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歲末年終之時,與不動產業界息息相關的「實價登錄」終於迎來了更為公開透明、即時正確、遏止炒作可為健全不動產市場的修正,與實價登錄以及與不動產交易相關的「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分別修正了下列內容,可謂五大重點將一一與各位分享。
壹、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
修正刪除了現行的交易資訊是以區段化、去識別化的方式揭露之規定,讓建物門牌號碼、與土地之地號資訊得以完整揭露,並且溯及已揭露案件,讓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
貳、預售屋全面納管且即時申報
以往預售屋是實價登錄較為薄弱的一塊,故本次增訂了銷售預售屋業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將建案資訊報請地方政府備查,並將自行銷售者(也就是所謂的建商自售之個案)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另申報之時間提前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申報,讓預售屋之交易資訊更為即時。
參、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
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查閱相關文件,並明定對於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此一修正等於賦予調查權,讓主管機關主動出擊並打擊有心操弄登錄資料者,另就未依期限申報、申報價格或交易面積不實情形,可有加重按次處三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加重處罰之力度。
肆、俗稱之紅單交易進入納管
明定預售屋銷售者於收受定金時,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銷售者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方事項,且買受人不得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違法者將按戶(棟)處以十五萬元至一百萬元罰鍰,以防止藉由簽約前之預約而有投機炒作購屋權利之情事。
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
明定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前,應一併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經備查後如使用的契約不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按戶(棟)直接處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故在與交易相對人簽約前之合約確認事項,要如何避免契約不符合政府規定變成更為重要之課題。
以上修正事關重大,不過相關條文經三讀通過短時間內會再變動的機率也不大,而實際施行之日期尚待行政院另行公告,但這也確實宣告了「實價登錄」已變得更為確實,變成更為進化版本的「實價登錄2.0」,以後也希望能杜絕不動產市場上利用資訊不對等而牟得暴利之行徑。以上法令修正新知與各位先進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