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當私人診所完成執行業務所得的最後結算之後,都須依據出資比例,再將結算後的執業所得,併入各出資者的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內,以利各實質合夥的醫師,可以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而個人最高稅率可能高達40%。
由於診所是醫師個人的執行業務組織,因此,診所合夥人理應擁有執業醫師的資格,故在申報診所當年度損益計算表時,都需向國稅局申報各合夥醫師們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以及出資比例。
然而,若為避免個人所得稅率過高,卻以不實的出資比例與合夥契約,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藉以分散個人所得淨額的話,乃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實務上,常見的查核方式,包含:
一、確認實質出資事實
若診所出資者確有合夥事實的話,各出資人應該有依據合夥比例,實際出資的證明文件,例如:
(一)合夥人以其個人名義,存、匯、轉入診所帳戶的金融機構單據
(二)合夥人以其購置的固定資產或設備,據以入資診所的佐證文件或發票
(三)合夥人以其對診所債權,據以入資的佐證文件,如:合約與借款匯入證明
另外,可能要盡量避免以勞務出資、信用出資,或交付現金方式出資,畢竟此三者的佐證力道恐過於薄弱。
二、確認實質分配事實
若診所確有合夥事實的話,各出資人應該有依據合夥比例,配發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一)從診所帳戶,存、匯、轉出,與各合夥人出資比例相符的金融機構單據
(二)診所給予合夥人,與其出資比例應配所得等價的實品,如:車輛、現金券
另外,可能也要避免以交付現金,或以執業所得轉增出資比例的方式,來向各合夥人分配診所的當年度執業所得,這也是礙於佐證力恐過於薄弱的疑慮。
三、確認實質合夥事實
若診所確有合夥事實,各出資人應該共同承擔診所的營運之責,是故:
(一)是否有參與例行性的合夥人會議,且能證明其有與會的記錄
(二)是否有參與臨時性或重大性的診所合夥人會議,並有發言或簽到記錄
(三)合夥契約上,是否有不當的免責條款
(四)合夥契約上的出資者,是否清楚診所的營運日常、內部營運流程
(五)其他實質合夥的事實
四、其他周邊查核
透過其他周邊的查核方式,以掌握是否未有實質合夥的事實,如:
(一)某合夥人的登記資產,是否與申報的執業所得失衡
(二)某合夥人的匯入匯出款,是否與申報的執業所得失衡
(三)某合夥人的信用卡消費記錄,是否與申報的執業所得失衡
(四)某合夥人的貸款餘額或借款利息,是否與申報的執業所得失衡(五)相關人等之二等親,是否有以上各項與所得失衡
(六)其他查核方式
是故,若僅以書面合約載明合夥比例,藉此分散執行業務所得,但實際上的獲益,卻都回流給實際受益人,除了是嚴重違法的漏稅行為之外,也無法應對以上實質稽徵查核。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