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達人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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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的收入

靠環保違規獎金,年收入77萬

有網友憤怒表示檢舉魔人就是「為了獎金」;過去曾有新聞媒體報導,檢舉達人一年光檢舉獎金就領了77萬!
不過檢舉交通違規到底可以拿到多少錢?答案其實是「一毛錢都沒有」

大家對檢舉交通違規會有獎金的錯誤觀念,其實是來自現行依然存在的檢舉環保違規獎金。每件環保違規檢舉案件實收罰鍰的30%到90%,將撥為檢舉人的獎勵金,例如亂丟菸蒂、亂吐檳榔渣等,獎金為實收罰款的30%,
若民眾檢舉成功,每件可領300元至400元不等的獎勵金。上述靠檢舉違規一年領77萬獎金的檢舉達人,就屬於這一類環保違規的檢舉案件。

據了解,大部分的檢舉達人都是以檢舉汽、機車駕駛,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等為主,其中又以菸蒂最為熱門,單件罰款金額1200元至6000元,獎金核發比例為實收罰款的30%,一件至少有360元的獎金;
另外過去烏賊車也占大宗,一件300元的獎金,一個月成功檢舉件數達200至400件,一年便能領到近百萬的環保違規獎金。

(資料來源:檢舉違規到底有多好賺?「檢舉達人」靠環保獎金年收百萬!


每天工作8小時,月入8-10萬,被女友鄙視

一名男網友以檢舉維生,每天一早帶相機出門,尋找亂吐痰、亂丟菸蒂或違停等不守法民眾,業績好時月入10萬元獎金,24歲就買了套房和賓士,讓他以這份工作為傲,不過卻遭女友鄙視「你這份工作好丟臉」,甚至不敢向爸媽介紹他的工作,讓男網友好傷心。

原PO在「靠北女友」發文表示,他每天早上起就會出門巡視城市環境,只要發現有民眾隨意吐痰、亂丟菸蒂、違規停車等,他都會拍下照片檢舉,就是想制裁這些不守法民眾;

雖然每天工作僅8小時,但每個月可領到的檢舉獎金有7到10萬不等,「現在我才24歲,已經有人生第一間套房跟一台賓士,我以我的職業為榮」。

(資料來源:檢舉達人月收10萬「24歲買房買車」 卻被女友嫌丟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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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的風險

公然侮辱死者,被警察抓走

50多歲的蘇女是台南警界的頭痛人物,以前常在外檢舉違停、擺攤等,引起民眾不滿,對她辱罵或拉扯,她再提出告訴,到了警所,還會挑警方程序毛病,向警方找麻煩,動不動就揚言要打電話給警政署檢舉外勤警員,

蘇女曾檢舉擺攤賣地瓜的低收入戶、診所沒有讓她看診、在圖書館大聲吼叫不讓她借書,還曾以挑釁方式在警所大便。

當然蘇女也有踢到鐵板的時候,她曾尾隨一名婦人要檢舉違規,但是跟蹤6公里都沒有抓到毛病,反而是在婦人家門口埋伏,被警方勸離,這次她將目標轉向廟宇,趁著廟方在初一做儀式時,錄影挑釁。

但是蘇女的行徑違反刑法第246條,在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如果在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也一樣。蘇女從當天上午騷擾到下午一時許,廟方忍受6個多小時,再也受不了報警,還找來律師正式提告。

(資料來源:檢舉達人大鬧「天宮」6小時 警用刑法上銬

檢舉達人遭「私刑教訓」,驚恐不提告

高雄市林園區一個社區型透天厝,日前發生一名男子被眾人圍毆事件,儘管警方到場時群眾已經離去,剩下里長跟這家人理論,但私刑畫面8日凌晨在網路上流傳開。

民眾會暴打灰衣男,是發現社區常遭有心人拍照檢舉,有的人停在私人土地,但外圍有紅線,有的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也挨罰…
男子不僅檢舉鄰居,而是每天早上從大寮中庄的家裡到小港上班,沿途拍了幾十公里,一天就檢舉了近上百件,而附近一間攤販更是一次被檢舉了10多張罰單。

