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不能監督政府了嗎?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監督政府是全民享有的權利,但只要攻擊政府或是點出政府的疏失、錯誤或弊案,就會被查辦嗎?

這兩天的新聞,國民黨王育敏、黃子哲、羅智強及游淑慧等人最近遭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須賠償蘇嘉全200萬元,並登報道歉。這件事由是當初上述國民黨人士召開記者會指控蘇嘉全、蘇震清等私下帶國營事業的高層到印尼會晤當地的政要是為圖個人私利等等。

在法院判賠之前,另有刑事誹謗罪的部分,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其中證據的「電報內容」具真實性且可信,也屬合理的評論範圍,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刑事既然不起訴,但民事法院卻判賠,合理嗎?


這邊為大家法普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民事與刑事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訴訟,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上有著很大的不同。而在民事實體法(如民法)與刑事實體法(如刑法)的立法目的大相徑庭,簡單說,民事法所要解決的是私人權利上的紛爭,而刑事法則是為了以刑罰來處罰違反刑事規定的人。

好,有了上面基礎的概念後,應該可以理解民、刑法在看同一個事件時,所專注的目標並不相同,而因為目標不同,所以進行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必然所關注的焦點就不一樣了!

以本案件來說,在刑事程序中,檢察官在認定是否有犯罪行為時,在本件是「誹謗罪」,那就會看當這些政治人物做出如此評論的背後,是不是有所本,是不是虛構出來的事實,如果有,才會進一步看看評論的範圍是否合理等。但在民事程序中,法官所要看的重點則在於,被告等是不是有侵害到原告名譽權、是怎麼侵害、侵害得多嚴重等。

刑法有其謙抑性,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如果非必要,就不會出動刑法來處罰人,而誹謗罪中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公務員執行公務內容,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為了維護言論自由即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這也是國民黨等四人不起訴的理由之一。

但民法對於侵權行為責任則是有損害,即應賠償。而從台北地院所給的判決理由來看,國民黨四人所開記者會所指述的內容與實際調查的結果來看有其不小的落差(行程頻率、內容及與會人士等),且直接指控蘇嘉全「介入國營企業到底有多深」、「國營事業在中間人以及遂其個別私利的政客撐腰排除外館」、「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以謀取個別私利」、「綠營政治人物吃銅吃鐵吃國家的醜態」等語,指大眾誤認蘇嘉全利用立法院長職權和蘇震清圖謀國營事業的不法利益,侵害蘇嘉全名譽。也就是說,後面的這些指控幾乎都是腦補出來的,或者說被告四人並沒有辦法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對這些指控加以證明其為真實。


民事、刑事的訴訟結果不同步,其實並不罕見,所以打著「我刑事都被不起訴了,我民事卻遭判賠,司法不公!」這樣的話語,並不正確!到底是真的不懂,還是裝不懂而刻意營造話題?炒新聞熱度?讓大家覺得執政黨真是惡霸?台灣已經沒有言論自由了?

