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某機構「新型薪資回捐手法」 工會呼籲:建立查核機制、保障社工勞權

2021/11/2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社福工作人員薪資被迫回捐事件頻繁,政府積極喊話保護社工勞權,但是又出現「新型薪資回捐手法」。今(19)天立委陳椒華、時代力量黨彰化員林區服務處陪同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召開記者會揭露「新型薪資回捐手法」,工會接獲一名生服員投訴,他先前任職彰化縣某社福機構時,被要求以「親屬」名義回捐薪資。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則批評彰化縣政府消極作為,工會協助當事人向縣府勞工處、社會處申訴後,縣府回文給工會時稱本案為「捐款瑕疵」,讓人質疑是否企圖包庇機構進行違法薪資回捐。工會呼籲,政府部門應針對社工薪資回捐不法事件,建立查核機制。
社福機構強迫回捐薪資 改名義不改違法本質 
時代力量黨部彰化縣員林區服務處主任鄭宇焱表示,社福機構薪資回捐手法層出不窮,過去常見的是被要求以個人名義回捐,彰化某機構一案改成「新型薪資回捐手法」,用該員工的親屬名義回捐社福機構。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表示,當事人任職該機構生服員2017-2018年間,領有底薪23000元,在2017年12月份的薪資條上記錄扣除勞健保自付額842元之外,備註欄寫著「當事人的兒子姓名及1440元」,實發薪資為20718元,顯示為當事人的兒子回捐機構薪資6%、1440元。
郭志南說,當事人在離職後,今年4月向工會陳情,5月初由工會協助向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社會處申訴,並進行勞資調解會議。9月時向衛福部「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 」申訴。
雖然經過勞資調解後,達成該機構付給當事人和解金5萬元之協議,但是彰化縣府在11月初針對本案回文給工會時卻表示,有關彰化某社福單位薪資回捐一事,該會確實有依據補助計畫核實撥付薪資,「然員工以及家屬名義捐款予該會亦屬事實,本案於接受捐款情形確實有瑕疵之處」,其「捐款瑕疵」之說引發當事人及工會不滿,批評縣府淡化違法薪資回捐情事,包庇機構進行「新型薪資回捐手法」,恐會縱容其他社福機構剝削社福工作人員。
郭志南提到,除了該機構薪資條記錄違法薪資回捐證據確鑿,當事人也有內部人員承認薪資回捐的錄音檔,其證據都有提供給彰化縣府社會處及衛福部。他呼籲,總統蔡英文、衛福部長陳時中都曾宣示要保護社工勞權、杜絕薪資回捐事件,公部門要能夠確認該機構是薪資回捐,不能導向是當事人「捐款瑕疵」,否則如此新型手法會有極大問題。
中央呼籲杜絕不法回捐 地方卻說是「捐款瑕疵」?
彰化縣府社會處身障科科長林佩宸表示,由於該機構不是每位員工都有發生強迫性捐款的狀況,且2018-2019年間沒有類似相關事情,縣府才會認為該案是捐款瑕疵。後續縣府對機構所做處分,是將本案納入評鑑機制「打低分」,該機構一年大概損失超過10萬元補助費,影響兩年補助費用。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表示,本案確實是薪資回捐案件,因為該當事人跟機構有勞雇關係,且在不是自願的狀況下、以親屬名義回捐薪資,是不樂見且不應該的。衛福部已發公文要求彰化縣府對本案作為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蘇昭如提到,衛福部有「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臺」,並訂定社福人員勞動申訴案件處理流程,接獲申訴後將查明,會請委託補助的權責單位處理,涉及勞動權益就送勞動部依法規處理。
針對本案,蘇昭如建議地方政府參照中央規定檢視社福機構的補助機制。除違反《勞基法》、《公益勸募條例》外,衛福部對於《社會福利補助要點》規定越來越嚴格,明定「受補助單位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要求薪資回捐。亦不得向因職務或業務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督導之人強行為之」,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有薪資未全額給付或薪資回捐者,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或仍未返還薪資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如涉情節重大或經查獲再犯者,自查獲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另外蘇昭如說,衛福部每年主動抽查約5%的補助單位,檢視補助人員投保資料、薪資撥補明細等,若有單位未履行規定,會要求相關單位改善。
立委陳椒華則表示,彰化縣府一邊在公文寫說是「捐款瑕疵」,一邊對該機構的處分是評鑑打低分,卻未積極認定為薪資回捐情事,若未來其他機構都循如此方式剝削社福人員,縣府只是評鑑打低分處罰,補助影響輕微。「彰化縣府像是輕輕放過該機構,無視外界認定的薪資回捐惡行,能保證該機構不再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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