爆料民眾說,「光明路這跟市區不同,上下班時間車流量大過了就沒什麼車,也因為如此車速都特別快,交通單位說車可以停在白線上,問題是萬一肇事是誰的責任?」
認為整條光明路從一段到三段,整整十幾公里,連一個停車格都沒有,住戶們擔心三寶不要害人害己,才會把車停在自家騎樓下或是人行道上。

警方證實,這條巷子是不應該停車的路段。但檢舉狂男事後向員警表示,「為了鄰里間的和睦,未來將不會再檢舉,也不打算追究相關刑責」,警方指出,男子當下表情相當恐懼,若他不提告,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至於,檢舉達人的身分為何曝光,有民眾則是說因為他檢舉太多案件,時間、地點太接近,多在大寮民和街一帶,且檢舉畫面照到機車後照鏡,正好反射所穿的衣服,被檢舉者怒調閱監視器,一路追出檢舉者,最後果真發現他。

有人曾一天連收到10幾張罰單,一次繳5000多元,鄰居覺得如果違規了提醒一下就好,不斷拍照害他們收到這麼多罰單,太離譜,才會想直接找這名檢舉達人。

一名早餐店林姓老闆娘說,她7月起被開6張罰單,罰了5000多元,連買早餐的客人也被開單,甚至有一名客人光6月就被罰了數千元的罰單。還有一名蛋商因為停在紅線、逆向違停,收到14張罰單,初估要繳上萬元。

對此,大寮區中庄里長吳玉訓說,不只自己里,附近如後庄里、江山里等區都被他檢舉。吳玉訓強調,附近人車不多,民眾習慣把車停在家門口,但不管私人或公有土地,檢舉男子全部拍照檢舉,才讓讓居民群情激憤。

(資料來源:有人1次繳5000多!檢舉狂男遭「私刑教訓」驚恐不告 網友卻怒了

違規車主半夜追逐檢舉達人

新北市新莊區一名男子,疑似因日前停於瓊林路住家附近的車輛頻頻遭到檢舉,心中積怨已久,沒想到在昨天(4日)凌晨0時許,剛好遇到檢舉達人在拍照,男子立即上前質問他為何要這樣做,並用手機錄下整個過程放上臉書,被臉書社團《黑色豪門企業》轉PO,雙方在大街上演你追我跑的戲碼,現場爭執氣氛一度緊張,所幸警員獲報抵達安撫雙方,才平息怒火。  

據了解,2人在新莊瓊林路附近巷弄中,追逐近500公尺,過程中男子不停嘲諷「跑啊!我最喜歡跑步了,我陪你跑到天亮」,而檢舉人則沿路大叫,還不慎失足跌倒,並出腳攻擊對方;

事後男子攔下檢舉人,要他把違規照片刪除,並把手機交出來檢查,兩人情緒都十分激動,轄區警方獲報趕到現場,經巡邏警員安撫雙方後,才沒有釀成更大衝突。

警方表示,夜間時段車流量降低,除非有影響交通的情況,否則只會勸導民眾離開並不會開單告發,而遭檢舉男子雖然過程中有些許咄咄逼人,但其行為並不構成強制罪,事後雙方也決定不提告各自離去。

(資料來源:違規車主半夜追逐檢舉達人 大喊:我陪你跑到天亮

「個資只給警察」遭外洩 住家曝光慘被站崗

檢舉達人文中表示,當初因為弟弟在高雄市前鎮區瑞隆路被違規回轉的車輛撞擊,倒地骨折休養3個月,事後雖然法院判肇事駕駛需賠償14萬,但由於對方身無分文、保險不賠,認為這14萬要拿到根本遙遙無期,這也成為他當檢舉達人的動機。

「沒事情時罵檢舉達人,有事情時跪求行車紀錄器..」他表示,現今台灣社會風氣「檢舉達人就像過街老鼠,只能苟且偷生。」他從2018年起開始整治瑞隆路美食街的違規行為,他透露從2018年4月-2019年2月至少報案上千次、員警開出去的罰單近千張。

