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的生殖器官究竟是私有的,還是由社會集體擁有及管理的?—摘自《人命如何定價》

2021/10/07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懷孕是很明確的事實,只有計畫懷孕或意外懷孕兩種區別。意外懷孕很常見,已婚與單身女性都會發生,通常是因為沒有使用避孕措施,或避孕方式不正確,或使用了無效的避孕方式。有些避孕方法的失敗率低(例如植入式避孕棒、宮內節育器、節育手術),有些方法的失敗率較高,失敗率超過18%(例如避孕海綿、保險套、殺精劑、體外射精)。

墮胎

在美國,很少議題比墮胎更具爭議性。墮胎這個議題可能導致家人翻臉,朋友反目成仇。我們將以人工流產這個議題來檢視兩個關鍵的問題:胎兒的價值是多少?當我們對一個胎兒的評價高於另一個胎兒,尤其是考慮胎兒性別或基因組成時,那會產生什麼後果?
人工流產是指刻意終止妊娠,可能是透過手術或藥物。相較之下,約有15%至20%的懷孕是自然流產。無論是計畫懷孕,還是意外懷孕,女性想做人工流產的可能原因有很多,包括:懷孕可能危及她的生命或健康,胎兒的一些屬性使她不願懷孕產下胎兒,或她本來就不打算懷孕。
世界各地的墮胎權各不相同。有的國家完全禁止墮胎,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算非法(包括強姦、亂倫、孕婦可能死亡),有的國家規定非常寬鬆,允許孕婦在懷孕的早期墮胎,不受限制。在這兩種極端的墮胎權之間,還有各種墮胎合法性的分級。有些國家允許為了拯救孕婦的生命或保護孕婦的健康,或基於社會經濟理由而墮胎。全球逾60%的人口生活在允許懷孕早期進行人工流產的國家,這些國家沒有規定墮胎的理由,或允許孕婦基於多種理由墮胎。
權利和價值是相輔相成的。人工流產是在孕婦與胎兒之間拿捏權利的平衡。人工流產也反映了社會針對孕婦生命及胎兒生命賦予的相對價值。社會保護一個人的生命時,就表示社會重視那個生命。相反地,社會不保護一個人的生命權時,就表示社會不太重視那個生命。當社會允許孕婦為了保命而墮胎時,就表示社會比較重視孕婦的生命與權利。更廣義地說,母親墮胎權的提高,對應的是胎兒的相對權利降低。
攝影師:Garon Piceli,連結:Pexels
在美國,墮胎權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直到今天,大眾與法庭仍熱切地討論這些權利。十九世紀後期,幾乎所有的州都有法律規定,在懷孕的任何階段墮胎或試圖墮胎都是非法的。到了一九六○年代初期,有四十四州允許懷孕危及孕婦生命時墮胎,有五個州允許懷孕危及孕婦生命或健康時墮胎。賓州不允許任何情況的墮胎。在後續的十年,墮胎權改變迅速。一九七二年,十三州的法律允許以下情況的墮胎:孕婦的生命或身心健康受到威脅;孕婦知道胎兒有先天嚴重的身心缺陷;強姦或亂倫造成的懷孕。
這時,孕婦的生命與健康已不是允許墮胎的唯一因素。懷孕的情況,以及胎兒預期的身心狀況,也是允許墮胎的考量因素。在一九七三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在胚胎發育(viable)之前,孕婦有憲法賦予的墮胎權。「發育」的定義是,在子宮外可以靠人工輔助生存。各州可實施法律,限制婦女在胚胎發育到可存活的程度後的墮胎權利,只在需要墮胎以保護孕婦生命或身心健康的情況下才能墮胎。
最高法院裁定,墮胎的合法性是一項基本權利,包含在個人隱私的保障範圍內。這是尼克森任命的大法官哈利.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撰寫的裁決:「隱私權……的範圍很廣,涵蓋女性是否終止妊娠的決定。」
最高法院表示,限制墮胎的規定必須以「令人信服的州利益」為依據。這點很重要,因為它提醒我們墮胎也是攸關個人自主權(孕婦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與社會規範之間的平衡。更直白地說,「令人信服的州利益」這個要求讓人不禁質疑:女性的生殖器官究竟是私有的,還是由社會集體擁有及管理的,而且還有社會制定規則來決定她對自己的身體能做什麼及不能做什麼。
