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日前新聞報導「國內電動機車龍頭Gogoro所屬的睿能公司去年爆發內鬼案,馬達研發部門前主管林松慶被控與人資部門前主管凃志傑離職後另立湛積公司,挖角睿能20名員工,遭睿能告發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全案由檢調偵辦中,睿能另對林松慶、凃志傑提起請求履行競業禁止義務訴訟,要求禁止林松慶在湛積任職、不得與涂志傑再唆使睿能員工離職,並對林、涂兩人求償共計1000萬元,台北地院審酌僱傭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無理由限制林松慶離職後創業,20名員工跳槽也未必是「惡意挖角」,判決睿能敗訴。」(新聞連結)在這個事件中,除了營業秘密法的問題外,最重要的就是關於「競業禁止」約款的認定了!而在很多公司在員工新進時所簽立的勞動契約中,都會有「競業禁止」的約款在裡頭,而有時員工沒有太在意,或者礙於需要這份工作,所以在當下也沒有表示什麼意見,但這樣約款在簽約後就此生效嗎?接著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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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意義
今天來聊聊競業禁止,什麼叫做競業禁止?(連唸都不好唸,誰懂啊?)
簡單來說,所謂的競業禁止是說不准你從事跟老板一樣的事業,聽起來是理所當然的,因為老板付你錢,要你為他工作,結果你知道了老板的很多機密(如客戶資料、工業技術等)後,跑出去另外開一家也好,或是投告同業競爭對手也好,都會讓老板心理跟錢包都很受傷,更不要說你的一些專業知識可能還是在老板這裡學得,資歷也是在這裡累積的,就這樣背叛老板,也實在太過份了點。因此很多公司都會在聘用新人的時候,要求簽下競業禁止的契約。
競業禁止的種類
一般來說這種條款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也就是說你在任職於公司的期間,都不可以從事跟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甚至是有關的工作,這個很合理吧?老子付錢給你,你還給我去競爭對手那裡工作,或是自己開一間相同業務的公司,這樣像話嗎?在這一點上面算是比較沒有問題。
比較有問題的是另一種,「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公司限制你離職之後也不可以去相同的公司上班,或是自己開一間相同業務的公司,有的人覺得不合理,因為明明沒領薪水了卻還要被限制,有的人覺得合理,因為畢竟知道了老東家的機密資訊。在以往沒有規範的時候,公司通常是可以約定競業禁止就約定,反正對公司而言有好無壞。
競業禁止的要件
不過在104年12月修法實行後,公司就不能這麼任性了,新法要求公司要符合下面四個條件才可以跟員工約定競業禁止的約定:
1、公司要有需要保護的利益才可以
如果根本沒有什麼利益是需要保護的話(像是去50嵐當工讀生,你禁止人家跳槽到都可打工是怎樣啦!),是不能隨便就禁止員工去從事相同的產業的。
2、員工在職期間要有機會可以接觸到公司的機密
這也很合理,你不會覺得要鴻海的掃地阿桑不能到三星掃地是一件奇怪的事嗎?
3、公司禁止員工的範圍要合理
像是友達的員工被禁止到三星上班,很合理,可是被禁止到清心福全上班…….你是來亂的嗎?
4、對於員工最重的一點就是,公司要有合理的補償
也就是說,除了薪水之外,還要有額外的補償,以彌補員工不能到同類公司上班的損失,這算是平衡一下員工的利益,不然都是公司在講,員工卻只有義務,實在不公平,新法才會有這樣的規定。
結論
競業禁止其實只是一個老板與員工間的契約約定,可是因為被濫用,才會在修法的時候來增加規定。員工常常是弱勢的一方,因此需要勞基法來保護,不過實務上,利用這些制度來「弄」公司的員工也是很多,有機會再來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