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人面對科技時,除了無力,還有無奈!
通常在訂立一部某領域的法律時,會先以一母法作為領頭羊,再將該領域分成不同的區塊,就每個區塊的特性作出規範,而隨著時間的演進,立法的範圍會擴大、密度會加深,進而預防未來在資訊科技上可能產生的問題。
說來諷刺,身為科技大島的我國,對於科技上的立法卻顯然跟不上世界步伐,或是連跟都沒有想要跟嗎?莫非要等到現行法律全然無法應付之後,再來亡羊補牢嗎?
在目前與民生相關的電商平台上的銷售行為,衍生出許許多多的消費者糾紛,但卻沒有針對該現象去做修法,而僅是以擴大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中未規定的現象,硬是囊括在內。在商業模式日新月異的今天,就算用解釋的方式補了一個洞,但可預料的是,肯定會再出現另一個洞。
連個線上賭博,都要為了「到底網站上賭博算不算是公共場所」去作出解釋,有見解認為是,但最高法院又跟你說不是,在此不就成為了法律的灰色地帶嗎?
但立法者聽到了嗎?看到了嗎?當人民需要這些法律的時候,你們在做什麼?你們關注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