但是他也透露「接過恐嚇電話、不明人士樓下叫囂」,他也因為個資外流被到處張貼「刊載他個資、照片的海報」。檢舉達人:「我的個資只有留給警察」。

「每每有發生一些事情 我爸媽其實都很擔心」檢舉達人自認不孝,但因為不喜歡父母替他作主,所以仍堅持走檢舉達人這條路。他想利用這封自白信告訴大家「違規依舊 人人視而不見 最後看會害到自己身旁 哪個親朋好友...!」

(資料來源:影/檢舉達人1993字血淚自白!「個資只給警察」遭外洩 住家曝光慘被站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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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達人的正義

伸張正義 檢舉達人不怕曝光

2019年,交通違規案檢舉元旦起改採「實名制」,但檢舉案件不降反升!
苗栗警方統計今年1到3月的檢舉交通違規件數,高達7987件,與去年同期5141件比較,增加2846件,成長逾5成,而不只苗栗,《蘋果》調查,台中及高雄等地的檢舉交通違規件數也成長1成多。

警方表示,檢舉交通違規並沒有檢舉獎金,可見檢舉交通違規的民眾多半是正義感十足,不在乎用實名檢舉!

潘春林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眾須在交通違規日起7天內具名檢舉,否則警方依法不予舉發。
檢舉人除了現場打110外,可自行拍攝違規畫面後,至警政署網站或前往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檢舉,提供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但拒絕重覆檢舉、匿名檢舉或缺乏具體違規事實。

劉姓民眾說,有時因為小小違規停車就被舉發,心情真的會很不開心,但話說回來,這些檢舉魔人沒獎金可拿,還願意花自己的時間及器材去蒐證,也算對社會有幫助。

(資料來源:實名檢舉 苗栗反增5成 正義魔人不退 台中高雄也多1成

從美國經驗看「街道定義權」之戰

在1920年代,美國社會成功建構了「都市街道屬於汽車駕駛人」的觀念,在此指導原則下,城市遂行改造以符合汽車駕駛人的用路需求。

當時正是美國城市中汽車數量快速增加的時代,雖然汽車駕駛人總數在社會所佔比例仍少,但汽車已造成許多交通事故傷亡,讓美國社會陷入恐懼,各界對「都市街道應有用途」的認知也產生分歧。

大多數的交通工程師們均對城市中的汽車反感,並試圖限制汽車能在城市中運行的範圍;地方有力人士們,也經常帶頭提倡限制汽車運行;城市中的民意更普遍不喜歡汽車。

當時,社會上的各種利益團體,紛紛嘗試自我組織好在街道改造中取得話語權,但只有汽車業者的組織最為成功,因此得以自1920年代中期,開始在美國聯邦政府商務部等各重要機構排擠其他利益團體,主導都市交通政策的規劃及走向。

汽車業者採取三種戰術,成功在輿論戰中漸佔上風。
第一,他們創造「汽車時代」(Motor Age)這個商業上的行銷術語,用以描繪未來汽車化城市的願景。

第二,他們設法將街道定義為關乎「政治自由」與「市場自由」的公共議題。

第三,他們提倡,一切阻礙汽車運行的街道使用方式,皆是不正確的街道使用方式。

美國在1930年代將舊有的市區街道改造為利於汽車通行的「汽車城市」,是因為1920年代美國汽車業者自我組織成功,取得了都市街道的定義權,促使社會各界逐漸形成「多數街道應能讓汽車順暢通過」之共識。

此外,所謂「正當」的街道使用方式,也被重新建構為「不阻礙汽車運行」的街道使用方式。但汽車在街道上的擴權,造成了其他用路人如行人的交通權利受限,進而使汽車與行人競相透過違規行為與道德奚落彼此角力。

當美國汽車業者打贏了輿論戰,使社會形成「街道是車輛至上的場域」這觀念,其戰術包括發明描繪未來城市交通願景的宣傳詞、將街道定義為關乎「自由」的公共議題,以及提倡特定的街道使用方式。

回顧台灣,「街道是車輛至上的場域」這觀念的形成,是否也有類似的過程?而政府在此過程中是否扮演了推波助瀾的角色?

