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遇到一個案例,某家醫院的護理部提出病床的採購需求,鑑於在醫院跌倒的案例,護理部希望能夠在部分病房增設能夠偵測病人離床的系統,最後,在醫院審核時被駁回了,駁回的理由是:
所謂的離床偵測系統,簡單來說,就是在病床上加裝離床感應系統,除了可以偵測病人的身形改變之外,並且可以預知或者在病人即將離床時,透過即時訊息通知護理人員介入處理,預防病人在起身時跌倒。
我們先來看一下背景數據。根據統計,2018年醫事機構所通報的跌倒件數超過17,000件,平均每小時就有2人跌倒。於是乎,這兩個人不是「跌在這家醫院」,就是「跌在那家醫院」,問題是:
根據陳玉枝等人在「
住院病患傷害性跌倒的影響因素與其醫療資源耗用之相關性」的研究指出,自從八十八年台灣醫療品質指標計畫(TQIP)推動後, 已建立全國醫療品質指標資料庫,對國內醫療品質的提升及標竿學習應有相當程度的幫 助。國內住院病患跌倒發生率指標共有 62 家醫院在監測,不過當檢視其發生率(平均 0.03%)遠低於國際資料(平均 0.25%);而跌倒傷害率(50.16%, 2001,5 月)卻高出國際資料(32.58%, 2001,5 月)許多(台灣醫療品質指標計畫,2001)。
因此,從現象來說,臺灣的病人住院時跌倒發生率低於國際平均,僅萬分之三,但跌倒所造成的傷害率卻高達50.16%,且高於國際平均甚多,這意味著在醫院跌倒的傷害率其實很高,每兩個病人跌倒,就有一個病人受傷。
那麼,誰該為病人跌倒負責呢?前述的研究指出萬一病人在醫院跌倒的成本:
因跌倒致傷害的病患其住院天數平均24.3天,比非跌倒組的17.9天多出6.4天 ,而傷害性跌倒與醫療費用因跌倒傷害之額外醫療費用支出共496,245元,因跌倒致傷害的病患其住院總醫療費用比非跌倒組多23.48%。
所以,病人在醫院跌倒,除了醫院可能必須負擔的照護責任之外,也連帶的增加更多照護成本,提高住院時間。這也就是說,跌倒的事件一發生,論誰都沒好處,如此一來,護理部增加照護與防護的成本,到底誰該買單呢?
台大醫院北護分院調查發現,1/4的65歲以上老人,過去1年內都曾經發生跌倒,且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平坦地面,每年國內老人跌倒因延遲送醫所造成的醫療成本支出就至少超過27億元,因此老人跌倒受傷後,容易造成人力與經濟的負擔,且隨著發現時間越晚併發症及死亡率越高。柳營奇美醫院加護病房收治重度外傷個案顯示,在老人外傷死亡中跌倒死亡比率高達18.3%,但若能把握黃金救援一小時,救治成功比率能提高至83.3%,降低其需住院治療的機率。
從結果論而言,只要在醫院好好的提高照顧品質,降低病人在醫院跌倒的機率,當然就能夠降低醫療成本的支出,想必,這個結論醫院應該普遍知道,如果不知道,這顯然在直接照護的護理人員與醫院行政體系之間,充斥著資訊不對稱,但我認為這種情況應該不容易存在。
回到問題本身,提高照護效率,減少醫療成本,這筆帳的成本,該誰來付呢?
寇斯(Coase)在1960年10月出版的「法律與經濟學期刊」中發表「社會成本的問題」提到「產權」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其實就是我們該准許誰去傷害其它者的問題,然後減輕傷害程度。
如果,財產權(防止病人跌倒的權力)在病人手上,當然病人有權利要求醫院加裝設備,反之,就是病人必須為防止跌倒這件事支付費用,而最終都會降低醫療照護成本,如寇斯所言,假定沒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之下,財產權歸屬於誰,照理講都不會影響,社會福利是最大的。
但偏偏交易成本是存在的。
我的想法是這樣的,病床屬於固定成本,只要邊際的折舊成本,足以低於因跌倒所造成的所有成本(包含顯姓與隱性),這個交易其實是划算的,而邊際的投資成本其實也不完全是醫院買單,部分是轉嫁至病人身上。
這言下之意,財產權的歸屬是屬於病人的。
這衍生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