關於〈羅訴韋德案〉的裁決有許多關鍵問題,其中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是胎兒是否擁有權利。美國《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是討論「人」權,人權是指人類的權利。把胚胎定義為人公平嗎?在〈羅訴韋德案〉中,法院的觀點是,胚胎不是「第十四修正案所指的人」,因此不受該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的約束。那些希望避免捲入這場爭論的人常把胚胎描述為具有「發展出人命的潛力」。
法院的裁決側重於胚胎的發育力,這可以解釋成「胚胎」vs.「孕婦生命」的相對價值轉變。未發育的胚胎可以按孕婦的意願終止妊娠。美國法律賦予胎兒更多的生存權。一旦確定胎兒是可發育的,胚胎對社會的相對價值就增加了,墮胎只能在該州定義的有限情況下合法進行。〈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宣布時,法院認同與發育力有關的胎齡是不固定的,會隨著科學進步而變。
一般來說,胎齡越短,胎兒的體重越輕,存活率越小。在富國,胎齡滿二十五週、出生體重達六百克的胎兒大多能存活下來。在已開發國家,胎齡二十三到二十四週的胎兒中,至少一半出生後能存活下來。年紀最小且長成健康成人的早產兒僅有二十一週的胎齡。
孕期是討論懷孕的一個重要考量。在美國,各政治派別對於墮胎權利的支持,都隨著胎兒年齡的增長而減少。在二○一八年的一項民調中,13%的受訪者認同在懷孕的最後三個月「墮胎通常應該是合法的」,這個比例明顯低於下面的情況:28%的人認為妊娠中期墮胎應該是合法的,60%的人認為妊娠早期墮胎應該是合法的。這種對墮胎合適度的看法轉變,可能反映了人們對胎兒發育力的直覺。
人們對墮胎權的看法隨著孕期而改變,反映社會眼中的「胎兒的相對價值」隨著胎兒發育而改變。探索這個議題的一種方法,是檢視胎兒vs.孕婦生命的相對價值。當孕婦可以拿任何理由墮胎、不受限制時,那麼胎兒相對於孕婦的生命價值就微不足道。法律限制的墮胎,代表胎兒擁有一些權利的情況,也就是說,胎兒的相對價值大於零。在不許墮胎的情況下,胎兒至少享有與孕婦平等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認為墮胎是謀殺,相當於孩子出生後遭到殺害。當墮胎是非法的,即使胎兒危及孕婦的生命,那也表示婦女被剝奪了保護自己生命的基本權—這種情況可以理解成胎兒被賦予的權利比孕婦還多。
想像一下,我們以0%到100%來衡量孕婦的墮胎權。不管孕婦的生命安危,一律禁止墮胎,孕婦的墮胎權就是0%。在部分情況下允許墮胎的國家,孕婦的墮胎權是從0%到100%不等,主要是看孕婦的權利及孕期階段而定。孕婦墮胎權100%,表示孕婦可以拿任何理由墮胎。美國部分地區的孕婦在胚胎被認定發育以前,擁有這種100%的權利。胚胎開始發育後,墮胎權就開始下滑,因為墮胎往往必須基於具體的考量才有理由進行,例如挽救孕婦的生命或健康。胎兒接近九個月的孕期時,這個墮胎權的百分比急劇下降。在接近分娩時,那個百分比接近零。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孕婦不能在分娩前一小時決定墮胎。
攝影師:Vidal Balielo Jr.,連結:Pexels
隨著科學的持續進步,胎兒可以在更早的孕期、更輕的體重下存活。如果科學發展到精子與卵子可以在體外結合、受精,然後在人造子宮中培育胚胎到新生兒的發育階段,那麼胚胎就不會再有從「尚未發育」到「發育」的轉變。如果妊娠不需要女性的子宮,胚胎不是一直都可以發育嗎?人工子宮將使人很難主張,胚胎在孕期的任何階段都沒有權利。當科技發展到妊娠不需要女性子宮時,關於「女性對自己身體的掌控權vs.社會規範」之間的平衡爭論是否也會消失?如今的法律可能要求女性違背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的身體裡孕育生命,未來人工子宮的出現會消除這種可能嗎?如果體外受精九個月後,一個健康的嬰兒可從人工子宮出生,那個從未見過女性子宮內部的胎兒究竟是在何時長成一個人呢?人類的生命究竟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呢?
