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表解講要》05

2022/04/05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2018溫哥華傳戒弘法之旅
大修和尚 宣講
乙三、次第
接著再說明次第,這條戒為什麼它排列在第二?
第一、就是十善業及十惡業
首先,皆先殺次盜。就著十善業的次第而言:第一就是不殺生、第二不偷盜,所以十善業它排在第二。就是十惡業而論,它也是排在第二。所以十善業及十惡業它都是先殺次盜,都是先列殺生,其次列偷盜。這是就著法的次第而言。
第二、殺盜二罪,先害正報,次損依報。反之,斷惡修善,則應先不害正報,次不損依報。
殺生、偷盜這兩種罪業,首先,殺生是傷害了眾生的正報;其次,偷盜是損害眾生的依報。現在反過來,我們要反惡為善,我們要斷除一切惡法,修習一切善法,我們應當順著這個次第,順著這個次序,首先不要傷害眾生的正報,不要去殺生,正報就是他的身體。其次,就是不要損害眾生的依報,依報就是他的生活環境,就包括他所有財物,這個就是就著斷惡修善的次第來說。
乙四、具緣成犯
接著,具緣成犯,具六緣就成就犯到這條戒的根本,根本罪。
第一、有主物。
這是有主人的財物。譬如是三寶的財物,三寶的財物它都是有守護主,其他一般人的財物、或者是鬼神的財物、或者是畜生的財物,這個都是屬於有主人的財物,我們都不可以隨便盜取。
尤其在所有財物主人當中,以盜三寶財物的罪是最重大的,所以對三寶的財物一絲一毫我們都不隨便地侵損,因為三寶的財物都通於十方,我們盜三寶的財物等於盜十方三寶的財物一樣,這個罪都是結得很重的。
接著第二、有主物想。
你正在盜取的時候,心中也作這是有主人財物的想法,你心中是作這種的念頭的。
第三、有盜心。
你有這一念偷盜對方財物的心。
第四、是重物。
就是值銀八分以上就是重物了。蕅益大師的《箋要》:這個八分銀,是蕅益大師在《五戒相經箋要》引律攝的文說明:五錢,就是八分銀。那價值八分銀以上,這就是五錢,這就是重物了。
根據一九八八年,南傳比丘,他們共同評定五錢到底是多少呢?他們說:等於是二十塊的美金價值。那二十塊的美金合我們現在多少呢?差不多大概六、七百元(台幣),六、七百元而已吧!也不多。六、七百元他就犯到重罪了,那這個就是五錢以上了。
或者有的說法:就是等於一件袈裟的價值。律上也是有這麼一個公案。但是袈裟有的比較貴,像我們諸位如果是五戒、或是菩薩戒的縵衣,那就比較便宜,我們如果以台幣來算的話,大概六、七百塊吧!出家的袈裟就比較貴.比較貴一點,因為它的工細,而且料也比較多一點,有時候一般的袈裟,如果是我們出家眾的袈裟,一般大概也要一千多塊,貴的也有四、五千塊也都有可能,所以不一定啦!就以五錢為準,而這裡就說是價值銀八分以上,這個就屬於重物了。
