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問:在臉書貼文如何避免被告誹謗罪?要怎樣寫才不會出事?我說:會不會被告,取決於對方的想法,我們沒辦法控制對方去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那是他提告的自由。我們能避免的不是被告,而是被告後如何不被起訴或判決有罪。 一、誹謗罪小常識 先說幾個誹謗罪小常識,很多人都誤解其中幾點: 是寫誹謗罪不是毀謗罪。 在臉書寫損害他人名譽的事,涉及加重誹謗罪。 誹謗罪是告訴乃論。 臉書貼文涉及他人私德而無關公共利益,就算貼文內容是真的,還是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 臉書上罵別人約砲達人,沒有寫出具體事實,涉及公然侮辱,而不是加重誹謗罪。 公然侮辱罪處罰的是損害他人名譽的「抽象謾罵」,誹謗罪處罰的是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陳述」。 參考法條與資料: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2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2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林鈺雄,誹謗罪之實體要件與訴訟證明-兼評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臺大法學論叢,32卷2期,2003 年3月,頁67-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