目前還不清楚科技能否發展到那個境界,但如果人工子宮是一種選擇,那就有必要從根本重新思考活人的定義。這本書並沒有要回答這些重要的哲學問題,但在這個醫學技術突飛猛進的時代,把這些問題提出來思考很重要。
性別選擇
一提到「性別選擇」,大家馬上聯想到中國、印度那樣的國家,然而性別選擇不止發生在那一、兩個國家內,而是在亞洲、歐洲,甚至美國的部分地區產生漣漪效應。有些準父母會選擇男孩,不要女孩。
性別選擇是重男輕女造成的,生育率下降時,更容易凸顯出這個現象。重男輕女是指父母對兒子的評價高於女兒,這有許多淵源。許多社會傳統上是男性主導,財產權、繼承法、嫁妝制度都是為男性設計的。在東亞文化中,儒家階級制度明確地認定女性是從屬於男性的。父母可能需要一個兒子來確保家產不會遭到國家吸收或傳給其他家庭。長子繼承權是指長子有權獲得特別份額的遺產。在聖經中,飢餓的以掃(Esau)為了一碗紅豆湯,把長子名分轉讓給雙胞胎弟弟雅各(Jacob)。
各種評價生命的方法都涉及一個共通的主題:一個生命比另一個生命更有價值時,價值較低的生命獲得的保護較少。在重男輕女之下,女孩的生命價值較低,因此受到的保護比男孩少。這裡的「價值」可以是非貨幣性的考量,也可以是貨幣性的價碼。為了本書的討論目的,我們主要是把焦點放在貨幣性的價碼上。
重男輕女沒有單一的解釋。在許多文化中,以前生男孩比生女孩在經濟上享有更多的優勢,某些文化至今仍是如此。在一些傳統上男性主導的文化中,女孩應該早婚並放棄教育。婚姻可能需要嫁妝,那表示年輕女孩的父母必須在女兒結婚時,把金錢或財產轉移給夫家。大家常期望女孩結婚後搬入夫家,養兒育女,幫忙照顧丈夫的父母。從父母的角度來看,在這種社會中,兒子的淨現值往往比女兒高得多。簡言之,在一些文化中,生女兒對父母來說不如生兒子來得划算。準父母不會忙著製作淨現值試算表,以比較生兒子與生女兒的預期財務價值,但某些文化中,從父母的角度來看,這種財務差異依然存在。
重男輕女的觀念已經存在數千年了。過去幾十年的新局勢是,生育率下降導致家庭規模大幅縮小。一九五○年代,中國與印度的總生育率是,每位婦女平均生育超過五個孩子;但中國的生育率在一九七○年代降至三個孩子以下。十多年來,印度的生育率也一直低於那個水準。如今,中國的總生育率約為一.六個孩子,印度約為二.三個孩子。家裡有五、六個孩子的家庭,很可能至少有一個兒子。隨著家庭規模縮小,情況改變了。如果一個家庭只有一、兩個孩子,他們很可能沒有兒子,除非他們採取措施去扭轉局面。
有性別選擇的地方,就有「失蹤女孩」,亦即「實際出生的女孩人數」與「不殺女嬰及性別選擇性墮胎不存在時的女孩人數」之間的差距。歷史上有新生兒及年輕女孩遭到選擇性殺害的例子,但這種事情不止發生在過去。儘管毛澤東有句名言「婦女能頂半邊天」,中國女孩的死亡率依然過高。「失蹤女孩」的最常見原因是產前選擇,而不是殺女嬰。醫生用超音波來判斷胎兒的性別,接著準父母會決定是否墮胎。在印度,約87%的「失蹤女孩」是產前選擇造成的,13%是產後選擇造成的,例如殺嬰、新生兒的醫療照護減少。
從人口統計學可以輕易判斷一個社會裡是否有產前性別選擇:計算特定人口中新生男孩與新生女孩的比例。在沒有性別選擇下,每出生一百個女孩是對應一○五個男孩。當父母優先選擇男孩時,男孩相對於女孩的比例會上升。
