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碰到一個案子,當事人沒有任何書面證據,也沒有錄音,她表示自己一年前曾向老公說過發生這件事情。但對方律師爭執口說無憑,即便傳老公來作證,很有可能是事後和原告當事人演練好的。 前陣子則碰到一個類似案子,當事人到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由於證據只有自己證詞和自己兒子的證詞,在對方完全否認下,收到了不起訴處分。後來這位當事人強調事發當下與兒子LINE對話紀錄聲請再議,後來發回續查,一審法院也判決對方詐欺有罪。 這讓我想到,當碰到任何有點重要的事情,「當下」一定要把自己的所見所聞傳訊息給別人,等到之後進入訴訟時,可以避免口說無憑或被指稱事後演練。 用LINE當證據 怎麼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