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三週又兩天》——陳昭如教授映後座談】

2020/12/1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四月三週又兩天》描述共產主義下的非法墮胎,由女大學生歐蒂莉雅疲於奔走的一天道盡人性貪婪、冷漠與女性受到的種種壓迫。映後邀請到法律系的陳昭如教授進行座談,與我們分享本片在女性主義及婦女議題上能帶給我們的思考。
  電影背景為1987年的羅馬尼亞,對應到台灣解嚴前後並且《優生保健法》通過還未滿三年的時代——那是墮胎合法化的起始點。當時台灣政府仍由萬年國會掌控,《優生保健法》是當時國民黨內已定調的法案,有了政治力的推動與制定、人民團體尚未合法的時代背景,政府的力量涉入了整個法規的制定,人口政策也成了墮胎合法化背後推進的因素。當然,當時女性主義運動的推力也不容忽視,即便當時政治背景封閉保守,婦女團體仍盡最大可能地發揮影響力,最早由保障隱私權和性別層面切入,而後隨著時代推進才漸開始從女性自主權的角度來談論墮胎的權利。墮胎合法化象徵著女性的生育自由以及性自由,但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女性又「為了符合國家人口政策」而被賦予墮胎權,那能說女性真正自由了嗎?
  墮胎合法化的反對與倡議者時常陷入一個二選一的辯題,即「生命權」還是「選擇權」(Pro-life or Pro-choice),陳昭如教授說到,這個問題不但忽略了懷孕者的生命權,更容易使人忽略女人可以做選擇的條件,也就是一位懷孕者是否有足夠的條件去做他想要的選擇,無論是生養孩子抑或墮胎。這可以回到《四月三週又兩天》中物質匱乏和自由匱乏的相互影響,在那個自由匱乏的社會,人不自由,墮胎不自由,性不自由,而女主角物質上的匱乏更是加深了這些不自由。相較其他探討墮胎的電影著重在黑市墮胎對於女性的危害,本片更巧妙連結了生育的不自由及性的不自由,刻畫女性在各種社會角色中切換時的的侷促無力的樣貌,從這裡,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社會對於女性之各種想像可能造成的傷害,以及墮胎議題所蘊藏的迷思。
  回到台灣墮胎處境,合法後面臨到的新挑戰仍是我們不容忽略的:第一,刑法上墮胎罪仍存在,台灣關於墮胎使用的《優生保健法》僅為特別法,況且「優生」一詞帶有「質量管制」意味,是否應改成生育保健法較為恰當、或是直接修改刑法?第二,被廣為討論的墮胎思考其與諮商,支持者主張思考期能夠讓女性擁有充裕的時間可以思考自己的決定並得到專業的幫助,這是否預設了女性在做決定的當下是「沒想清楚的」?且若我們預設了欲墮胎者思考能力不足,那為何是「墮胎」需同意而不是「不墮胎」需要同意?第三,要求懷孕婦女必須徵得配偶或父母同意權,是否有侵害女性自主權的疑慮?即便改為「告知」,也只是形式上取消配偶或外界對女人的控制,實際上仍是難以避免同意人之立場左右了懷孕女性的選擇;第四,去年台灣基督教團體提出的心跳法案,主張當胎兒能夠偵測到心跳即須視為生命,應保障其生命權,即縮短了目前規定之24週分期至胎兒開始產生心跳的6到8週,增加人工流產施行的困難度。
  其實心跳法案源於美國的反墮胎運動,在美國,心跳法案已被推動將近十年,直到前年和去年被四個州通過,才會將這股「心跳法案潮」推向台灣,而無論是分期還是心跳法案,都是在為「可以墮胎」和「不可墮胎」劃下一到界線,這是不是等同用另一種理由剝奪女性的身體自主權?亦即,當胎兒的生命權被抬高,女性的自主權就相對被限縮,因此這些看似正當的提案,抹殺的卻正是女性權利。另外,優生與性別篩檢和健保給付等問題,也是墮胎議題應該被正視的部分。
  女性擁有墮胎的權利,不是因為生命重量孰輕孰重,也不單是因為身體自主權,而是因為那是她身體的一部分;因為那是她生活的一個環節。她懷著的不只是一個嬰孩,更懷著伴隨嬰孩而來的另一種未來,兩者她都不見得負擔得起。電影帶我們看見非法墮胎對女性的的危害,而1987年至今天,這樣的脅迫又減輕了多少?
原文網址|原文發布日期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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