出生時性別比例最極端的國家包括亞洲國家裡的中國、印度、越南,以及東歐國家裡的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不過,性別選擇不止發生在這些國家。這幾國合起來約占世界人口的40%。二○一七年,有四國的出生男女比是110:100或更高:中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印度。二○三○年,預計中國將有四千多萬名處於最佳生育年齡(十五至四十九歲)的超額男性,印度將有三千多萬名。這些人比北京、上海、德里等大都會加起來的總人口還多。在印度與中國境內,各地的性別選擇率差異很大。印度北部旁遮普邦(Punjab)的出生男女性別比至少是 120 :100,印度其他地區的男女性別比則很正常。在中國,西藏地區的出生性別比很正常,但陝西、河南、湖北、福建等地區的出生性別比則很異常。
性別選擇跟其他的醫療技術一樣,通常是始於精英階層,他們最有管道及財力取得最新技術。在南韓,性別選擇是從首爾開始。在亞塞拜然,性別選擇是始於首都巴庫。在印度,有高中學歷的人生育的男女比例高於沒有高中學歷的人。富裕的城市居民是最早獲得超音波服務的人。因此,在有性別選擇的國家,那些人口的出生男女比例先上升,因為女性胎兒遭到選擇性流產。隨著時間推移,超音波技術傳播到窮人與農村人口中,選擇性墮胎也跟著傳播。
出生胎次(birth parity)是指一名婦女生過的孩子數量。這個數字可用來預測許多國家的出生性別比。在重男輕女的文化中,家長在每個孩子出生後都會感到「生產壓力」(birth squeeze)加劇。生了一、兩個女兒後,有重男輕女觀念的父母會面臨更大的生兒子壓力。在亞美尼亞,第一胎與第二胎的男女比例是正常的,但後來胎次的男女比例暴增至150:100以上。越南、香港以及其他男女比例隨著出生胎次增加的國家也有類似的趨勢。性別選擇在美國也很明顯,中國、韓國、印度父母在美國生孩子時,如果第一或前兩個孩子都是女孩,第二與第三個孩子的出生男女比例也會提高。這些比率與「性別終止」(sex-specific stopping)有關,我們將在下一小節說明這個概念,可能也和亞裔美國人的墮胎率是白人的兩倍以上有關。
有性別選擇的國家也可能消除性別選擇。一九九○年代初期,性別選擇在韓國非常盛行,但是到了二○○七年,出生性別比又回到正常範圍。這個趨勢是靠減少「重男輕女」的觀念,以及施行法規加強限制超音波的使用造成的。
減少重男輕女的觀念有助於消除性別選擇,但增加法律管制不見得有效。性別選擇在中國與印度都是非法的,這兩國都有嚴格的法律與懲罰條例以禁止性別選擇。然而,儘管法規嚴苛,但執行上並不嚴格。在中國與印度,墮胎都是合法的,儘管立法限制性別選擇,但選擇性墮胎女性胚胎依然猖獗。前面提過,截至二○一九年十月,性別選擇性墮胎在美國九個州仍是非法的。
攝影師:Tim Mossholder,連結:Pexels
軟性的性別選擇
在超音波出現以前,大家是採用軟性與硬性的方法來選擇性別。硬性方法包括一些可怕的做法,例如殺死新生兒或拒絕治療新生兒。最溫和的方法是一直生孩子,直到終於生到你想要的性別為止,這就是所謂的「性別終止」,因為一旦父母有了他們想要的孩子數量與性別,他們就開始避孕。在許多國家,已經有兩個女兒的夫婦比生了一男一女的夫婦更有可能繼續生下去。
在重男輕女的社會中,性別終止意味著最後一胎的性別比例嚴重偏向男孩。例如,在印度,出生性別比約為110:100,但最後一胎的性別比接近150:100。
溢出效應
性別選擇與重男輕女的觀念,導致大家賦予男孩的生命價值高於女孩,這樣做的後果相當深遠。光是中國目前男性過多的問題,就可能導致數千萬名男性找不到配偶。數百萬睪固酮濃度高漲卻找不到伴侶的男性可能導致社會問題,包括失職怠工增加、犯罪增加,甚至可能導致政治不穩。印度與中國的高官都對性別失衡可能導致的政治不穩表示擔憂。
