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法學第2講:法律的解釋方法-律師的謀生技能2中/2

更新於 2024/09/30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前情提要(觀察角度):法律的解釋方法,是怎麼設計的(Why)?總的來說,可分為「四種詮釋角度」:一種,是立於「現在」,對法律做「文義」的詮釋;一種,是立於「法律設計原意」,對法律做「忠於原貌」的詮釋;一種,是回到「法律設計之初的時空」,對法律做「忠於歷史」的詮釋;一種,是跳脫「法律本身」,基於「整部法律機器的全盤理解」,做「不讓這整部機器失能」的詮釋。

歷史解釋

  何謂「忠於歷史」的詮釋?別拿張飛打岳飛!
  刑法310條誹謗罪,就一般口語所說的造謠、無中生有、損害他人名譽。我們近年來很常看到電視新聞,尤其是公眾人物,會拿著誹謗罪在那邊告來告去的。誹謗罪本身,有什麼問題呢?
  跳躍一下,我們再拿戀愛舉例。男女朋友,平日的行程,可能就逛逛夜市、看個電影,但每當遇到特殊節日的時候,可能會安排出遊旅行,或是吃頓大餐、買個有紀念意義的禮物,這非常正常。But!Why?為什麼要有特別的安排?因為日子不一樣,是特殊節日。抽象化思考一下:一般的、輕微的,可以普通的應對;特殊的、重要的,就要謹慎的應對。事情,有所謂的「輕重緩急」之分,不同的排列組合,自然也就有不同的對應方式。這不是什麼大道裡,只是一種生活基本常識,不然我們很難平順地活到現在。
  同理,面對不同的社會事件:小是小非,交由民法去解決,雙方若可以和解就盡量和解,真不能和解,硬要分個是非對錯出來,那就讓一方破財消災;大是大非,則由刑法來處理,不是當事人想私了就可以私了的,會有一方會被抓去關,起碼會有所謂的前科。道理很簡單,這應該不難懂。
  回到刑法310條誹謗罪,當初訂定誹謗罪時,是「民國24年」(1935),那是「農業社會」的生活型態,都市化程度不高、經濟生活不富裕、交通也不夠發達、民風相對保守,那時的人們,許多人,都是一輩子生活在自己的「庄頭」裡,很少人會離鄉背井到外地打拼。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如果一個人的名譽,被抹黑、受損,會發生什麼事?小到雜貨店不願意讓這人賒帳,大到隔壁青梅竹馬的父母拒絕讓女兒嫁給他,方方面面的影響,會讓這人在「庄頭」裡的生活,變得極度艱難!當時的人們,在面對別人對自己誹謗的這種攻擊時,是很難讓自己換個環境,好重新開啟新的人生,就連想逃都不知道該逃去哪,況且,受限社會、物質條件,就算有心,也未必逃得掉。
  因此,民國24年,面對誹謗,這種事件,該怎麼處理?這是「大是大非」(很可能會讓人活不下去),動用刑法來處理,其實是有道理的。80年前,誹謗罪的設計,非常有道理。
  現代社會,生活型態劇變,我們很可能連樓下鄰居是男是女,都不知道,交通便捷、生活便利,小7開得到處都是,更何況身處如今的網路時代、資訊爆炸的時代,今天的八卦話題,明天睡醒,早就不知道忘到哪去了,就連男女雙方之間的劈腿,也不是什麼新鮮事。惡意造謠、抹黑攻擊別人的名譽,是不可取沒錯,但80年後的今天,是否還稱得上是「很可能會讓人活不下去」的一種「大是大非」?這是第一個要思考的問題:誹謗罪,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的思考。
  更離譜的是,不乏見到新聞案例,把FB上面「點讚」的人,用誹謗罪通通一起告上法庭,問題是「點讚」到底是什麼意思?是孫悟空到此一遊(只要有點開閱覽,習慣性按讚,表示我看過了)?還是「同意」(說得真好,我同意你的看法)?還是不小心手滑按到?點讚,到底代表什麼意思?天曉得!搏杯!在我們其實對於網路這門新興技術,還很陌生時,我們連點讚到底是什麼意思,根本就說不清楚時,用「舊時代的工具(80年前的誹謗罪),來處理新時代的網路問題(FB點讚)。」會否過於「躁進」?我們到底是在解決問題?還是在製造問題?這是第二個要思考的問題:誹謗罪,這玩意,到底幹嘛用的,For What的思考。
  範例:刑法310條,誹謗罪。文義解釋,要連「FB點讚」都抓來用刑法處理,是沒有問題的,只要符合文義解釋的ABC,都不能算是錯。至於所謂「忠於歷史」的詮釋:一是思考,誹謗罪還算不算是一種「大是大非」(舊時代的社會型態VS新時代的社會型態);二是思考,誹謗罪會不會鬧出「拿張飛打岳飛」的笑話(舊時代的工具VS新時代的問題)。

