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之前的文章「
期待周全立法的線上公司股東會」一文中,提及「由於疫情需要減少、降低大眾群聚的考量,股東會進行的方式本應朝向線上會議的方式進行,尤其是在科技技術發達的現在,並沒有技術上無法克服的問題,惟在公司法法規上對於線上股東會的規定,並未有周全的規範,以致空有技術,但立法跟不上時代的窘境。」
關於公司法第第172條之2及第356條之8等條文的修正法案在12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來公司在章程中明定可以視訊的方式召開股東會,那就可以以視訊的方式進行召開股東會,以因應如疫情期間不方便以傳統實體的方式進行股東會的情況。又以目前的科技進步的程度,視訊召開股東會並非難事,也可為公司及股東省去籌備及舟車勞頓的時間及成本,可謂是雖然慢了但仍是與時俱進的修法。
但若未在公司章程中訂明以視訊召開股東會,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仍可以以視訊召開股東會,如公司與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之彈性。
而也並非所有公開發行公司都可以採行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金管會表示,將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議事手冊應行記載與遵循事項」,對於「易生爭議」的公司若要採取全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將會更審慎,因此金管會將會定出範圍、條件,同時對於「數位落差」亦會訂出配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