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遊戲?一場夢?淺談夫妻間侵占罪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言

報載南投廖先生稱與妻子結婚兩年,期間妻子均無異狀,直到有一天他洗完澡從浴室出來後,不見妻子人影;這才發現原來老婆趁他洗澡時離家出走,並且把貴重物品、汽車行照及存款20萬一併拿走….。在拿這麼悲傷的人間悲劇來討論法律問題前,我們先聽首歌吧。



夫妻間仍然有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的問題,但還是要看是否有證據可以佐證

一、簡單瞭解侵占罪的定義

依 刑法第335條第1項 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可以知道侵占罪的要件有二:

  1. 是「持有他人之物」,也就是說別人把東西放在行為人處;
  2. 是「侵占」,就是行為人雖然拿著別人的東西,但他表現出來的行為卻是一副這東西是我的樣子。


二、夫妻間的財產歸屬除另有約定外,均依法定財產制規定

夫妻在結婚後,有關夫妻間財產,如果兩人沒有特別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它將夫妻間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彼此各自擁有自己財物的所有權。

因此夫妻結婚後各自的財物所有權人數各自所有,不會有「你的就是我的,我的還是我的」狀況。

所以在本例中,如果老婆帶走的錢財確實是屬於南投廖先生所有,那麼他老婆當時持有廖先生的金錢、貴重物品(持有他人之物),仍然把這些東西帶走,並且音訊全無,從老婆的行為來看,顯然就是把自己當作這些東西的所有人(侵占),那麼這樣的行為就符合刑法侵占罪的要件了。


結論

夫妻為了共同經營生活組成家庭,在婚前各自所擁有的財產,婚後交給他方使用或是持有,本是正常的,因此如果像本則新聞所述,老婆不告而別同時又將原本屬於丈夫的財物一併帶走,那麼恐怕就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只是因為我們的刑法有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因此像這一類親屬間的竊盜或是侵占等,在程序上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責上也有免除其刑的可能,此點大家要注意,因此像本例新聞的悲情先生,就必須要注意告訴期間的問題。

陳鴻儀 律師

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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