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因應Covid-19疫情而全面適用的遠距開庭制度,已經漸漸消失,並可能在兩年後正式走入歷史。司法的數位轉型,應從保留遠距開庭開始。
前情提要
2021年5月15日,雙北市因 Covid-19病毒進入社區傳播階段,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許多公司行號,為避免職場成為疫情傳播溫床,紛紛開始居家(遠距)辦公(aka WFH, Work From Home)。
法院、地檢署雖然並未因為疫情而關閉,然而雙北地區的確診人數持續攀升,
司法院也宣布,除具時效性(如刑事延押庭)或具緊急性(如刑事羈押庭、民事假扣押案件)的案件,原則上
暫緩開庭。根據我在第一線的觀察,法院、地檢署在5月19日全台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後,大多都已暫停開庭。
然而隨著疫情警戒不斷延長,絲毫沒有降級的趨勢。各地的法院、地檢署漸漸感受到積案的壓力。要知道,法院、地檢署並未關閉,暫停開庭期間仍然接受申告。也就是說,因為暫停開庭使得舊案無法結案、新案又不斷增加,各地法院、地檢署當然吃不消了。到了六月中旬,便有法院開始遠距開庭。
法院其實不是第一次視訊開庭
因為疫情使得很多公司行號被迫開始摸索WFH的制度與管理措施,連帶地也使線上會議的需求大增。許多公司行號臨時摸索如何使用線上會議軟體進行會議。
但你知道嗎?法院其實早有視訊開庭的前例。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以往法院
考量證人不便遠赴外地法院作證,早有
「遠距訊問」的制度,運作的方式就如同與棚外SNG記者連線一般,讓遠在外地的證人就近到附近的法院,以視訊方式和外地法院連線開庭、進行作證。
但可能有人會注意到,這種遠距訊問制度只適用在「證人」。也就是說,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被告、民事案件的原告與被告,都不能使用遠距訊問制度。所以遠距訊問制度,並不是全面適用於所有人、所有案件。
司法院通令使用「U會議」進行全面遠距開庭
我實際使用U會議進行過幾次遠距開庭、遠距調解,雖然功能不若Zoom齊全、名氣也不若 Google Meet、 Microsoft Teams 這麼大,但整體表現還算中規中矩,
若法院人員能再多加活用U會議,相信應該能大幅提升疫情期間開庭的順暢度,長遠來看更是司法數位轉型的里程碑。
遠距開庭只是曇花一現?
雖然遠距開庭聽起來很潮,又具有降低傳染風險的實質功能,但很遺憾的,這種便利的遠距開庭制度,可能只是曇花一現。
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13條第1項:「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前面提到,全面適用遠距開庭制度是依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的授權。然而這個特別條例目前只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
也就是說,這個全面適用遠距開庭的制度,可能在兩年後走入歷史。此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2021年7月27日
宣布調降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二級後,各地法院已紛紛將遠距開庭取消、改成實體開庭,恐怕更加速遠距開庭制度的消失。
司法是時候數位轉型了
數位化是當今時代的趨勢,司法也不應例外。雖說是因應疫情而創設全面遠距開庭制度,我衷心期盼,即使疫情過去,也能將全面遠距開庭制度保留,提供承審法官、當事人、律師更多元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