聰明的看倌您認為呢?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代,任何在網路上搜尋資訊、使用網路社群平台、通訊軟體或網路上交易等,無不與資訊法有關,是當代網路世代的人們必須要了解、認識的領域!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在現今的網路治理理論中,赫然出現所謂「加密無政府主義」與「程式碼之治」,它們與網路治理、區塊鏈、法律有著什麼樣的關聯?筆者欲藉由本文介紹給讀者們認識與了解這些概念與狀況,且現實上又可能會造成民主法治國家什麼樣的影響。
今年疫情嚴峻,為了避免及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接觸,以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原本通常在六月份要舉辦的股東會,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要求全面停辦股東會。
特斯拉公司現在已使用人工智慧(下稱「AI」)去撰寫其商用電腦程式,「DABUS」也是如此。DABUS是美國企業Imagination Engines創始人Stephen Thaler開發的AI系統,一共發明兩項新技術,分別是分形食品容器,以及能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燈。在透過AI系統「
今天要講一個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有些扞格的法律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即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推論結果,認為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
在本月初(8/2)的時候,郝龍斌與楊志良召開了「良郝聯手 台灣護守」的記者會,說明因高端疫苗通過EUA(緊急授權)爭議不斷,以高端不用進行第三期試驗,根本違反國際規範,而且免疫橋接根本不是美國FDA或是歐盟藥政機關認可的技術,中和抗體GMT不等於免疫保護力,免疫橋接也不能取
日前發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某日下午4時30分左右,A女在彰化縣某路段酒醉駕車直行至某路口時,與對向直行且貿然左轉的B女對撞,A、B女皆受有程度不一的輕傷,而在事發時路口的交通號誌恰好故障,故事看到這邊,請問你覺得誰才需要為這起交通事故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呢?是酒駕的A女?或不遵守交通規
在現今的網路治理理論中,赫然出現所謂「加密無政府主義」與「程式碼之治」,它們與網路治理、區塊鏈、法律有著什麼樣的關聯?筆者欲藉由本文介紹給讀者們認識與了解這些概念與狀況,且現實上又可能會造成民主法治國家什麼樣的影響。
今年疫情嚴峻,為了避免及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接觸,以降低群聚感染的風險,原本通常在六月份要舉辦的股東會,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要求全面停辦股東會。
特斯拉公司現在已使用人工智慧(下稱「AI」)去撰寫其商用電腦程式,「DABUS」也是如此。DABUS是美國企業Imagination Engines創始人Stephen Thaler開發的AI系統,一共發明兩項新技術,分別是分形食品容器,以及能引起更大注意力的警示燈。在透過AI系統「
今天要講一個在理論與實務之間有些扞格的法律問題。 在今日這個網路無弗屆的世界,經由網路犯罪之情形,即使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了犯罪的行為地、結果發生地。如此推論結果,認為應得出「舉凡網絡可及之地,可視為犯罪行為的結果
在本月初(8/2)的時候,郝龍斌與楊志良召開了「良郝聯手 台灣護守」的記者會,說明因高端疫苗通過EUA(緊急授權)爭議不斷,以高端不用進行第三期試驗,根本違反國際規範,而且免疫橋接根本不是美國FDA或是歐盟藥政機關認可的技術,中和抗體GMT不等於免疫保護力,免疫橋接也不能取
日前發生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某日下午4時30分左右,A女在彰化縣某路段酒醉駕車直行至某路口時,與對向直行且貿然左轉的B女對撞,A、B女皆受有程度不一的輕傷,而在事發時路口的交通號誌恰好故障,故事看到這邊,請問你覺得誰才需要為這起交通事故負起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呢?是酒駕的A女?或不遵守交通規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近日新竹市長的案件甫宣判有罪,引發各界議論,除了信者恆信的政治口水外,其中司法系統的弊端暴露無遺,也讓司法的含金量打了一個相當大的問號,首先檢察官在台灣的司法系統具有相當大的權力,甚至無視刑事訴訟法揭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陋習行之有年,往往很多案件是用先射箭再畫靶的邏輯去自由心證,升斗小民的案件尚且
有一種腐敗足以動搖國本,有一種罪惡足以喪失民心,若要給這個問題一個答案,當司法孳生腐敗及罪惡就是激起民憤的亡國之兆,以最近激起民憤的大法官凍結國會改革法案的裁定來說,足以印證司法在制度上的根本腐敗及權貴將手腳伸入司法系統的荒唐,就制度缺陷論,主導國家法規準繩的大法官卻是由當權的執政黨所提名,而且毫不
世界各國都有監察權(Ombudsman監察使)附屬於國會(或行政部門),而不是獨立機關。 我就是研究這個的。 昨天林濁水(民進黨新潮流動腦的人)的觀點。 和我一樣,我們是就戒嚴時代長大的,見到許多不民主、不合理的制度,覺得不以為然。
聲請人林家祺因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大法官雖認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係屬裁判,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議決書及所適用法規如何違憲,聲請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Thumbnail
列出下列兩者的抵觸,憲法是根本大法,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要經過法院才能動作,現在不用立法院來函就可調查。誰同意誰負責。這是違憲。 真通過,就沒有人身自由了。有沒有讀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Thumbnail
現在別再罵民進黨了喔,民進黨打著民主的旗子,搞著獨裁專制政權,貪汙黑金政治,我們繳納稅錢養政府政府無能,政府不把錢拿去做改善,改變軍警消的權利,都把錢全都吞進自己口袋裡,如果以上有抹黑,都是假的因為我沒再抹黑政府,政府的確無能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近日新竹市長的案件甫宣判有罪,引發各界議論,除了信者恆信的政治口水外,其中司法系統的弊端暴露無遺,也讓司法的含金量打了一個相當大的問號,首先檢察官在台灣的司法系統具有相當大的權力,甚至無視刑事訴訟法揭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陋習行之有年,往往很多案件是用先射箭再畫靶的邏輯去自由心證,升斗小民的案件尚且
有一種腐敗足以動搖國本,有一種罪惡足以喪失民心,若要給這個問題一個答案,當司法孳生腐敗及罪惡就是激起民憤的亡國之兆,以最近激起民憤的大法官凍結國會改革法案的裁定來說,足以印證司法在制度上的根本腐敗及權貴將手腳伸入司法系統的荒唐,就制度缺陷論,主導國家法規準繩的大法官卻是由當權的執政黨所提名,而且毫不
世界各國都有監察權(Ombudsman監察使)附屬於國會(或行政部門),而不是獨立機關。 我就是研究這個的。 昨天林濁水(民進黨新潮流動腦的人)的觀點。 和我一樣,我們是就戒嚴時代長大的,見到許多不民主、不合理的制度,覺得不以為然。
聲請人林家祺因為違反公證法事件,聲請憲法審查。大法官雖認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係屬裁判,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議決書及所適用法規如何違憲,聲請顯無理由,裁定不受理。
Thumbnail
列出下列兩者的抵觸,憲法是根本大法,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要經過法院才能動作,現在不用立法院來函就可調查。誰同意誰負責。這是違憲。 真通過,就沒有人身自由了。有沒有讀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
Thumbnail
現在別再罵民進黨了喔,民進黨打著民主的旗子,搞著獨裁專制政權,貪汙黑金政治,我們繳納稅錢養政府政府無能,政府不把錢拿去做改善,改變軍警消的權利,都把錢全都吞進自己口袋裡,如果以上有抹黑,都是假的因為我沒再抹黑政府,政府的確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