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性戀是『離婚』,同性戀就叫『假結婚』

2022/01/0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八點檔的劇情是這樣演的:一個隱瞞自己同志性向的男生,和一個異性戀女生結婚,還生了小孩、有了家庭。女方最後發現男方的黑歷史和隱藏最深的秘密,雙方在中老年的時候協議離婚……
此時,台下敲碗喊燒的鄉民就會一貫義憤填膺地開罵:「最可憐的就是前妻啦!」、「不管怎樣耽誤別人的幸福就很不應該」。叫罵聲中,你漸漸地也覺得那個男同志真的很不應該,但又覺得哪裡怪怪的……
福寶濕地的落日。準備回家的時候,卻發現自己並沒有一個可以容納自己的家?這是很多性別異常者的困境與渴望。

不然同性戀究竟該怎麼做?

首先,上述會如此發言的鄉民,他們通常是佔據道德制高點的『性向正確者』。
有一少部分的贊同者,則是那些很幸運,一出生就遇到包容自己的親友、也有能力找到終身伴侶的『性向異常者』(本文此用詞僅僅是強調同志族群在傳統社會眼中的異常)。
身為普通又正常的『性向異常者』,請讓我來告訴你,我們的世界觀究竟可能面臨了什麼吧!
首先,一些情緒知覺比較敏銳地孩子,可能在國小的時候就察覺自己對於同性的異樣眼光。其中一些『乖孩子』在逐漸懂事之後,開始知道要將『性向異常』當作『羞恥』隱藏起來,因為整個社會、連同我們的師長父母,都時不時譴責、嘲笑這樣的人是不正常和病態的。
一出生下來社會就是敵人,自己最後也變成自己的敵人。除了來在周遭的言語肢體傷害,自己變得也會傷害自己。每天都像在鳥籠中和無形的敵人在搏鬥,就像中島美嘉在《我也曾經想過一了百了(僕が死のうと思ったのは)》中唱的其中一段:
耳を塞ぐ鳥かごの少年,見えない敵と戦ってる
為了保護自己,這些人長大後就成了所謂的『深櫃』。當整個社會都在譴責他們是該被矯正的變態之時,他們便用異性戀婚姻的形式,試圖適應這個從小就對他們不友善的社會、成為社會眼中的『性向正常者』。這當中很多人也是好好對待自己的另一半,很痛苦地盡到社會角賦予的刻板義務。
我們照著你們訂定的道德或法律規範做,我們證明自己正常了,那你們還在靠北什麼?說是同情被騙的女方,那逼迫我們就範的你們,就完全就沒有罪嗎?『同情』但不覺得自己有責任,這不是傲慢什麼才是傲慢?
台南安平日治台鹽宿舍。如果可以找一個地方,安安靜靜的住下來,我會希望是這裡。

為什麼異性戀稱為離婚,同性戀卻是假結婚(騙婚)

常常在一些網路雜誌,介紹一些優雅中老年相關的課題,有一些舊是在講異性戀離婚之後,要如何好聚好散,但很少有人大喇喇地指出其中一方是『騙婚』(查一查發現這好像還是支語,台灣語境應該是更偏向『假結婚』)。
當『假結婚』一詞在異性戀婚姻出現的時候,多半已經不是道德的範疇了,更多時候是已經牽涉到民刑事官司,例如:詐欺(新聞:假結婚真詐財真實上演!她婚後拿了錢隔天就消失,老公4年找嘸人⋯律師曝詐欺最慘下場)或是重婚等等。但這樣極具羞辱性且法律上明確有罪的字詞,用在同志身上卻再也合適不過
用『欺騙』兩個字來指責這些人,一筆帶過這些少數人成長過程中所經歷的心理煎熬,還有社會制度打從我們一出生就開始的壓迫。這樣的人你告訴我他多有同理心,我打死都不會相信!

同婚過了,還是有許多人不敢、也無法出櫃

身為同志的『羞辱感』,從小被烙印在心坎後,走出不去就是走不出去,即使同婚通過很多人也還在水深火熱之中請異性戀者不要自以為地認為出櫃和結婚都跟你們吃飯睡覺一樣容易
我們想和同性結婚,但除了選擇對象更少之外、彼此看不見彼此(有的人也不敢用交友軟體,怕被認出來),我們還要面對異樣的眼光和家人的情緒勒索和自我的道德束縛。
男同性戀者也不是人人都像湯姆戴利,可以花幾百萬到去合法聘請代理孕母生一個自己的小孩。就算有幸生子,我們也會擔心,兩個父親和小孩手牽著手進入幼稚園,會不會害孩子也和我們一樣受盡歧視?
你,會不會也對我們指指點點呢?
我們想和異性結婚,來取得一個社會認證的人生圓滿,但其實我們也很怕耽誤別人的一生。在各種兩難的牽扯之下,不去『連累』他人,等待我們的就是面臨終其一生的孤身一人
曾聽說老家的鄰居兒子,年過半百不娶,疑似就是同性戀,在幾年前也聽說出家了,不知是否心中有走過同樣的掙扎呢?

為什麼同性戀要和異性戀結婚?

除了有各位鄉民想像的騙婚狗血八點檔劇情,還有一個可能,就是他可能不是純的同性戀,而是偏同性戀的雙性戀。雙性戀長期在LGBTQ社群中被『異同』討厭的一方,一般鄉民自然也不會將這點考慮進去;
或是,他的成長經歷沒有發現自己是同性戀;抑或是,他在某些契機下,性向發生了位移。
更有可能的是,因為從小慣性的羞恥感,讓他無法承認自己是同性戀,而選擇和異性戀結婚,直到哪天他終於發現自己真的不行。又或是哪一天,他終於和自己和好,決定不再傷害自己的時候,那大概就是八點檔轟轟烈烈離婚的橋段了吧!
所以,從頭到尾,鄉民都無法直接武斷地假設,該名男性是在知道/承認自己是同性戀,也不是雙性戀的狀況下和女方結婚的!就像異性戀結婚數年之後,發現彼此個性不合而離婚,這難道也是騙婚、耽誤他人的一生嗎?
彼此的性向無法契合,難道不能更被中性地視為一種類型的個性不合嗎?我們的社會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停止對於特定『性別異常者』的污名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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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文化,我們一直認為:『台灣保留博大精深的傳統中華文化精隨』、『只有原住民文化能代表台灣』、『台灣沒有文化』等等,真的是這樣嗎?面對中國不間斷地文化統戰,許多台派並不是特別關心文化這一塊;或是就算關心了,也鮮少有人能提出『跳脫中華』的論述系統。這裡希望能拋磚引玉,提供台派一個思考自身文化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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