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的追訴期沒有時效性?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12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刑法第80條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嚴格來說,是指「有人死亡」且「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刑責將不再受到追訴期的拘束。
影響到的法規包括:普通殺人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傷害致死罪重傷致死罪等。並不是只要有人死亡就適用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但書,只有重大犯罪會受到拘束。
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雖然有人喪命,但由於刑責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與80條內所提到的最重本刑規定不符,就不會受到修法的影響而有所改變
舉個簡單的例子
殺人犯A拿刀砍殺B和C,後開始逃亡B當場死亡,C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A犯了刑法第271條的普通殺人罪殺人未遂
逃了40年後被警察捉到,已經過了第80條所規定的追訴權時效。但因為B死亡,所以殺人既遂的部分還是必須追究並依法送辦,至於對C的殺人未遂部分,因為已經過了30年的追訴期時效,不會再針對這個部分對A做刑事上的懲處。
追訴期的規定常讓民眾認為是在保護罪犯犯人只要躲過追訴期後就沒辦法再對他們起訴。但其實會有這樣的規定也是在催促司法機關盡早辦案,因為刑法很講究證據,時間越久證據就越難取得,越早偵破案件越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追訴權時效只會用在「從來沒有被偵辦過的對象」,如果在偵查期間已經被列為嫌疑人,追訴時效就會被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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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以在修法前就結婚的人還是按照舊法的規定,舉行過婚禮就是夫妻了。如果在那之前已經舉行過婚禮,修法後又要與另一人登記結婚,就有可能不小心犯下重婚罪。
國民政府遷台40年來從來沒改選過國民大會(因局勢不允許所以沒辦法按照憲法規定改選)。民國78年,第五次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修正案延長了增額的國大代表任期並擴張國民大會的職權。隔年3月就爆發了著名的野百合學運,來自全台各地的大學生在中正紀念堂廣場(現在已更名為自由廣場)靜坐抗議,提出「①解散國民大會」
舊民法將婚姻分為嫁娶與招贅兩種方式,子女的姓氏也因為婚姻的種類不同而標準不一,這已經破壞了憲法所規定的男女平等原則。子女長大後也不能依照自己的意思來將自己的姓氏變更為雙親另一方的姓氏,與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違背了。
我們在電視上常常看到有人喝酒喝到爛醉還是堅持要開車上路,還因此違規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在這種情況下,駕駛人確實是因為「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那為什麼還可以依照刑法第185-3條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來懲處又不能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來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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