例如,「馬路如虎口,行人小心走」的交通安全宣導口號,是否只提倡行人當心車輛,而非倡車輛當心行人?

近年,內政部營建署已開始提倡「人本交通」政策理念,並編有《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也架設「人本道路資訊網」。我們欣見行政部門願從街道設計及布局下手,進而改變台灣街道對行人不友善的現況。

(資料來源:立委提案消滅檢舉達人?從美國經驗看「街道定義權」之戰

立法委員提案,想要「消滅」所有檢舉達人

立法委員修法改變社會制度天經地義,但意外地在2020年修改取締交通違規的法律卻是兵家必爭之地。

4月,劉櫂豪、陳柏惟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執法單位「製單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修法原因是怕違規者被連續開罰。

5月,陳歐珀、賴品妤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沒有國家認證…

陳超明跟羅淑蕾的政績,必須被提及,他們在第八屆立法委員任期時,於2014年時要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意圖把原本違規事實在90天內的檢舉限制改為三天,超過就不得舉發。

根據提案人的陳述,就是要針對檢舉達人的惡意檢舉而修法,最後因為交通部官員的堅持,在立法院的交通委員會用七天作為最終交易價格,喊價式的政策制訂,最終也三讀通過成為今日檢舉人舉發的七天限制。

這個七天限制,不得不忘當年的提案人陳超明以及羅淑蕾。

2020年4月,第十屆立委受選民所託,重新針對警員製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0條下手,除了充滿對於違規者的關懷之外,提案全文更稱要對齊當年「7條之1」的七天,所以要將第90條的製單日期90天「也要改成七天」。

也就是警員如果製單時間超過七天,將不處罰,這同樣也是針對檢舉人所設下的門檻。

針對性立法並不意外,意外的是提案人居然是3Q陳柏惟跟劉櫂豪。

不出幾日,兩人最後在臉書上道歉,但根據提案人後來在交通委員會上跟官員的喊價式協商,本法最後用「兩個月」出了委員會,截稿至今雖尚未三讀,但也算是替地方選民有了交代。

再來是2020年5月20日的總統就職這一天,陳歐珀、賴品妤提案連署又要觸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這次可不是像陳超明、羅淑蕾當年修改日期這麼簡單,而是要針對文中的「處罰」二字直接改「勸導」