對於這個八分銀,我為了慎重起見,就請我們一些信心的居士去查,他們在網路上面去查,查到這些國際白銀的標價,他們查的日期是在二零一八年九月二日,他們查的結果是:銀的一錢是五十四塊台幣,一錢等於十分。那這個地方他說:八分銀就重物了。所以一錢等於十分,五十四塊乘以零點八等於四十三點二塊台幣。那如果是加幣大概是多少?不到兩塊。不過這個我想蕅益大師他們當時的銀,因為量少,所以價錢可能比較昂貴一點,那我們現在因為銀一直在開發,所以這個銀的價格不斷地下降,這可能是時空的問題了。
這個地方我們就姑且不採取這個八分銀的立場,只改採取五錢或者是一件袈裟,或者是南傳的一九八八年他們共同評定的二十塊美金,姑且以這個立場來論。
這有關五錢的說法,古今以來的律師都很難論斷,那佛陀當時是以摩羯陀國的評定標準,他們國法,如果犯到偷盜五錢就犯到死罪了,佛陀是以這個標準來論斷的。當時的五錢跟我們現在五錢又完全不一樣了,還有國法的情形又完全不一樣,所以這個地方就盜戒這條戒,比較難以去論斷了。但是我們在守持方面我們盡量從嚴,一針一草我們都不與而取。那我們姑且就以一件袈裟、二十塊美金等,作為我們五錢評斷的一個標準,我們姑且就這樣。這個是談到重物。
第五個是興方便。
首先你生起這念偷盜的心,然後開始行動,準備什麼工具,包括你的身體走到要偷的財物的地方去,在財物還沒有離開本處以前你碰到了,但是它還沒拿離開,它還放在桌子上面手碰到了。還沒拿離開以前,這個都是屬於興方便的範圍。
第六、舉離本處。
你把它舉離本處。如果說這個東西價值五錢,那你離開本處了;它這個財物所放的原來的地方,你把它離開了,那就構成偷盜罪了。這個是談到具緣成犯。
那再來談到
乙五、輕重
接著我們再看輕重的區別。同樣是盜戒,但是它有極重、重、輕之別。極重就是極為重大,還有重的、輕的這些差別,以下就說明。
第一、盜十方僧物,現前僧物者,其罪重於殺八萬四千父母及五逆罪。
偷盜十方僧眾的財物:好比寺院裡面常住的財物,就是十方的僧物。還有偷盜現前僧物:現前所有大眾僧、或者個人財物、或者是大眾僧共有的財物。這種罪業重大的情形,它重於殺傷害八萬四千的父母以及五逆重罪。那麼大的罪業比這些極重大的罪業還重大,所以我們一絲一毫在三寶門中,我們不要隨便侵損,不要隨便侵損三寶的財物,這個都是極重的罪業。
在《方等經》華聚菩薩就說到:「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不能救。」他(人)所不能夠救的。五逆重罪還有犯到四重罪,他也能夠救,但是盜十方僧物者我所不救,是我所不能夠救的。因為十方僧物它都通於十方,我們盜僧物就跟十方一一僧都結了一個盜罪,這個罪何其重啊!所以是我所不救。
接著第二、是盜三寶物。
偷盜佛法僧三寶的財物,這個也是很重的,很重大的。以及偷盜我們的師長、父母、發菩提心人的財物,他的罪業也比較重大。還有偷盜國營公有的財物,罪業也是很重大的。還有盜物價值這個地方說八分銀,我們說應該是改成五錢以上的話,也是犯到重罪。
第三、八分銀
我們就把它改成五錢,五錢以下的屬於中罪,三錢以下屬於輕罪。假若偷盜五錢以下屬於中罪或者是輕罪。這個是就著犯戒罪來說。
又者被偷盜的人苦惱多少,罪分輕重。
就是被偷盜的人他的苦惱有多有少的區別,那我們所獲得的罪業,它(也)有分成輕跟重的情形。
再來乙六、開遮
接著開緣。開緣不犯的情形有五種,哪五種呢?
