刑法本來就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這些「未滿12歲」的兒童,難道你要政府設一個「兒童法庭」嗎?不合適吧?
所以,目前的政策是,針對兒童犯罪「行政先行」:行政資源優先介入,司法做最後的一道防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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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怎麼看?

2023年才將「少輔會升級成一級單位」,2020年就要「去刑」?

立法院上月31日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共計新增3條、修正27條、刪除2條,異動條文高達32項,是1997年之後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與組織重大變革的規定是各縣市政府應設「少年輔導委員會」,位階屬於直屬縣市首長的一級單位,定2023年上路。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謝靜慧指出,2023年7月1日之後,曝險少年(修法前稱少年虞犯)將先由地方首長直屬的少輔會輔導,結合跨局處的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相關資源,於適當期間內輔導,如果此類行政手段有效,可讓少年復歸正軌生活,則無庸請求司法介入,反之,若經評估有司法協助的必要,也可請求少年法庭處理,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司法為後盾」原則。
在這個新聞指出,行政機關有一個「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會專門配套因應修法。但是這個少輔會,要到2023年才會上路(升級成一級單位)。
咦?現在不是2020年嗎?
你為什麼不多等三年,少輔會升級了,再施行新法?
而且,少輔會真的能順利升級上路嗎?
桃園市少輔會指出,目前編制22人,輔導員、社工員共18人,近三個月轉介來的個案就有144人,加上個案諮詢、關懷活動及預防性探訪等業務,平均一個輔導員手上約有18至20個個案,工作量繁重。

竹市少輔會人力僅2人,今年7至9月就有18名需輔導青少年,平均一名少輔員要負責9人,修法後若全數回歸少輔會,人力非常吃緊。

新竹市警察局少年隊指出,除了人力缺乏,修法後少輔會輔導青少年期間,須評估是否由少年法院才能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並敘明理由、檢具相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少輔員未來應深入瞭解司法調查特性,才能提高對少年犯罪預防、高風險少年的輔導成效。

「安置」配套作好了嗎?

許多人都認為安置機構應該是來者不拒,盡量收容所有兒童及少年,但其實每間機構的硬體設備、專長、人員配置都不同,若貿然地超收機構本身適合的人數,反而會造成服務品質下降,甚至影響安全問題。

徐主任提到,會進到安置機構的,都是教育最底層、沒有被好好照顧的孩子,他們所需要的照顧和人力,成本真的很高,而投入安置工作的人,往往也是犧牲自己應該照顧的家人的時間來投入工作,

因此在環境和空間有限的狀況下,我們沒有辦法接收超過我們專業能力能負荷的少年。

如何幫助孩子?矯正不是一勞永逸

胡碧雲舉了個真實例子,一名少年在火車上誤會有人看了他女友的胸部,於是一時氣憤衝動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子刺向那名男子,造成男子死亡,事後調查問起少年為何會隨身攜帶刀子,他說是為了防身、保護自己。
而根據胡碧雲蒐集到的資料來看,這名少年生於單親家庭,以前有被霸凌欺負的經驗,或許之後便隨身攜帶刀子防身,想要武裝和保護自己。

胡碧雲認為這孩子很可惜,「輔導工作就像撒網一樣」,如果他在以往遭受霸凌時有遇到貴人拉他一把,或許有可能會有不一樣的結局。

近年政府也積極在政策上做出修改和調整,例如將「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以「行政輔導」先於「法律懲處」的做法,都是希望讓這群高風險、需要被高關懷的青少年,不被貼上「有犯罪之虞」的標籤,而是透過適當的關懷協助,讓他們能夠走向健全發展的人生道路。

社工的工作環境

以社工每月工作天數22天來看,每戶家庭每月至少家訪一次,部分高危機的家庭需每週訪視,觀察家長改善的情況;像柯伊純每天得跑2、3個家庭,為了見上家長一面,她曾在結束嘉義大埔鄉的家訪後,立刻騎車上阿里山,車程近2個小時。 社工訪視後,依規定必須4日內提出調查報告、30日內完成評估報告,每3個月向法官報告輔導進度。

此外,他們手機全天候接聽,部分受虐嚴重或遭性侵的案子,即使半夜接獲通報,社工還是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將孩子帶離家庭,並馬上找到合適的安置機構。 長期以來,台灣缺乏兒保社工人力,案量壓得他們喘不過氣,能分給每個家庭的時間相當有限,所以很難陪家長看見家庭的核心問題,更別說提升主要照顧者的能力了。

此外,身為最前線的工作者,兒保社工走進的每個家門後,都充滿未知的風險,必須獨自面對,多位社工向我們描述親歷的危險。

有的社工搶下加害人手中的菜刀、有的直面家長的十字弓、有的用單手揮掉砸向她的電風扇,還有一位身高不到150公分的嬌小女社工,家訪時案主的同居人整晚躲在她後方衣櫃不作聲,這名女社工整晚與他們待在同個房間卻毫不知情。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延伸閱讀:
  1. 廢除觸法兒童準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
  2. 翻轉虞犯印記,「曝險少年」去標籤
  3. 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
  4. 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
  5. 尊重少年主體權及強化程序基本權利
  6. 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
  7. 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落實協商式審理、少年隱私保障再提升及救濟權利更周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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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大明
    王大明
    *歡迎你來,我會在這裡分享,真實世界發生的故事。 *我叫王大明,如同英文諺語:"Every Tom, Dick and Harry", 是一個再通俗也不過的名字。 *在這裡沒有學生、沒有老師。你請隨便坐,我只是一個說故事的人。 歡迎交流、回饋、分享。 *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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