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目的正當但手段違法時,是違法還是合法?
佔領立院和政院的參與者,被國家起訴以煽惑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最、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妨礙公務罪起訴。律師在法庭上為參與者辯護時,主張被告的行為是基於良心、正義,為了維護臺灣的憲政體制而為,因此就算手段違法,也應判無罪。這看似矛盾的「違法但無罪」,在法律中稱為阻卻違法。
「律師的主張合理嗎?違法但無罪的行為,到底是有罪還無罪?」(太饒舌了吧!)
被告被起訴的罪名都是刑法。刑法相較於民法與行政法,更限制人身自由、欲付出的代價更大,最重可能判死刑,因此以刑法定罪時,自然更加謹慎。以刑法定罪時,必須先釐清被告的違法行為,是形式上違法還是實質上違法,若被告兩者皆違法,才算是真正的違法。甚麼意思呢?請看下面的舉例:
醫師為了拯救病患,劃開病患的肚皮完成手術。雖然醫師破壞了病患的身體,但醫師所為是為了救活病患,且病患也同意醫師的行為。
如何判斷醫師的行為可否構成違法呢?請將醫師的行為分成「行為」以及「原因」來看。醫師劃開病患身體的行為屬於形式上違法,因為醫師並不是要致病患於死地,而是將其救活。若今天醫師破壞病患身體的目的不是救活他,而是置其於死地,那麼就同時構成形式上違法以及實質上違法。簡單來說,行為與原因都違法,才能構成犯罪。
釐清了「違法又合法」的概念後,回來看太陽花學運被告律師的主張:
這些學生及民眾在面對憲政秩序遭到破壞時,在有急迫性且無其他救濟途徑時,以佔領立院及政院的方式表達對政府的不滿。這個行為屬不屬於可以阻卻違法的範圍?另外律師認為靜坐、喊口號、佔領行政機關,都屬於象徵性言論的一部分。若法院認為行為違法,就等於限制了言論自由。律師主張這兩點為被告辯護,認為被告的行為可以阻卻違法。在318佔領立院以及323佔領政院的判決中,前者法院判無罪,後者除了煽惑罪之外的罪刑,皆視案件情況判有罪。
當然,並非目的正當,不管做出甚麼行為都可以阻卻違法,還是要個案判斷。
最後補充:2018年,含魏揚(曾參與佔領運動)等四人,為紀念四年前太陽花學運的國家暴力仍未轉型正義,前往行政院及警政署大門潑紅漆。在法庭上,律師以「象徵性言論」為他們辯護,認為應得阻卻違法。
上述三個案件中,律師皆以「象徵性言論」為被告辯護。究竟這五個字的範圍可以多廣?它有極限嗎?不妨思考一下象徵性言論這模糊又危險的概念。法律有時需定得越應處越好,有時卻相反。若將可阻卻違法及象徵性言論的要件列出,人們的行為肯定會鑽文字漏洞,遊走在模糊地帶,反而帶來更多問題。總歸一句,是否為象徵性言論與能否阻卻違法,都需要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