第一、就是與想。
以為人家是要給我們的,你在取這個東西的時候你沒有任何的偷盜心,你當下的念頭就想到這是人家給我的,這個叫做與想,給我想。然而這裡它又有微細的分別、微細的道理存在。譬如你犯了偷盜罪的時候,你去請教律師,律師在為你評罪的時候,其實你是生起偷盜心了,但是你為了避免這個罪過,就說:「我當時沒有生起這個偷盜心,我當時是真的作人家給我的想法。」這樣子的話,你不但犯到偷盜罪而且又犯到妄語罪。這是不可以隨便的,律上審罪的標準,有時候是超過世間的法律的,世間的法律都還沒有論到這麼微細。如果說真的是作人家給我們的想法,自己一點偷盜心也沒有,那這樣才有開緣。
第二個、是己有想。
你正在拿這個東西的時候是作屬於自己所有的想法,自己沒有一點偷盜心,你認為這個東西就是我的,你怎麼會有偷盜心呢?你作這種己有想,那他就沒有犯到偷盜罪,縱然你錯拿了,也沒有犯到偷盜罪。在律上就有一個公案:比丘拿錯別人的三衣以為是自己的,後來他知道以後就還給對方,那這是不犯的。
第三、糞掃想。
什麼是糞掃想?就這個東西是人家丟棄的,丟在垃圾堆裡面不要的東西,這就屬於極賤之物了,這個也就是極為卑賤的財物。那我們惜福啊!把它撿來洗一洗,或者是這些人家丟棄不要的傢俱,人家已經不要了,那我們把它撿來修理一下、整理一下,可以用就好了。作這種人家丟棄不要的想法,這個叫作糞掃想,這個在律上來講叫做糞掃想,那這個也是不犯的。
第四、暫用想。
我們是暫時用用就還人家了,這個也有開緣,你雖然拿來用了,但是打算還要還人家的,只是暫時借用一下而已,不是永久占為己有,這個也是不犯偷盜罪。最好還是預先經對方同意比較好,但是你假若後來不還給人家,那這樣就會犯到。
第五、是親厚想。
譬如我們的父母、兄弟、姊妹或者是我們很要好的朋友、道友,我們用他的財物,他非常歡喜;他用我們的財物,我們也非常歡喜。這樣彼此通用,我拿他的東西來用,這個叫做親厚想,這個就不犯偷盜罪。但是不可以他根本就對我沒有親厚,然後我自己卻一廂情願,隨便說一說我是作親厚想的,把他隨便拿來,去取人家的東西,說:「我是做親厚想的」那這是不可以的。
還有菩薩見惡官盜賊,奪他財物,以慈悲心,隨力所能,罰治奪取,還所有主,不犯。
菩薩看到惡的官人或者惡劣的盜賊,奪取他人的財物,他運用慈悲心隨著自己的力量所能辦得到的,來處罰這個惡官、治理這個盜賊,再將他所奪取的這些財物把它奪過來。然而不是佔為菩薩自己去享用,而是全部還給所有失去的主人,能這樣的話就不會犯到偷盜罪。
再來乙七、偷盜的果報
接著再看盜戒的果報,持戒犯戒的果報。
偷盜
第一個、墮三惡道。
將來會墮落地獄、餓鬼、畜生三途裡面去受苦。
第二、若生人中,貧窮下賤,或多資財,而不得自在使用。
也就是說,假若我們犯到這個偷盜罪,你生到人道當中,由於過去這種偷盜的罪業因緣,你就會感得貧窮下賤,貧得沒有財物:衣不蔽形、食不充口,生活所需非常的匱乏。或者有許多的財物,然而你不能夠自在的使用,有種種的障礙,不能夠如法地去處理。
第三個、苗稼房產,遭水火霜雹等災。
由於偷盜的罪業,你種的這些苗稼,譬如五穀、或者麥子,種種田裡這些植物,或者你的房地產,就無端的遭遇這些水災、火災或者霜雹等等的災害,使令你所種的這些東西長不起來沒有結果。
第四、他人失物,於己生疑。
你假若常常偷盜的話,別人丟掉財物,第一個想到的就是你!他就對你有懷疑的心:是不是某某人又給我偷去?警察局對你也會特別在意。
第五、身常受苦,心懷憂惱。
我們身體會常常受到痛苦,而且內心常常懷著憂愁苦惱。
以上這些都是犯到偷盜罪的果報。
乙八、戒盜果報
假若我們能夠好好地守不偷盜戒的話,果報如何呢?
第一個、資財盈積,而不散失。
你將來感得的果報就是你的資財,資助你身體的財物盈滿積聚,縱然你盈滿積聚,都盈溢出來了,但是它也不會散落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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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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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志勞筋骨,大任乃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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