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銀行當理財顧問時,有銷售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及美股),有客戶就會詢問我,買這類型的商品,獲利或配息是否需要繳稅呢?
在說明這個問題之前, J 先生想帶大家先來了解台灣綜合所得稅報稅的制度,自民國 95 年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除了台灣所得來源之外,也納入了海外所得來源須報稅,也就是大家在講的最低稅負制。
最低稅負制目的是針對「台灣所得來源很少,但國外所得或其他綜所稅未規範到的所得來源很多」的少數納稅義務人所設計的一種所得稅補充制度,其基本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看起來上述算式好像很複雜,但其實只要注意國外所得來源是否超過 100 萬(超過 100 萬須申報海外所得),合計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670 萬,如果沒有這種情形是都不會課到稅的,J先生舉下面幾個例子說明:
例一: A 小姐綜合所得淨額 50 萬、海外投資所得 500 萬,海外所得是否需課稅?
解答:因為合計基本所得額尚未超過 670 萬,不須另外計算基本稅額,故海外所得不需課稅。
例二:B小姐綜合所得淨額 50 萬、海外薪資收入 500 萬、海外投資所得 500 萬,海外所得是否需課稅?
解答:(1)總和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合計超過 670 萬,應計算基本稅額。(2)基本稅額: ( 1050 萬- 670 萬)* 20 %= 76 萬。(3)原本依照綜合所得淨額報稅方式A小姐僅需繳納 2 萬 5 仟元( 50 萬* 5 %),但基本稅額為 76 萬,楊小姐本年度報稅需繳納 76 萬所得稅。
總結:在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時,除注意股利就源扣繳外(如美股獲配股息需扣繳 30 %),尚須注意最低稅負制,但如獲利及配息金額不大時,則可忽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