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配本身對廠商來說,就是無法全然掌控的行銷方式,因為合作對象非員工,不是你能決定他要怎麼說話,網紅名人之所以紅,是其有一定可觀的粉絲數,爭議性名人的粉更是高凝聚力的鐵粉,他們的偶像是經過議題表態道德高規格被檢驗後,與他們價值觀相似的,這也是品牌廠商望塵莫及的擁戴群眾,擁護品牌的忠實顧客遠不及網紅粉的網路戰鬥力。
廠商看準網紅受眾數和忠誠濃度,冒著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風險,也要試試看,反正可簽短時合作檔期。
看在粉絲眼裡,廠商是利用完別人過河拆橋的品牌。
你不留給網紅情面,網紅也不會錯過反咬你一口。
廠商和傳統媒體必須擺脫找網紅合作是給網紅曝光機會的觀念,網紅之所以是網紅自有一套本事,根本無需靠傳產行銷模式,因此最好別有高姿態的合作氣焰,通常會找網紅,行銷預算實力也不高,這時合作的每個細節應對都要小心,例如書信往來的仔細度 (不會只找一個網紅,通常大網捕魚,很難客製化針對欲合作對象寫專屬企劃,合作企劃會希望網紅多提供,總之找網紅有點像企劃製作外包。)
例如公司行事的大方程度,小到郵資大到分潤,業配商品是送還是要回收,說真的回收真的有點二,業配商品算在酬勞裡 (哈囉,廠商,不是網紅都有想要業配商品的。沒錢又想要找網紅,對紅牌級網紅開太誇張的口,若是被傳出去,挺二的。)
已合作網紅出事,不是不能為保住品牌形象做切割,是如何分手分得漂亮。
此案例分得不漂亮。
無論業績如何,畢竟合作一場,該有的風度還是要有,沒有,演給顧客看也該演。
公告一封有情義,同時有原則的信很難嗎?
厲害的網紅,也有一堆廠商名單可挑。
他怎麼對待別人,有一天,當你倆翻臉,他也會怎麼待你。
網紅維持好形象,對合作業配的廠商是責任,但陳沂品牌賣得是「不好的女人」,你當初靠他爭議形象,現在又是切割這樣的形象?究竟是哪塊沒慎選?
一般路人因代言人揚言抵制消費該品牌產品,蠻幼稚,對網紅仇視的人數不會比網紅粉多,仇視網紅的人原本也不是該品牌的忠實顧客。
品牌切割鄭爽,疑慮較少,切割陳沂,反倒讓品牌有前後不一的疑慮,因為陳沂粉是站隊疑似被性騷擾者炒新聞,陳沂一路以來的人設蠻一致,這和鄭爽的案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