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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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要讓生活恢復時刻寧靜的話,我想要的魔法是「現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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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勝於雄辯 許多當事人被告之後,沒有及時委任律師,等到一審敗訴,才趕緊找律師協助上訴。這樣的案件,往往在閱卷後,才發現當事人根本沒提出任何證據,都「天真地」以為用口頭講出事實,法官就會判贏。 殊不知,法律根本不是這樣運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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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這麼規定的原因其實也是因為「沒人能夠確定受到損害的範圍」,打破一個玻璃杯和撞壞一輛名車的損害程度很明顯差了好幾倍。但法官不能拿「玻璃杯太便宜沒必要計較那麼多」或「名車太貴一般人賠不起」就判免賠。只要有人提出民事賠償,不論金額,都必須受理。民法沒有所謂的「微罪不舉」。【延伸閱讀:便宜主義—微罪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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