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吵得沸沸揚揚的航空業大事
相信目前應該不會太陌生
曾經是長榮航空總經理張國煒
因家族內鬥的關係
自行出來創立了星宇航空
當初透過記者會
不斷曝光說會設立一間新的航空公司
連名字都說出來
當然, 這對於星宇航空設立之後
能有效節省一些消費者對品牌認知度的時間
(媒體真的是最好的廣告管道)
但從商標權的角度來說
是很危險的事情
商標權的限制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
白話文就是
如果有人在星宇航空去註冊商標之前先去註冊了(假設是星宇航空B)
那張國煒在還沒註冊之前(假設公司已設立, 星宇航空A)
已經先用星宇航空A買了飛機3台
這時候星宇航空A仍可以使用這個商標
但只能使用那3台飛機
如果買到第4台
就侵犯星宇航空B的商標權
這時候張董事長應該要很慶幸
幸好台灣法院對「
搶註」行為以先使用作為認定
而且相對從嚴
不然…花這麼心思和時間在媒體曝光成這樣
反而為人作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