政治人物會出如此狠招並不意外,但意外的是連署人之列驚見肩負世代期待的賴品妤。第十屆這樣的修法,居然比當年的第八屆的羅淑蕾還要更狠,有青出於藍勝於藍之態勢

(資料來源:想要消滅檢舉達人,形象清新的賴品妤為何成為「羅淑蕾第二」?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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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 Yu-avatar-img
2021/11/13
違規開單,政府跟本不該授權給民眾,一般民眾的檢舉跟本就不該成立,會造成社會亂相,政府是帶頭作亂嗎?
Yun Yu-avatar-img
2021/11/13
檢舉魔人會不得好死,這種人不會有好下場,遲早會有報應。自己搞不好就是很會違規的王八蛋,
Bzh W (eh)-avatar-img
2020/11/26
我個人認為,留言與否雖是個人自主,但是能夠互相分享想法,是很好一加一大於二效果的討論。但為何一般人如我,第一想法是不留言呢?因為普遍認為「留言並無價值,作者大多不予理會,也大多不會引起一些討論漣漪」。 這背後來自於太多網路媒體的濫情與淺思,而這些網路媒體又是大多數的搜尋平台,既成印象太過強烈。 例如奇摩。 我在那裡罵媒體的濫情和年輕人的淺盤十幾年,沒一個價值個屁!(您想想,十幾年喔,一般來說是幾歲出社會憤青,十幾年下去,小孩長在什麼鳥環境一清二楚,自己又是幾歲的老人了,還對這爛屎社會鬼政府、刁民抱什麼希望呢?)so well, 冷漠隨歲月被逼,堅持,要獲得什麼? 跟您抱個怨啦!知道你這裡可以留言,你也會重視,就會留了
王大明-avatar-img
發文者
2020/11/26
哈哈哈,我們應該經歷過同年代吧。 謝謝留言分享🙏
Conan Yang-avatar-img
2020/11/21
交通違規檢舉達人造成恐慌,問題關鍵在於「交通法規」合理性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733e3e97-cf43-482c-9edd-b828c2395c26
王大明-avatar-img
發文者
2020/11/22
謝謝分享🙏
Stoneton-avatar-img
2020/10/19
(我也是看到閣下說都沒人留言才覺得留言一下比較有禮貌 :D 不過點進來看已經有兩位留言過了,還不錯 ^_^ ) 我想分享一下我受到交通違規拍照檢舉的兩次經驗: 第一次是因到了某鄉鎮找與朋友約定見面的地點,因路況完全不熟,開進了約定地隔一小公園的旁邊那條路,卻不知那條短短的路是單行道,我逆向了。是到了路的另一頭才看到地上有單行道箭頭,知道自己違規了,趕緊想快速離開以免造成其他用路人困擾,雖然我行經該路時幸運沒遇到任何對向來車。但就在我在路口稍停等待轉出去時,發現路口來了一輛汽車,車主是馬上在路口暫停下來,舉起手機對我這邊拍照。果不其然,我被他拍照檢舉了。 第二次是大清早出門上班發現輪胎破風,慢慢開去離家僅幾百公尺的六線道大馬路旁的輪胎行,打電話拜託師傅提早來開店幫我補換輪胎,當時我在緊靠他店門口路邊暫停(但確實併排停車沒錯)緊張地等他來;因為我車上的三角警告標誌之前被人撞壞了、我也忘記去買個新的,所以只打了雙黃燈卻無警告標誌可放在車子後方(此舉至少可表明我是車故障而非故意併排停車)。後來我也被民眾拍照檢舉了,但罰單中所附檢舉照片卻明顯是在該路段快車道、駕駛人在駕駛座上、行駛間手持設備拍攝的,而不是固定之行車紀錄器的視角。 這兩件我當然是有違規事實,沒有藉口,罰單都繳了。 但我比較質疑的是,兩件都是檢舉人本身也違規(本身是駕駛人,在車中手持手機拍攝),我被罰是應該,但這兩個檢舉人的動作也是違規的;不曉得交通單位收到這種可以判斷檢舉照片本身就可證其違規的案件,會不會順便也對檢舉人開罰呢? :D 交通檢舉案件能成立當然是好的,至少可促使我更加小心不要再犯樣的錯誤。但若是能更上一層,順便促使檢舉人自己也更加注意在各種情況下都不要以違反交通規則的方式來檢舉他人,應該就會更好。
王大明-avatar-img
發文者
2020/10/20
謝謝回饋🙏 很開心看到您的經驗分享 關於您提到的疑問: 交通單位收到這種可以判斷檢舉照片本身就可證其違規的案件,會不會順便也對檢舉人開罰呢? 我剛剛查了一下,有篇網路討論: 檢舉達人「惡人先告狀」,法官連撤3罰單 https://m.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4807296 可能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祝 一年都不收到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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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明的沙龍
359會員
125內容數
這裡的故事,淺顯、白話、正確。希望有趣。 就是大人看得懂,而且可以跟小孩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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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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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上報 刊登本文: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11610&fbclid=IwAR1wiHAnoF1WhyZQiGwuDaQmhjXXZcxNmadiF60M3aWNEoO7XnzuS1xFQmg 「你住這裡嗎」、「這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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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劉櫂豪、陳柏惟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執法單位「製單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修法原因是怕違規者被連續開罰。 5月,陳歐珀、賴品妤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沒有國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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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劉櫂豪、陳柏惟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執法單位「製單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修法原因是怕違規者被連續開罰。 5月,陳歐珀、賴品妤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沒有國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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