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 Summers
譯者:黃聿君
(已絕版,out of print)
如果是我用別人的心臟繼續活著,我會如何與它相處? — -談談器官捐贈
以下將介紹台灣、日本的器官捐贈相關法條,由於本書為接受亡者的器官,所以我也只分享關於摘取屍體器官的部分。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
病人死亡後為之。
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
前條死亡判定之醫師,不得參與摘取、移植手術。
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面或遺囑同意。
二、經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面同意。
前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包括意願人同意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稱
健保卡),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
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
。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並應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廢止該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器官捐贈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中明示之意思表
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一項第一款書面同意,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
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應責成中央健康保險署,並應會商戶政單位或監理單位對申
請或換發身分證、駕照或健保卡等證件之成年人,詢問其器官捐贈意願,
其意願註記及撤回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判例引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交簡字第 1656 號刑事判決 判決程序主文第一條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交上易字第 417 號刑事判決 判決程序主文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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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器官捐贈法:
在日本,器官捐贈已實施超過十年,但卻只有極少數的案例。因為日本規定只有心臟停止才算是死亡,因此日本是世界上少數認為「腦死不等於死亡的國家」。
而判定腦死則是要「有意願進行器官捐贈」才會進行判定,若無意願則不會有腦死判定的程序,因此家屬也很難做出是否捐贈的決定(當病人生前未留有任何有捐贈意願的書面文件)。也就是,只有在器乖捐贈被同意的前提下,「腦死才會被判定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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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條背後都還有宗教、傳統等等的非理性的情感因素存在,也因此在捐贈前仍會發生家屬反悔的狀況,不過這些醫生們都會給予諒解,畢竟躺在床上的,不是一個提供器官的機器,他曾經是個人,一個活生生在地球上呼吸的人。
是否簽署器官捐贈並無正確答案,捐贈後亡者身體的其中一部份可以在世界上繼續跳動、運作;若是不捐贈也無妨,讓自己完整的離開這個世界也是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