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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話|社會法益|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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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話所介紹的內容是關於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等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出現頻率較少,所以在教科書中也較少提及、介紹,但若是遇到了該怎麼處理呢,如果一點概念都沒有也不行,在這個罪章中大多是以實務見解為主,較沒有學說上的爭論。學習上,只要將行為態樣區分出來,看看實務見解即可,當作增加些知識吧!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章

刑法第246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刑法第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8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49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50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壹、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

實務上關於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之判例,多集中在「遺棄」要件之討論。筆者簡單介紹其中幾則較具代表性者。

(一)殺人後將屍體留在原處不埋葬之行為

殺人後將屍體留在原處不埋葬之行為,除非行為人有殮葬義務,否則不成立刑法第247條第1項侵害屍體罪。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519號判例:「殺人後之遺棄屍體,除有殮葬義務者外,須有將屍體遺棄他處之行為,方可論罪。若殺人以後去而不顧,並未將屍體有所移動,尚難遽論該罪。」

(二)遺棄屍體

所謂的「遺棄屍體」必須要是行為人遺棄當時該行為客體就已經是屍體時,才可能成立本罪,否則依情況可能論以不作為殺人或遺棄等罪。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873號判例:「遺棄屍體罪,以所遺棄者係屬屍體為要件。上訴人猛擊某甲倒地後,疑其已死,將其移置他處,次晨復甦,經醫治無效身死,是某甲當時實未身死,尚未成為屍體,上訴人之行為,自不另行成立遺棄屍體罪。

(三)污辱屍體

補充說明「污辱」屍體之實務見解。與遺棄屍體相同,污辱屍體罪亦必須行為人明知行為客體為屍體時,才會具備刑法第247條第1項侵害屍體罪之故意而成立本罪。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4313號判例,「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污辱屍體罪,以行為人知悉其加害之對象係屬屍體而予以污辱,始克當之,若行為人並無屍體之認識,即無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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