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次核定特別條例第2條期間及地區
在〈
法院其實不是第一次遠距開庭〉一文中提到,因應Covid-19疫情蔓延,立法院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使遠距開庭可以全面適用於各類型訴訟案件及人別。
但根據2021年6月25日司法院的核定內容,全面適用遠距開庭的期間為「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三級警戒」,因此同年7月21日降級後,各地的法院、檢察署就無法再全面遠距開庭。
時隔一年,當年的Covid-19 Alpha變異株已被傳染力更強的Omicron變異株取代,成為主流傳播的病毒株。目前全台的感染人數不斷增加,人數甚至已經超越去年最高峰。司法院因而再次核定全面適用遠距開庭的期間為「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八月二十四日止」,為期三個月。
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第2次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2條期間及地區 令-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新聞查詢-法規資訊
對第一線運作的影響有待觀察
有別於去年的風聲鶴唳,今年政府對於Omicron疫情的因應措施有所改變。或許你因此降低了外出的頻率,但無可否認的,目前大多數的工商活動仍然是正常運行。
目前法院、地檢署對於遠距開庭所需的設備仍然普遍不足,多半需要總務科的人員協助橋接法庭內的錄音、錄影設備,所以非必要不會進行遠距開庭。如同〈
法院其實不是第一次遠距開庭〉一文所提到,去年三級警戒期間,司法院也是撐到六月底才核定開始進行遠距開庭。
因此,今年的感染人數雖然較去年多,但工商活動仍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我認為司法院核定三個月的全面適用遠距開庭期間,更像是一種備用方案,而不是替代方案。多數的法院、地檢署應該還是會採用實體開庭的方式,或者在辦案期限允許的狀況下,延後開庭。
遠距開庭仍只是曇花一現
由司法院第二次核定的期間可以知道,司法院基本上也不打算將遠距開庭作為長久的一種備用選項。
此外,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的落日條款(第13條)也尚未延長,仍然是施行至民國112年6月30日止。也就是說,全面適用遠距開庭制度,仍可能在一年後永遠消失。
我們需要遠距開庭成為一個選項
遠距開庭究竟能不能取代實體開庭,目前眾說紛紜。
若以一般公司行號的商業會議為鏡,早先很多企業也認為實體會議無法被視訊會議取代,因此商務旅行、實地勘查仍然非常盛行,不因網路的普及而有所影響。然而經過這兩年的Covid-19疫情,已經有許多公司行號發覺部分會議其實可以透過視訊被更有效率的處理。雖然商務旅行和實體會議現階段仍然不可能完全消失,但確實有一些實體會議是可以被遠距視訊取代的。
Business Travel Rebounds as Execs Choose (Real) Face Time Over Zoom
至於開庭,有時證人因為距離、時間或是單純不想進法院,選擇不出庭作證;但如果該證人是關鍵證人,法院必須耗費多次庭期屢次傳喚,甚至動用罰鍰迫使證人出庭作證。如果有較為方便彈性的遠距開庭的選項,就可以節省很多行政和訴訟成本。和公司行號一樣,有些程序不適合遠距,但有些程序使用遠距會更有效率,為甚麼不讓更有效率的新方法成為選項呢?
可能有人會主張法官親見親聞是重要的,但我認為,將選擇權留給審理具體個案的法官和兩造是必要的。富有彈性、與時俱進的司法制度,才有可能獲得人民的認同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