體系解釋

  何謂「對法律全盤理解」的詮釋?Android系統與IOS系統,就是不相容!這是一種「體系之爭」。
  以往,我們到新公司就職時,勞動合約通常都必須簽「競業條款」。有次,一位友人找上我,因為離職、創業,被前老闆用「競業條款」告,求償50萬。當時,還沒訂定勞基法「9-1」條(對競業條款的限制),怎麼辦呢?
  我那時是這樣對這位友人說的:
  首先,帳面上來看,你勝算很低,契約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法院實務的做法,也是習慣依照合約內容審判,嚴格來說,這其實也沒什麼不對。律師實務的做法,多半會建議你與對方和解,除了勝算低,律師也比較好作業。
  但是,我認為「競業條款」的法律設計,是大有問題的!因為…(充分說明)…,你可以選擇跟對方談和解,這是比較保險的做法;你也可以選擇我給的建議,挑戰這個制度,拚一把,若真能闖過去?你會因為你的案子,開出一條康莊大道給後來的人走,但這是比較冒險的做法,因為司法實務,還沒有人是這樣想的。如果你選後者,這個訴訟過程,會非常辛苦(要打破常規),但我可以承諾,我會陪你走到最後,不會放你一個人不管。
  具體,怎麼做的呢?跟法院講道理,試著說服法院,採納我方的意見,做出對我方有利的判決(以下,濃縮&重新包裝,當初提供給法院的說法):
  競業條款的設計,從何而來?從美國的「商法」來:美國,是「民商分離制」的國家,私人與私人間的糾紛(C2C),歸民法;公司與公司間的糾紛(B2B),屬商法,民法與商法,各自有各自的遊戲規則,互不干涉,稱之為「民商分離制」(IOS系統)。台灣呢?台灣是「民商合一制」,民法是最基礎的規定,公司法則是在民法的基礎上,再疊加上去,一種頂樓加蓋的概念,根基還是在民法,民法與商法,可以互通,稱之為「民商合一制」(Android系統)。
  競業條款為什麼被設計出來?因為高階經理人的跳槽問題,因為商業競爭的惡意挖角,一旦挖走這類高階經理人,會造成的後果?公司機密曝光、研究成果被「整碗端走」、股價暴跌、大規模裁員…等等,原因,僅僅是因為一位高階經理人的跳槽導致。有鑑於此,雖然限制高階經理人的工作選擇自由,是非常不合理的,但綜合考量方方面面,且高階經理人的待遇向來都不差,於是,犧牲一人、成就市場,並維護大規模裁員背後的眾多家庭福祉,競業條款就這樣被發明出來了,這是被放在商法(B2B)專For高階經理人的一種設計。
  後來,被我國抄過來,抄進公司法裡頭,一開始,也是For上市櫃公司的高階經理人(最初設計目的),並沒有什麼問題。但之後為什麼會被民間中小企業廣泛使用?因為台灣是「民商合一制」的國家,公司法與民法之間,許多觀念、概念,彼此可以互通,公司法的設計,要挪到民法裡頭應用,不會有太大阻力。於是,競業條款,就成了一般民間勞動契約的「標配」。
  這樣的做法,會帶來什麼問題?台灣的企業型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且民間多有如摩托車、餐廳、髮廊…等產業的「學徒」,為什麼要當「學徒」?學功夫;學功夫之後呢?出師;出師之後呢?自己當老闆。但!當競業條款被廣泛應用後,會帶來什麼後果?學成出師之後,自己當老闆的那天,就是收到法院傳票的同一天。這是在開什麼哪門子玩笑!一點都不好笑!一般雇員,薪資也不過就3-5萬的月薪,競業條款訴訟,實務和解行情,多為30-50萬左右,這會把一般老百姓逼到活不下去的,這是在開什麼哪門子玩笑!這他媽的非常難笑!
  那怎麼辦?讓「競業條款」回到它本來該待的地方,有多遠滾多遠!回到上市櫃公司的B2B範疇裡,專For高階經理人。球棒(工具),原本就是設計出來打棒球用的,拿去打網球或高爾夫,雖然不是不行,但就是會很「卡」。
  最終,我們就是用這樣的角度,將「競業條款」的「前世今生」&「來龍去脈」,寫了一大篇的作文,講道理給法院聽,法院採納我方的意見,最後勝訴,一毛錢都不用賠,創下首例。
  隔沒多久,201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9-1」條,增加對於競業條款的限制,戴上緊箍咒,讓競業條款的作用,盡可能回歸本貌,回到B2B的範疇,專For高階經理人。至於是這類的社會問題已經太多、延續太久,所以與立委們「偶然的有志一同」,剛好想到一塊去?還是當初那份判決所帶來的影響力,影響了這次的修法?我就不知道了。
  範例:常見於勞動合約的「競業條款」,文義解釋,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其實沒什麼爭議。至於「對法律全盤理解」的詮釋:說到底,就是Android系統與IOS系統,能否相容的問題,乃是一種「體系之爭」的問題。PS:於2016-2017的婚姻平權運動,最終的爭議,落在要「納入民法」還是「訂定專法」,說到底,也是一種「體系之爭」的問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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