缺乏潛在的婚配對象可能導致性販運及賣淫增加。有些家庭為了幫女兒獲得金錢,由家人協商的媒妁婚姻可能增加。在單身男性過剩的國家,男性可能到鄰近國家尋找新娘,跨國婚姻也會增加。這表示一國的性別失衡也會影響到鄰國。女性不足原本只是國家問題,但可能演變成區域問題。由於性別選擇,越南國內一直有女性不足的問題。儘管如此,還是有大批台灣與中國男性參加「婚姻旅遊」,前往越南物色妻子。這導致越南男人約會及結婚的對象更少了,因為他們必須與當地男性及外國男性競爭數量有限的越南女性。這種女性供給失衡的現象,最終會導致生女孩的相對價值提升,但有些人口依然維持重男輕女的文化傳統。
未來展望
超音波再加上選擇性墮胎,這種科技進步導致性別選擇不再個人化,變得更醫學化。性別選擇技術持續進步,如今已經可以分離出雄性與雌性精子,儘管不是百分之百精準。有了精蟲分離術,父母可以為人工授精挑選雄性或雌性精子。此外,還有胚胎著床前診斷,包括著床前對受精胚胎進行性別篩選,以及對一百多種基因狀況進行篩選。
精蟲分離術與胚胎著床前診斷目前都很昂貴,只有少數幾國的富人負擔得起,就像幾十年前的超音波技術一樣。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可能會變得更熱門,也更平價。與此同時,生育旅遊可能會前往美國,那裡的一些生育診所提供這些服務。
對父母及支持墮胎的人來說,一個關鍵的優勢是,這些服務迴避了選擇性墮胎的討論,因為胎兒的性別在植入前就選好了。儘管如此,這些方法仍然讓父母權衡生男孩與生女孩的相對價值,導致自然的隨機性朝一個方向傾斜。
性別選擇的未來
預期金流的差異,是導致一些性別選擇的原因。當那些預期金流改變時,也可能使出生時性別比的一些扭曲現象回歸正常水準。在多數國家,女性的財產和繼承權已達到男性的水準。女性獲得的教育機會越來越多,這個趨勢正在創造一種不斷變化的性別動態。在這種變化中,女性將會獲得更多的權力,可以在生活中擁有更多的經濟機會與選擇。在許多國家,如今女性獲得小學與中學教育的比例已經與男性相當。女性學歷的提升,與結婚率下降及日益晚婚有關。改善女性教育的全球效益,使女性的經濟實力和賦權相對增加。女性機會的改善與生育率的降低有關,這並非巧合,因為平均受教育年限與女性生育的孩子總數之間有很強的負相關。
女性擔任老人照護者的機率比男性高。隨著女性經濟機會的增加,以及人口老化對照顧者的需求增加,重男輕女的觀念應該會減少。世界各地的女性在政治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那將讓父母更加明白生女孩的潛在優勢。更廣義地說,在目前實行性別選擇的人口中,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隨著女性在政治與社會上變得更有權力、學歷提升、更有能力賺取更高的薪酬,生男孩相對於生女孩的經濟優勢將會減少。雖然還是有一些人堅持嫁妝制度、儒家階級制、其他形式的重男輕女觀念,但那些人在實行性別選擇的國家中,占總人口的比例會越來越少。
一個人選擇生男孩時,那個決定看似無害。但數百萬人都做同樣的選擇時,可能導致集體災難。這正是「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例子,也就是說,每個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時,將導致整個社會受害。
(本文摘自 臉譜出版《人命如何定價》)

《人命如何定價:從法律、商業、保險、醫療、政策、生育等切面,探究社會為人命貼上價格標籤的迷思、缺陷與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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