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從原本的【20 歲】下降到【18 歲】,也就是說1月1日後,會有一批同學突然成年了,爾後陸陸續續也有高三同學會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也就是 18 歲成年。
這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思考:對學生的輔導與管教;對家長的通知責任。
二、對教育現場的影響為何?
新修正後的民法成年規定,對於校園來說,可能會出現許多【衝突】。這個衝突可能會來自於兩個方面,以下分別說明
(一)、教師與成年學生間之關係:
這部分主要是輔導與管教的問題
1、輔導與管教辦法
在學生成年後,教師對於學生的輔導與管教方面,就會出現【成年人】與【教師責任】之間的衝突。學校教師對於具有【學生身分的成年人】,是否仍具有輔導與管教的義務呢?這存有很大的疑問。
首先,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三點之目的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應本於教育理念,依據教育之專業知能與素養,透過正當、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達到積極正向協助、教育、輔導學生之目的。
又依據《教師法》5第 32 條第 2、4 款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第2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第4款)。
故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發現對於學校教師責任的兩種規範,均明確的是以【身分上學生】為規範的對象,而非以【年齡】為適用的對象。
故對於就讀在高中以下之學生,教師仍然無法因學生符合民法上 18 歲成年而免除教師的輔導與管教責任。
2、如果對於成年學生疏於輔導與管教而產生學生受傷結果,教師有責任嗎?
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所謂加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其以不作為侵害他人之權益而成立侵權行為者,必以作為義務之存在為前提。
此在毫無關係之當事人(陌生人)間,原則上固無防範損害發生之作為義務,惟如基於法令之規定,或依當事人契約之約定、服務關係(從事一定營業或專門職業之人)、自己危險之前行為、公序良俗而有該作為義務者,亦可成立不作為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判決參照)
所以,如果教師對於成年學生疏於輔導與管教致傷的話,或許可能會因為違反「基於法令之規定」,而形成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這部分還是請各位教育工作者多多注意。
(二)、教師與【成年學生家長間】之關係:
這個部分,主要是通知責任的問題
如學生發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須】或是【應】通知監護人的情況,那在【學生成年之後】是否一定要通知呢?
例如:
第25點: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學務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第30點:違法物品之處理
第31點:學生對公物之賠償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或是有些事情沒有規範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的事情,但依據經驗教師通常都會通知家長的事項,作者隨意舉例如下:
學生未到校是否需要通知家長?學生能否自行簽外出單?
學生能否自行簽請假單?
學生能否帶領學弟妹的社團外出過夜?
學生能否自行簽名學校的通知單子(據)?
學生攜帶違禁品時?
學生在校吸菸?
學生結婚?
學生打架?
學生購買房屋、汽機車?
三、問題與建議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之初,係因為所有學生均未成年,故通知法定代理人【監護權人】視為必須。
然成年之後,是否需要通知?
目前尚無得知教育部對於此規範之想法,亦無頒布新命令或是新的注意事項。但對於教師而言【尤其是高三教師】,這出現了一個模糊的地帶,究竟要不要通知呢?
作者建議如下:
1、通知責任部分
能通知就通知,雖然看起來我們似乎沒有通知的義務,但若是以目前(或是新法實施後的短期內)的社會氛圍來說,仍舊建議盡量【知會】家長,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與行政上的責任。
2、輔導與管教部分
待新法執行一段時間後,視教育部的作為再來調整,實不宜於 2023 年後就直接就結束對於成年學生的輔導與管教責任。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98/6865214