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台灣的脫口秀演員也有了言論免責權?
黃逸豪用「父親會想性侵女兒」來叫女性穿多一點當作演出段子,既不尊重性暴力受害者,使之受到二度傷害,也完全不好笑。
觀察替曾博恩、黃逸豪等人為歧視言論的辯護方式,不外乎說這是反串、地獄梗,一切都是點出問題的人不懂笑話脈絡、過度政治正確。
但看看圖中他們所謂的「笑話脈絡」,除了起不到洗白的效果,反倒讓這個笑話愈來愈黑了。
現在我發現薩泰爾這些脫口秀所謂的「脈絡」,其實是他們那群人、那個場合就是個活生生的歧視聚合體。在這裡無論他們說了多麼惡質的話,只要有外人指責,就是你們外人惡意出征、不懂得美式幽默、不懂得地獄梗、不懂站立喜劇。
這也解釋了為何從之前的鄭南榕事件到現在,搞來搞去都是這小搓人。因為他們「幽默」的本質就是用笑話來包裝歧視,完全不管其言論所造成的傷害。他們和真正自我解嘲的美式幽默、引人省思的地獄梗幽默實在天差地遠。
這些人與其要教別人如何應付公關危機之前,先停止自己四處放火吧!
去培養性別意識也好、讀點台灣意識和社會學的書也好。
台灣喜劇界總是被這些人代言,也實在是很可悲。
(黃逸豪有說「貼這段話的人也是在二度傷害」,我認為這只是在避免自己的形象損害擴大的說詞。這就像我說「殺人是不對的」,不是我們只要提到殺人兩字就有問題。真正有問題的是變相鼓吹性暴力的公眾人物,並非譴責原文替受害者發聲的我們。)
什麼是「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