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世界貿易組織(WTO)網站獲悉,歐盟委員會於2022年6月8日向其提交了一份通報草案,草案擬對歐盟REACH附件XVII中第63條鉛及其化合物的限制條款做出修改,並積極尋求公眾意見。
PART.01
具體修改意見如下:
15禁止在聚氯乙烯(PVC)物品中使用鉛及其化合物;
16禁止含鉛量大於或等於0.1%的PVC物品投放市場;
17第15與16條自本修訂案生效後的24個月+1天后適用;
18第15與16條不適用於含有再生硬質PVC的特定PVC物品,直至本修訂案生效的10年後,但此再生硬質PVC的含鉛量必須小於1.5%,且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覆蓋該再生硬質PVC覆蓋層的含鉛量必須小於0.1%時才能觸發該豁免,特定PVC物品指:
a. 用於建築和土木工程外部應用的型材和板材土建工程,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 用於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但條件是再生PVC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c. 用於建築物和土木工程中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觸,不包括維修。例如,電纜管道);
d. 用於室內建築的型材和板材,條件是:安裝後面向建築物佔用區域的整個表面是用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生產的;
e. 多層管道(不包括用於飲用水的管道)。條件是:再生PVC用於中間層,並且完全被一層新生產的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
f. 配件,不包括用於飲用水管的配件。
19第15與16條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矽隔板,直至本修訂案生效的10年後;
b. 附件XVII第63條第1條所涵蓋的物品,且符合第2條至第5條的豁免規則。以及第7條所涵蓋的物品,且符合第8條和第10條的豁免規則;
c. 下列指令和法規所涵蓋的物品:
(i)歐盟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EC) No 1935/2004;
(ii) 歐盟RoHS指令2011/65/EU;
(iii) 歐盟包裝指令94/62/EC;
(iv) 歐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第16條不適用於自本修訂法生效後24個月內投放市場的PCV物品。
該修訂案預計於今年第四季度通過歐盟官方公報發佈,並於發佈日的20天后正式生效。目前該修訂案草案正在積極尋求公眾意見,所有利益相關者可在2022年8月7日之前提出意見。
PART.02
修訂對PVC企業的影響:
PVC是世界上產量最大的通用塑膠之一,在建築材料、工業製品、日用品、電線電纜等產業均有廣泛的應用。
鉛作為PVC常見的改性劑,可提高PVC在混煉和製品生產過程中的熱穩定性,還能提高PVC光降解穩定性。但鉛及其化合物是一類有毒有害物質,早在2016年就被列入歐盟REACH附件XVII中對其用途進行限制,且在2018年鉛因其潛在的生殖毒性被列入歐盟的高關注物質(SVHC)清單。
瑞歐提醒您:
該修訂案一旦落地生效,將會對輸歐的PVC產業產生較大影響,瑞歐提醒相關企業再次審核自己的輸歐PVC產品是否符合新的限制條款,並及時做好產品合規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