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及其他實務者而言,必須了解最新技術層面的操作所帶來的法律問題,才能適切解決相關的法律爭議,甚至為新型商業模式營造更佳的發展環境。以下我將針對「自動回覆軟體系統」的意思表示,以及「智能合約」,分別以「傳統民法上 #意思表示 概念受到新時代的挑戰」及「 #智能合約 對於民事法的衝擊」兩篇文章做概略的介紹!
一、傳統民法上「意思表示」概念受到新時代的挑戰
我們都知道:合約通常是由「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合致後成立。
但隨著網路、電商、支付工具的發展,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傳達方式,從會面、紙本書信、電話手機、E-Mail或Line等通訊軟體,演進到自動回覆的軟體系統,例如「智慧冰箱」在庫存達到預設數量時即啟動訂購程序的系統。
而這樣的締約模式 - 由軟體系統所自動做成的締約表示,在發出時明顯欠缺軟體使用人的參與,那這種欠缺意思決定形成過程的表示,為何可以評價成為軟體使用人的締約意思表示,當然也挑戰傳統民法對於合約締結的想像,因如此不同於單純將通訊軟體作為意思表示的表示工具。
案例:在2016年美國曾有一位6歲的女童B在家中對著智慧音箱Amazon Eco的語音助手Alexa聊天時,向Alexa表示「可否買一個娃娃屋給我?我也想要一大盒丹麥餅乾!」,Alexa在接收女童B的要求後,就搜尋賣家,且在Amazon的網站訂購一個娃娃屋與一大盒丹麥餅單,最後送到女童B的家,女童的家長也接受這筆訂單交易。
試問:如果這筆交易發生在台灣,且女童的父母C、D不接受該筆交易,那衍生的法律效力又是如何?
由於女童僅6歲,是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3條第1項),所以無從為代理行為(民法第75條前段、第104條、第1086條第1項),更無法要求其承擔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
故女童的父母C、D若不接受該筆交易,交易相對人即Amazon網站上的賣家須承擔該筆意外訂購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相關成本與運費)。
但是否合理?值得吾人反思,尤其是涉及人工智能對於傳統民事契約法領域的衝擊影響,可能有下列幾點:
(1)對於契約締結自由的影響
(2)空白契據簽名者責任理論
(3)意思表示之方法、發出和生效(AI究竟是代理人或使者)
這些都是著重在人類運用人工智能打理日常生活、交易活動等事務,仍有必要釐清其所產生的法律問題與責任歸屬。我相信這都將是法制史上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