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政府是全民享有的權利,但只要攻擊政府或是點出政府的疏失、錯誤或弊案,就會被查辦嗎?
這兩天的新聞,國民黨王育敏、黃子哲、羅智強及游淑慧等人最近遭台北地院民事庭判決須賠償蘇嘉全200萬元,並登報道歉。這件事由是當初上述國民黨人士召開記者會指控蘇嘉全、蘇震清等私下帶國營事業的高層到印尼會晤當地的政要是為圖個人私利等等。
在法院判賠之前,另有刑事誹謗罪的部分,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其中證據的「電報內容」具真實性且可信,也屬合理的評論範圍,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這邊為大家法普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民事與刑事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訴訟,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上有著很大的不同。而在民事實體法(如民法)與刑事實體法(如刑法)的立法目的大相徑庭,簡單說,民事法所要解決的是私人權利上的紛爭,而刑事法則是為了以刑罰來處罰違反刑事規定的人。
好,有了上面基礎的概念後,應該可以理解民、刑法在看同一個事件時,所專注的目標並不相同,而因為目標不同,所以進行認定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必然所關注的焦點就不一樣了!
以本案件來說,在刑事程序中,檢察官在認定是否有犯罪行為時,在本件是「誹謗罪」,那就會看當這些政治人物做出如此評論的背後,是不是有所本,是不是虛構出來的事實,如果有,才會進一步看看評論的範圍是否合理等。但在民事程序中,法官所要看的重點則在於,被告等是不是有侵害到原告名譽權、是怎麼侵害、侵害得多嚴重等。
刑法有其謙抑性,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如果非必要,就不會出動刑法來處罰人,而誹謗罪中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施政措施、公務員執行公務內容,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為了維護言論自由即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這也是國民黨等四人不起訴的理由之一。
但民法對於侵權行為責任則是有損害,即應賠償。而從台北地院所給的判決理由來看,國民黨四人所開記者會所指述的內容與實際調查的結果來看有其不小的落差(行程頻率、內容及與會人士等),且直接指控蘇嘉全「介入國營企業到底有多深」、「國營事業在中間人以及遂其個別私利的政客撐腰排除外館」、「我國營事業已遭中間人控制企圖以謀取個別私利」、「綠營政治人物吃銅吃鐵吃國家的醜態」等語,指大眾誤認蘇嘉全利用立法院長職權和蘇震清圖謀國營事業的不法利益,侵害蘇嘉全名譽。也就是說,後面的這些指控幾乎都是腦補出來的,或者說被告四人並沒有辦法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對這些指控加以證明其為真實。
民事、刑事的訴訟結果不同步,其實並不罕見,所以打著「我刑事都被不起訴了,我民事卻遭判賠,司法不公!」這樣的話語,並不正確!到底是真的不懂,還是裝不懂而刻意營造話題?炒新聞熱度?讓大家覺得執政黨真是惡霸?台灣已經沒有言論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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