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苦讓小蝦米直面大鯨魚?

2022/07/2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很多人可能聽過,中小企業在Facebook上刊登廣告,要為Facebook代扣繳稅款(6%)。
你可能想說,因為Facebook人在國外,這只是中小企業在稽徵程序上,幫政府一個小忙,代替政府向Facebook扣繳稅款,沒什麼大不了。就像公司每個月發薪水給員工時,公司負責人也會為員工代扣繳稅款。隔年報稅時,再多退少補就好了。
但實際的情況,卻沒有想像中那麼單純。
扣繳制度的本意,原本是讓國內中小企業代替跨境電商,繳納跨境電商理應負擔的納稅義務。但由於國內中小企業,往往缺乏與跨境電商議價的能力,導致先前扣繳的稅款,實際上卻經常轉嫁給中小企業負擔,進而增加中小企業額外的經營成本。
事實上,Facebook也會看人臉色。面對不同的交易對象,會採取不同的商業模式。對於議價能力較高的國內企業(即消費額超過一定門檻的企業客戶),Facebook會提供已扣除稅額後的優惠價格,作為讓利的商業籌碼;但對於議價能力較低的國內中小企業(即消費額低於一定門檻的企業客戶),則讓中小企業自行吸收其為Facebook代扣繳的稅款。
一筆稅款是否「實際轉嫁」,固然不是法律可以規定,而是市場機制運作下所形成的結果。但一個法律制度的良窳,實際上卻是決定,在市場機制下,一筆稅款是否「容易轉嫁」的關鍵因素。
此外,現行扣繳制度,僅適用於「國內企業」,而不適用於「國內個人」,也會面臨公平性的問題。
換言之,在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國內個人」時(B2C,例如個人在Netflix選購影片),應由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來台申報納稅;但在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國內企業」時(B2B,例如企業在Facebook刊登廣告),卻是由買受人負擔扣繳義務。
在稅制設計上,因買受人身分的不同,即採取「扣繳與否」的差別對待,這是否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當買受人為「國內個人」時,既然可以要求跨境電商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來台申報納稅,技術上並無困難;何以在買受人為「國內企業」時,就只能夠要求買受人負擔扣繳義務?
一般常見的回答是:這是所得稅法明文規定的稽徵方式。
但法律的規定,只是形式上的理由。形式上有法律的依據,不代表該法律的內容必然實質正當。
雖然一般個人通常沒有為外國營利事業扣繳稅捐的經驗,也幾乎沒有為外國營利事業扣繳稅捐的誘因,且由一般個人為外國營利事業扣繳稅捐,由於個人人數眾多,更是缺乏稅捐稽徵的效率。
但制度設計上,還是可以考慮將該筆稅款的扣繳義務,轉移到這些數位化交易的「中介機構」(例如信用卡公司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可能更有助於B2B與B2C,在稅捐稽徵程序上的公平對待。
事實上,要解決中小企業在所得稅扣繳制度遭受到的不公平對待,釜底抽薪之道,或許可參考對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的「落地登記制」。亦即,凡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國內個人時(B2C),只要年銷售額達新台幣48萬元,現行營業稅法即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來台辦理稅籍登記。
倘若對跨境電商的「所得稅」課徵,從原本的「扣繳制」轉為「登記制」,則對於符合一定登記標準的跨境電商,如未及時落地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其在我國境內的營業利潤,報繳我國所得稅時,則此時跨境電商即應自行面對,我國稅法上關於補稅、裁罰、停業(或甚至斷網)的法律責任。
白話地講,採「扣繳制」,是讓中小企業這隻小蝦米,直接面對跨境電商這隻大鯨魚。不死也半條命。
但採「登記制」,情況就不一樣。這是讓有公權力作為後盾的政府,直接挑戰跨境電商的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誰輸誰贏,高下立判。
讓委屈的小蝦米,直面猙獰的大鯨魚,你這是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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