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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 未成年子女侵權 ,法定代理人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當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此時,法定代理人須如何為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
【 未成年子女侵權 相關案例】
小明與小湳為國小同班同學,於民國111年2月間,小湳在走廊上對小明拳打腳踢,造成小明下背挫傷,除須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3,180元、亦受有精神痛苦,因此,小明即向小湳請求醫藥費用3,180元、及精神慰撫金9萬元,總計9萬3,180元的民事賠償費用。
然而,小湳主張其才是被撞的一方,並沒有賠償的義務,且縱然有需要負責的部分,該等醫療費用由學校團體保險支付即可,甚至,精神慰撫金的部分,亦因雙方對傷害皆有過失,於過失相抵後應不需賠償,而拒絕小明全部的請求。請問法院會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呢?
一、民法如何規定 未成年子女侵權的法律責任?
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屬於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於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後,原則上法定代理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該未成年人已成長至具有「辨別是非利害的能力時(知道且認識自己行為的危險性、後果等)」,此時,該未成年人即須與法定代理人一同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定代理人就未成年子女,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賠償責任,曾有
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327號民事判決指出,在夫妻離婚的狀況下,應僅限於能
行使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的一方,方於能對未成年子女行使監督權的前提下,而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二、法院如何看待今天 未成年子女侵權的案例呢?
基於小湳為國小學生,對於拳打腳踢會造成他人傷害的情勢,依常理來說應該會有所認識,因此,法院認定小湳在傷害小明時「具有識別能力」,而讓小湳須分別和其法定代理人,對小明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部分
小明就挨打而受傷,確實能提出診斷證明書、3,180元的醫療費用收據,法院即認定其請求確實為有理由,而予以准許;另外,就9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審酌小明與小湳都是國小學生,基於該等經濟狀況、受傷情形等,認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000元為適當。進而最終判定,小明可以向小湳請求賠償的總金額合計為6,180元。
(2)學生團體保險與過失相抵部分
法院認為學生團體保險制度,是在保護被保險人,而非減輕事故加害人的責任,因此加害人尚無從依受害人已有領取保險為由,主張減輕自身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保險給付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非屬同一事發原因,並非當然有損益相抵的適用。所以,最終皆駁回小湳此部分的主張。大家好!我們今天來討論關於「 未成年子女侵權 ,法定代理人如何負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當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身體與精神上的損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後,此時,法定代理人須如何為未成年子女的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呢?詳細請看以下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